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又有一位家属在咨询时,语气里充满了焦虑。他担心当事人在里面说了不该说的话,担心那些话会被一字不差地记下来,成为定罪的依据。这种担忧我非常理解。今天,我就结合办案经历,聊聊一个关键问题:一份有问题的口供,在法庭上是怎么被依法排除的。
地点不合法,口供可能无效
我先说一个印象深刻的案子。那是一个跨省案件,我们本地的当事人,在外省某市被带走。在送进看守所之前,他被带到了当地某分局的一个派出所,在里面接受了很长时间的讯问。后来我们介入,在阅卷时发现,侦查机关无法提供这次讯问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问题就出在这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的明确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讯问必须在看守所内进行,并且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即便不是这类重罪案件,在规定的办案场所之外进行讯问,程序上也存在重大瑕疵。在这个案子里,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意见,明确指出:在规定的办案场所之外讯问取得的供述,又未能依法提供全程录音录像的,依法应当予以排除。当事人在派出所里的那份笔录,没有被法庭采纳。你看,地点和录像,是保障口供合法性的“黄金法则”,缺一不可。我曾遇到过笔录显示在某分局完成,但实际上只是在普通办公室做的,这同样是不规范的。
笔录与录像“货不对板”,依法应当排除
刚才说的是“硬件”问题,接下来说说“软件”问题,也就是笔录内容本身。有时候,地点合规了,录像也提供了,但内容却经不起推敲。这让我想起另一个案子,那份讯问录像,我反反复复看了很多遍。
录像里,当事人长时间沉默,或者只是简单地点头、摇头,镜头还常常给一些表情的特写。但蹊跷的是,对应的书面笔录,却呈现出长篇大论、一问一答的流畅供述,逻辑严密,细节丰富。这正常吗?说实话,这不正常。一个真实的讯问过程,应该有思考的停顿,有语言的反复,甚至会有情绪的波动。那份笔录,完美得像个剧本。在法庭上,我们明确指出,这份笔录记载的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反映的情况存在实质性差异,不能真实反映讯问过程。最终,法庭也认定,这样的笔录依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这就好比考试,录像显示你大部分时间在发呆,交上来的答卷却是满分,这显然不合常理。
办得案子多了,我越发觉得,刑事辩护不仅是法庭上的慷慨陈词,更是对这些细节的较真。一份被排除的非法口供,可能就为当事人打开了取保候审、不起诉或者罪轻辩护的一扇窗。作为律师,我们的职责之一,就是通过专业审查,守住程序正义的底线,确保每份定案的证据都经得起法律的检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