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职务侵占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辩护要点

2026/01/22 14:44:56 查看51次 来源:叶斌律师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第一次来咨询职务侵占的案子,最关心的问题往往是:“叶律师,我家人挪用了多少钱,会不会判得很重?”说实话,从业十八年,我见过太多类似的案子,最终的走向,很多时候并不完全取决于那个具体的数字。真正决定案件性质、甚至决定罪与非罪的,往往是卷宗里那些看似不起眼的细节,它们共同指向一个核心问题:当事人到底有没有“非法占有”这笔钱的主观目的。

“利用”与“排除”:两个缺一不可的要素

记得去年办过一个案子,当事人是外省某市一家公司的销售经理,因为一笔几十万的货款处理问题被指控职务侵占。家属急得不行,反复强调“钱只是暂时用一下,肯定会还的”。这其实就触及了法律上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两个关键要素:一是“利用”,就是把单位的钱当成自己的钱来花;二是“排除”,就是压根没打算还。这两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个,案件的定性就可能完全不同。

在那个案子里,我们仔细梳理了所有证据,发现当事人虽然动用了货款,但一直在和公司沟通还款计划,并且有明确的资金来源可以覆盖这笔款项。这就说明,他可能具备了“利用”的行为,但“排除”归还的意图并不明显。这个发现,就成了我们后续辩护的重要基础。所以,看这类案子,不能只看行为,更要穿透行为去看背后的意图。

实务中,哪些行为容易被认定有“侵占目的”?

刚才提到的意图听起来有点抽象,但在司法实践中,它往往会通过一些具体行为表现出来。根据我们团队处理过的大量案件经验,有四类行为是办案机关重点关注的典型表现。

第一类是“吸款潜逃”,拿了钱就跑路,这意图太明显了。第二类是“做账销痕”,通过虚开发票、虚列成本等手段,在账目上把这笔钱抹掉,让它“消失”,这通常意味着不想让单位知道,也没打算归还。第三类是“截留收入不入账”,单位的应收款直接进了个人口袋,账上根本体现不出来。第四类是“有能力还却拒不归还”,明明有偿还能力,经单位催讨后还是拖着不给。

这里要特别提一下资金用途。如果动用的资金被用于个人挥霍,比如购买奢侈品、豪车,或者动用的数额远远超出了当事人实际的还款能力,那么办案机关很可能会反向推定你具有侵占的故意。因为从常理看,一个打算还钱的人,通常不会这样处理资金。

辩护的关键:动摇“主观故意”这个根基

了解了哪些行为危险,我们再来谈谈辩护的突破口在哪里。面对职务侵占的指控,有效的辩护策略往往不是硬着头皮去否认“动用了资金”这个客观事实——因为银行流水、账目记录这些证据通常很扎实。真正的战场,在于拆解和动摇那个“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就像我开头提到的那个销售经理的案子,我们的工作就是围绕“他是否真的不想还”来展开。我们搜集了他与公司沟通还款的记录,提供了他其他资产和收入来源的证明,向办案机关清晰地展示:这笔钱对他而言,是“可预期、可偿还”的临时周转,而非永久占有。一旦“排除”归还的意图被动摇,整个职务侵占罪的成立基础就松动了,案件就有了争取不起诉或者罪轻处理的巨大空间。

说到底,办理这类经济犯罪案件,就像在下一盘复杂的棋。涉案金额可能是棋盘上最显眼的棋子,但真正决定胜负的,往往是那些关于动机、意图和背景的“气眼”。作为律师,我们的价值就是帮当事人和办案机关看清这些隐藏在表象之下的关键点。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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