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22 09:40:04 查看126次 来源:沈辉律师
一、同居关系,在法律上就是个透明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可这保护对象压根不包括同居关系。同居再久,只要没领证,在法律眼里就是两个毫无关系的陌生人。
没有婚姻这块金字招牌,自然也就没有离婚那一套完整的财产分割制度。别指望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算账,那套规则对同居关系根本不适用。
二、财产怎么分?原则上看是谁的名
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原则上遵循谁的名归谁。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房产证写谁的名字,原则上房子就归谁。
但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这是原则,不是绝对。如果能够证明房子是你出资的,比如有清晰的转账记录、出资协议等,法院可能会认定这是你的财产,或者要求对方返还相应的出资款项。所以别说什么"房产证没我名字就彻底没戏",法律讲究的是事实和证据。
动产也一样。车写谁的名归谁,银行卡里的钱是谁的名字归谁。别扯什么"我也出钱了""我们也一起还贷了",这些在法律上需要确凿证据,光靠嘴说是没用的。
三、共同生活支出?别想追回来
同居期间的房租、水电、日常开销、人情往来,这些共同生活支出一旦花出去,就别指望能要回来。
法律讲究的是权利义务对等。你享受了共同居住的便利,也承担了相应的费用,这本身就是一种平衡。分手后要求对方返还这些支出,法律不会支持。
共同生活支出既不是赠与,也不是借贷,更不是不当得利,就是一个共同消费的行为,消费完了就完了。
四、赠与的东西?送出去就别想再要
同居期间送的东西,只要是赠与,送出去就别想再要回来。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包括"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可感情不和、对方劈腿这些根本不在撤销范围内。
五、能要求赔偿的只有一种情况
同居分手,唯一可能要求赔偿的情形是:有明确的借款证据。
如果你能证明对方借钱不还,有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确凿证据,那这属于借贷关系,跟同居无关,法律当然支持你要回来。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可前提是,这得是个真正的借贷关系,而不是共同生活支出。
六、精神损失?别做梦了
很多人想着分手要赔偿精神损失,更是异想天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可同居分手本身根本不构成侵权,感情不和更不是侵权行为,精神损害赔偿从何谈起?
不过也有例外,如果同居期间发生了家暴、侮辱诽谤等行为,那就另当别论了。这些行为本身就构成侵权,当然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可这跟同居分手没什么关系,重点是侵权行为本身。
七、避坑指南
签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同居期间财产归属、共同支出承担、分手后如何处理等事项。白纸黑字写下来,法律才能认。
当然,也可以在购买房产时直接写上两个人的名字,或者在出资时保留好完整的证据链,比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以防万一。
可现实是,多少人同居时卿卿我我,觉得谈钱伤感情,等到分手时又为了钱撕破脸。法律再完善,也保护不了不想保护自己的人。
同居分手,该是谁的就是谁的。别指望法律给你感情上的补偿,它只给你法律上的公正。认清现实,保护好自己,这才是最该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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