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和家属在咨询卖淫类案件时,常常会听到“非法获利”和“犯罪所得”这两个词。他们往往以为这是一回事,但在我们刑事律师看来,这两个词背后的法律含义,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罪量刑,甚至决定了罚金数额的高低。我执业十八年,办理过不少这类案件,发现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分歧,而这种分歧,恰恰是辩护可以争取的空间。
一字之差,内涵天壤之别
记得前年办过一个组织卖淫的案子,当事人是外省某市一家休闲会所的负责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获利”数额相当可观,直接指向了量刑较重的档次。当时,我们团队反复研究两高的司法解释,发现问题的核心就在于对这两个概念的理解。简单来说,“非法获利”更像是一个衡量犯罪“规模”的尺子。它指的是整个犯罪活动产生的全部不正当利益,在组织卖淫中,通常就是指所有嫖客支付的全部嫖资总和。这个数额越大,说明犯罪活动的次数多、规模大、持续时间长,社会危害性自然也更大。所以,它是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适用哪个量刑档次的关键标准。而“犯罪所得”则不同,它更像是一个计算行为人“实际到手”利益的账本。它特指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最终实际拿到自己手里、能够控制和支配的那部分财物。在组织卖淫的架构里,这部分钱就是总嫖资扣除了给卖淫人员分成之后,真正落到组织者口袋里的钱。
功能不同,决定了辩护策略的差异
理解了内涵的不同,我们就能明白它们在法律程序中的不同“使命”。正如前面提到的,“非法获利”数额是定罪和量刑的“标尺”。司法解释里,达到多少数额属于“情节严重”,多少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参照的都是“非法获利”这把尺子。因此,在法庭辩论阶段,律师的一个重要工作,就是审查关于“非法获利”总额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计算方式是否合理。比如,是否存在将合法经营收入混入的情况?账目记录是否清晰?这些都是可以质证的点。而“犯罪所得”则主要关系到罚金刑的多少。根据司法解释,判处罚金时,基数往往是“犯罪所得”,也就是行为人实际拿到的那部分钱。这就意味着,即便“非法获利”总额很大,但如果能证明其中大部分都作为分成支付给了卖淫人员,组织者自己实际所得并不多,那么在罚金数额上,就有争取降低的空间。这让我想起之前的一个案例,我们通过仔细核对资金流水,成功将用于支付场地租金、员工工资等成本费用以及卖淫女固定分成的部分从“犯罪所得”中予以区分,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一个相对合理的罚金数额。
明确区分,是有效辩护的关键一步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律师必须像会计一样,帮当事人把这两本“账”算清楚。对于办案机关而言,在认定组织者量刑时,不应扣除卖淫人员的分成,因为总的“非法获利”反映了犯罪活动的整体危害。但在判处罚金时,则必须扣除那部分并未实际由组织者掌控和支配的嫖资分成,以“犯罪所得”作为基数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对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一个清晰的账目区分,可能意味着量刑档次的降低和罚金负担的减轻。所以,当家属遇到这类案件时,不要只盯着一个总的涉案金额焦虑,更应该和律师一起,仔细梳理资金流向,明确哪些是“流水”,哪些才是真正落入口袋的“利润”。这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务实之举。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