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请托型诈骗案件中的资金流辩护要点

2026/01/24 22:40:12 查看37次 来源:叶斌律师

昨天团队开会,讨论了一个挺有代表性的案子。当事人是中间人,帮朋友“托关系”办事,结果事情没办成,钱也没退,被指控诈骗。家属找到我们时,最困惑的就是:“他确实收了钱,也转给了‘上面的人’,自己只留了一小部分辛苦费,这怎么就成诈骗了?”这种请托型诈骗案,核心往往不在事情办没办成,而在于资金流的性质。根据我这些年办案的经验,这类案件里的钱,通常可以梳理出三条不同的“支流”,而每一条,都对应着完全不同的辩护空间。

第一笔钱:加价收取的“辛苦费”,不等于诈骗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的第一个误区,就是把中间人加价收费直接等同于诈骗。举个例子,上游说办某件事需要十万,中间人告诉委托人需要二十万,自己留下了十万差价。从办案人员的角度看,这多收的十万似乎就是虚构事实、非法占有。

但辩护的关键在于“主观故意”。作为中间人,他的心理状态往往是:“我相信上游能办成,我把大部分钱都转给他了,我自己垫钱跑关系,承担了风险,赚点差价是应该的。”这种心态,更接近于一种居间、中介的商业行为,而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诈骗。试想,如果中间人不加一分钱,纯粹“用爱发电”,这在现实的社会交往中反而罕见。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有合理事由、基于信任关系产生的加价部分,如果中间人确实将主要款项支付给了上游并积极促成事项,那么对这部分的“营利”,很难认定其具有诈骗的犯罪故意。辩护的重点,就在于向法庭呈现当事人当时的真实认知和信任基础,将他从一个“设局者”还原为一个“风险承担者”。

第二笔钱:被“截留”的资金,性质取决于事后行为

比加价更复杂的情况是“截留”。比如,上游要求转账一百万,中间人只转了九十万,自己扣下了十万。这笔被扣下的钱,性质如何认定?这是决定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关键。

这里的核心是“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而这往往体现在事发之后。如果当事人辩解,这十万是暂时扣下,作为“履约保证金”,要等上游把事情办妥再支付,并且有聊天记录等证据佐证这种暂扣的意思表示,那么这更偏向于一种民事上的履约担保或临时保管,主观恶性较小。反之,如果资金链断裂、事情败露后,当事人对这截留的十万绝口不提,没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和行为,甚至用于个人挥霍,那么司法机关就很可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所以,这类案件的辩护,必须高度重视事发后的补救行为。是否积极沟通、是否努力筹款退还、是否表现出悔意,这些细节都会直接影响对这部分资金性质的判断。

第三笔钱:对“整体金额”的故意,需要严格限定

在共同犯罪指控中,办案机关有时会倾向于将委托人支付的全部款项都认定为中间人的诈骗金额。这是一个需要全力辩驳的指控要点。

中间人的地位和作用是特殊的。他的故意内容,应当仅限于其明知且参与的部分。如果他确实相信上游的能力,并将收取的绝大部分资金都转交给了上游去运作,那么他的犯罪故意(如果构成的话)应仅限于其加价或截留的那部分,而不应扩大到其真诚相信能被用于“办事”而转出的巨额资金。将后一部分金额也归责于他,是违反了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这就好比一个快递员,不能因为包裹里夹带了违禁品,就认定他对整个包裹的价值负责。辩护中,我们需要通过资金流水审计、上下游聊天记录穿透,清晰地勾勒出资金流向,证明当事人对主要资金的去向是出于信任而非共谋,从而将当事人的责任范围压缩到与其主观恶意相匹配的合理区间。

说到底,办理这类案件,就像在复杂的河道中清理淤泥。律师的工作,就是根据每一条资金支流的源头、流向和当事人的主观心态,仔细甄别,把属于商业风险的水流,和涉嫌诈骗的浊流区分开来。这个过程离不开对全案证据的精细梳理,尤其是电子数据和行为痕迹的还原。每个案件情况千差万别,但把握住资金性质与主观故意这两条主线,就能为当事人找到最有利的辩护方向。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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