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状动脉搭桥术,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河北省廊坊市法院成功获赔

2026/01/23 15:00:44 查看20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在重疾险理赔中,当被保险人接受合同明确约定的重大手术(如冠状动脉搭桥术)后,保险公司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轻微病史”为由追溯拒赔,忽视病史与保险事故的关联性及告知义务的边界。近期,君审律所在河北省廊坊市法院代理一起冠状动脉搭桥术重疾险理赔案件,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既往良性眩晕病史”为由拒赔,君审律所凭借“事实非重要性”“因果关系缺失”的核心辩护策略,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20万元保险金,明确了重大手术理赔与轻微告知瑕疵的法律边界。

2021年,投保人郑先生(化名)为自身投保了一份终身重疾险,投保时填写健康告知问卷,对保险公司询问的常见疾病史逐一作答,保险公司经审核后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正式生效。2023年,郑先生因反复胸闷、胸痛等症状前往医院就诊,经冠脉造影检查确诊为严重冠心病、多支血管病变,医生告知需立即接受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即冠状动脉搭桥术),否则可能引发心肌梗死等严重并发症,危及生命。

随后,郑先生接受了冠状动脉搭桥术,术后恢复良好,但累计产生医疗费用25万余元。术后,郑先生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希望获得相应保险金以弥补医疗开支。然而,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出具拒赔及解除合同通知书,主张郑先生投保前两年曾因眩晕在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良性位置性眩晕”,但郑先生在投保时未在健康告知中披露该就诊史,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属于故意隐瞒,因此拒绝赔付并解除保险合同。

郑先生对此表示不解,认为投保前的良性眩晕症状已缓解治愈,且医生告知为常见外周性前庭疾病,与心脏疾病无关,当时未意识到需要在健康告知中披露;同时,自己本次接受的冠状动脉搭桥术是因冠心病引发,与多年前的良性眩晕无任何关联,保险公司不应以此为由拒赔。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沟通,试图说明情况,但保险公司始终坚持拒赔立场,协商无果后,郑先生委托君审律所介入维权。

君审律所接到委托后,立即组建专项律师团队开展案件梳理工作。团队律师首先对保险合同条款、郑先生的诊疗资料、保险公司调查记录及投保资料进行全面核查,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一是郑先生未告知的良性眩晕病史是否属于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策的“重要事实”;二是该眩晕病史与本次冠心病及冠状动脉搭桥术是否存在医学因果关系;三是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及解除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病史重要性争议,律师团队结合医学常识展开分析。根据医学定义,良性位置性眩晕是由耳石脱落引起的常见外周性前庭疾病,症状多为短暂眩晕,可通过复位治疗快速缓解,属于良性、可治愈疾病,与中枢性脑血管疾病或冠心病无直接关联,在保险核保中通常不属于影响承保决策的重要事项。律师指出,如实告知义务的核心是披露“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实,而郑先生的良性眩晕病史显然不符合这一标准,保险公司不能无限扩大告知范围。

关于因果关系争议,律师团队强调,郑先生接受冠状动脉搭桥术的直接原因是严重冠心病,属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引发的心脏疾病,而良性眩晕属于耳部平衡系统疾病,二者在病因、发病机制上毫无关联,保险公司无法建立二者之间的医学因果关系。同时,本案保险合同成立至出险已超过两年,律师援引《保险法》第十六条“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主张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已经消灭,不能以此为由拒赔。

为进一步夯实案件证据,律师团队收集了郑先生的完整医疗记录,包括投保前良性眩晕的诊疗资料、本次冠心病的确诊报告、冠状动脉搭桥术手术记录、病理分析报告等,证实眩晕病史与冠心病无关联;同时调取投保流程记录、沟通录音等,佐证保险公司未明确告知“良性眩晕需纳入告知范围”,且无法举证证明若郑先生告知该病史,保险公司会作出拒保或加费的不同决策。

庭审中,君审律所律师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清晰阐述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律师指出,郑先生接受的冠状动脉搭桥术完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疾赔付条件,其未告知的良性眩晕病史属于轻微、良性疾病,与本次保险事故无关联,且保险公司无法证明该病史影响了承保决策,加之合同已过两年不可抗辩期,保险公司的拒赔及解除合同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河北省廊坊市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君审律所的代理意见,认为被保险人接受冠状动脉搭桥术符合合同约定的重疾赔付条件;未告知的良性眩晕病史与本次冠心病及治疗无医学关联,且不属于影响承保决策的重要事实,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病史对其承保决定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时,合同成立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解除合同依据不足。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郑先生支付保险金20万元。

君审律所提示,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等重大心脏手术的理赔纠纷,常伴随“未如实告知轻微病史”的拒赔理由。投保人在投保重疾险时,应针对保险公司明确询问的事项如实作答,对于已治愈的轻微良性疾病,若不确定是否需要披露,建议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并留存记录;若遭遇保险公司以轻微病史未告知为由拒赔重大手术保险金,应重点关注病史与保险事故的关联性、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及时保留医疗资料、投保证据,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确保重疾险真正发挥风险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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