2026/01/22 09:31:47 查看11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关键词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涉税犯罪律师、大湾区税务刑事律师、重大经济犯罪辩护、虚开罪无罪辩护律师、重大虚开案件辩护、涉税犯罪程序辩护
刑事辩护中,有些案件从一开始就压得人喘不过气——公诉书上的“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像巨石一样悬在当事人头顶。最近办结的这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就是如此。两被告人被控涉税数亿元,建议量刑十年以上。最终,法院宣告他们无罪。这背后,不仅仅是个案的胜利,更是一场关于此罪构成要件本质的司法确认。
一、 案子的压力:当“变名操作”遇上“十年刑期”
我的当事人蒙某,是一家石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他被指控在2016年至2017年间,以公司为平台,在没有真实货物加工的情况下,接收上游的“原油/沥青”发票,直接向下游开出“燃料油”发票,完成所谓的“变名”交易,涉案价税金额数亿元。
公诉机关的指控逻辑很直接:这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卷宗材料浩如烟海,资金流向错综复杂,第一次阅卷时,那种压迫感是实实在在的。
二、 辩护的破局点:回到刑法条文的第一行
面对如此巨额的指控,常规的“情节辩护”空间很小。我们决定,必须回到这个罪名设立的根本目的去审视这个案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到底要惩罚什么?
我们形成的核心辩护观点,简单说就两层:
第一,他们有没有骗增值税的故意?刑法上这个罪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为了骗取国家增值税税款。但纵观全案证据,蒙某和他的同案人,他们的心思和谈成的“好处”,都在于完成这种“变名”交易本身,在于赚取中介费或平台费。至于下游公司拿到这些“燃料油”发票后,是去抵扣增值税,还是去冲成本、逃消费税,他们并不关心,也控制不了。这种心态,在刑法上叫“放任”,它和“积极追求骗取增值税”的直接故意,有着本质区别。定重罪,必须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那个特定的“骗税故意”,但本案没有。
第二,国家增值税款到底有没有损失?这是定罪的关键结果要件。这个复杂的“变名”链条,其主要作用和造成的税收损失,体现在消费税上。因为“燃料油”和“沥青”的消费税税率差异很大,这里存在套利空间。而在增值税层面,由于整个环节是闭环的,进项和销项相互冲抵,国家增值税收入并未因这些发票的开具而直接遭受损失。用一个可能不严谨的比喻:他们可能偷了“A房间”的东西(消费税),但公诉机关指控他们抢劫了“B房间”(增值税)。对象错了。
基于这两点,我们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更可能触及的是逃税(消费税)方面的法律规定。而即便构成逃税,刑法也明确设置了前置程序——必须经过税务机关依法追缴。本案并未经过这一程序。因此,直接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一重罪来追究,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看,是站不住脚的。
三、 判决的昭示:法院如何坚守定罪底线
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判决两被告人无罪。这份判决书,在我看来,分量极重。它没有纠缠于发票流、资金流的形式相符,而是牢牢抓住了两个根本:一是“主观故意”的严格证明责任。判决明确了,不能因为客观上实施了虚开行为,就当然推定行为人具有骗取增值税的故意。这对于防止刑罚的客观归罪,意义重大。二是“实际损失”的实质性审查。判决支持了以专业鉴定意见为基础的判断,区分了行为对不同税种造成的不同影响,没有将“虚开发票”简单等同于“造成增值税损失”。
这起判决,是对刑法谦抑性原则的一次生动实践。它告诉司法者,也告诉辩护人:在专业、复杂的涉税犯罪案件中,必须保持足够的审慎,必须穿透形式,看清行为的实质危害究竟落在何处。
结语
办完这个案子,我更深切地感受到,刑事辩护,尤其是经济犯罪、涉税犯罪辩护,功夫往往在法庭之外。它要求律师不仅能看法律条文,还要能看懂税务鉴定报告,能理解复杂的商业交易模式,能抓住不同罪名之间细微而关键的区别。对于企业经营者而言,这个案子是一声响彻云霄的警钟:税务合规没有任何灰色地带可以侥幸,“变名”“走账”等操作背后,是实实在在的刑事悬崖。但同时,这个无罪判决也给予了法律共同体一种信心:只要坚持专业、理性的辩护,即便在最严峻的指控面前,司法依然会守住它最根本的底线——不枉不纵。
关于作者
林智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长期专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重大经济犯罪辩护,尤其在涉税、金融及复杂商事案件的刑事风险化解领域拥有丰富实战经验。我坚信,刑事辩护不仅是技术的运用,更是对法律本质的追问。我的工作方法,在于从纷繁的商业事实与证据中,提炼出清晰的法律逻辑与辩护主线,将专业判断转化为法庭上具有说服力的理性声音。本文所探讨的涉税无罪案件,正是这一办案思路的集中体现。
如果你在企业经营中面临税务、融资或其他经济领域的刑事风险,或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存在疑问,可通过平台搜索“林智敏律师”与我进一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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