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23 08:58:04 查看20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彬
“合作方收了钱却没办成事,转头公司还注销了,债权人该找谁追责?这笔损失就只能自认倒霉吗?”现实中,不少人遭遇过此类纠纷,面对注销的公司和悬空的债权束手无策。近日,徐某就因合作公司注销陷入维权困境。
2025年1月,徐某为享受相关服务,与一家技术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前后累计支付各类费用3万余元。本以为能顺利推进合作,可过程中双方却在合作进展、服务内容及成果交付上产生了不小分歧。徐某多次与该公司协商退款,但反复沟通后,始终没能达成一致方案,事情陷入僵局。
等到2025年11月,徐某再次尝试联系对方协商时,却意外发现这家技术公司早已办理了注销手续。公司没了,难道自己的3万余元就无从追回?无奈之下,徐某将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程某告上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主张程某承担清算责任,为自己的损失买单。
案件受理后,核心问题随之浮现:这起纠纷到底是服务合同纠纷,还是清算责任纠纷?案由的认定,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管辖法院,也影响着维权路径的选择。
法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的案由对应着背后的民事法律关系,需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依据和法律规定来确定。本案中,徐某虽基于《服务合同》提起诉讼,但因合同相对方公司已注销,其诉请核心是要求原法定代表人程某承担清算责任,结合其提交的证据,本案应认定为清算责任纠纷。
结合法律规定,清算责任纠纷本质属于侵权纠纷,应按照一般侵权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徐某的住所地、该技术公司注销前的住所地,均可认定为侵权行为地。这也就意味着,徐某既可以向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被告程某住所地,或是该技术公司注销前的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维权渠道十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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