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22 09:36:51 查看14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关键词
虚报注册资本罪、高利转贷罪、情节轻微认定、企业家刑事风险、金融犯罪辩护、违法所得认定争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事辩护策略
刑事辩护律师都明白,二审改判的难度。当案件事实已被一审法院详细审查并作出有罪认定后,想要在二审阶段争取实质性突破,往往需要在法律适用的精微处找到那把“钥匙”。最近,我们团队代理的一起案件,二审实现了部分改判——在维持虚报注册资本罪和高利转贷罪定罪的基础上,法院将高利转贷罪的刑罚从有期徒刑七个月,改判为“免予刑事处罚”。这个结果,值得深思。
一、 案件的起点:一个企业家的“连环错”
我的当事人谭某某,在多年前筹划成立一家小额贷款公司。为了满足当时较高的注册资本门槛,他虚报了资本。公司成立后,为获得运营资金,他以个人名义从银行贷了一笔款,其中大部分转入了公司账户,用于对外放贷并赚取利差。一审法院认定这两项行为分别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和高利转贷罪,数罪并罚,判处了实刑。当事人上诉后,我们介入了二审辩护。
摆在面前的局面很清晰:两项罪名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也较扎实,单纯做无罪辩护的空间极其有限。经过反复研判,我们确定了二审的辩护策略:不全面否定,而是重点突破——集中全力,论证高利转贷罪即便成立,也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争取改判免予刑事处罚。
二、 辩护的核心:论证为何“情节轻微”
在二审法庭上,我们把最多的时间花在围绕一个核心展开论述:谭某某的高利转贷行为,为什么在刑法评价上,可以被认定为“情节轻微”?我们的论述,基于三个相互支撑的支点:
第一,行为发生的特殊背景与有限危害。我们向合议庭强调,这笔资金最终流向的,是一家依法设立(尽管注册资本有瑕疵)的小额贷款公司。在那个特定时期,此类公司的设立和运营,本身是地方金融创新的组成部分,其业务模式(吸收资金并放贷)具有政策上的模糊空间。谭某某的行为,本质上是利用个人信贷资源为其控制的“准金融机构”输血,其危害性主要体现在规避了信贷监管,与那些套取信贷资金用于个人挥霍、赌博或投向非法领域的高利转贷行为,在社会危害性的质与量上,存在明显区别。它更像是钻了制度空子的“违规经营”,而非破坏金融根基的“恶意欺诈”。
第二,关键数额的认定存在合理怀疑。公诉机关指控的违法所得是15万余元。我们对此提出了实质性质疑:公司的账户资金是混同使用的,有自有资金,有银行贷款,还有其他往来款。在这样一种“资金池”状态下,如何能像做化学实验一样,精准地分离并证明用于每一次对外放贷的、赚取了这15万元利润的钱,恰好就是那笔600万元的银行贷款?这中间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在刑事证明标准上,当指控的核心获利数额存在疑点时,应当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认定。违法所得数额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关键,这个基被动摇,“情节轻微”就有了立足之地。
第三,刑罚的必要性与比例原则。我们恳请法庭注意,谭某某已经因其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被判处了相应的刑罚,受到了刑事制裁。在此前提下,如果其关联的高利转贷行为经评估确属情节轻微,再对其叠加判处自由刑,可能导致整体刑罚过重,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定罪,本身已经是对其行为的严厉否定;而免予刑事处罚,以不剥夺自由的方式体现惩戒,足以实现刑法的教育目的,也符合“宽严相济”中“当宽则宽”的精神。
三、 判决的接纳:司法对“精细辩护”的回应
二审法院最终作出了我们期待的改判。判决书在说理部分,采纳了我们关于行为具体情节、危害程度及刑罚必要性的核心观点,认定其高利转贷行为“情节轻微”,依法免除刑罚。
这个改判,在我看来,其意义远大于单纯减掉几个月刑期。它肯定了一种辩护理念:在事实清楚的有罪案件中,律师的价值可以体现在对“罪轻”层次的极致挖掘上,通过专业的论证,帮助法庭在“定罪”与“量刑”之间作出最精细、最公正的区分。它示范了一种司法智慧:法官没有因为一审已判有罪就维持原判,而是认真听取了关于“情节轻微”的专门论证,并勇于在二审中作出改变。这体现了司法审判应有的审慎与担当。它明确了一个裁判尺度:对于高利转贷这类犯罪,并非一旦构罪就必须判处实刑。行为的背景、资金的实际用途、获利的确定性以及整体的社会危害性,都是需要综合考量的因素。这为类案处理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结语
刑事律师的专业性体现在哪里?很多时候,它不仅仅是知道法律条文,更是懂得如何运用证据、逻辑和法理,在法律那根细致的刻度尺上,为当事人找到最准确、最有利的那个“点”。对于企业家和金融从业者,这个案子是一面双面镜:一面照出,任何试图通过虚假手段绕开监管、套取资金的行为,都面临确定的刑事风险;另一面也照出,如果确实涉罪,通过专业、理性、聚焦的辩护,依然有可能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争取到最合理的责任承担方式。法律是严厉的,但好的司法,也应当是精细的、讲道理的。而律师,正是那个努力讲清道理的人。
关于作者
林智敏,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长期专注于虚报注册资本罪、高利转贷罪等经济犯罪刑事辩护、金融领域犯罪案件及复杂商事案件的风险化解。尤其在涉税、融资、公司治理等相关刑事风险的应对与辩护方面,拥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我的执业始终以专业为基石,擅长从复杂的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中梳理出清晰的辩点逻辑,特别注重在审判阶段针对定性、量刑及情节认定进行深入论证,为客户在刑事程序中争取最大限度的合法权益。本文所分享的二审改判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正是这一辩护思路的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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