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诉法第88条规定,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但嫌疑人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或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应当讯问嫌疑人。在我看来,面见检察官对于可能被批捕的嫌疑人来讲是一个机会,应当珍惜该条款赋予自己的权利。
举两个我办理不批捕的案例,两个嫌疑人均是初犯,没有前科劣迹,在被拘留后均如实稳定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两人涉嫌的罪名是比较传统的罪名,取保候审和缓刑的机会也很大,最终宣判刑期应当在一年左右。根据两嫌疑人的家庭情况和过往表现,他们再犯新罪、妨害侦查的可能性也极小。另外,两个案件均是在拘留近30日后,公安才向检察院提请逮捕,相关证据的收集应当较为齐全,在嫌疑人愿意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取保条件是成熟的。
这两个案件都有被害人,第一个嫌疑人在被拘留后写信给家属,叫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也多次联系公安表达赔偿意愿,后因被害人要价太高无法赔偿和谅解,第二个嫌疑人所涉赃物被公安扣押,公安也会依法发还给被害人,社会矛盾得到缓解,被害人的损失也得到挽回。另外,第一个嫌疑人育有一个两三岁孩子,妻子还在怀孕中,其是家庭唯一的经济来源,第二个嫌疑人育有两个子女,铺位租金、房贷车贷、孩子生活费、教育费均需要其本人一力承担。两人在公安的讯问中,均因担心家人、自责和愧疚而情绪失控,留下了悔过的眼泪。
在多次会见中,我们对于嫌疑人实际困难是非常清楚的,且案件本身也符合取保候审的基础,所以我们特别叮嘱嫌疑人,万一我们向公安申请取保不被批准,你本人也要提出面见检察官,对于公安提请逮捕你本人要提出异议。相较于辩护律师提交“冷冰冰”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和不予逮捕申请书,你和检察官面对面的沟通,在某种程度上能够让检察官直观的感受到你的认罪归罪态度,打消其不批准逮捕的顾虑,最后两个案件检察院均未批准逮捕嫌疑人。
所以,在和办案机关沟通取保候审和不予逮捕的过程中,类似初犯、法律意识淡薄、家庭困难、身体有恙的意见可能都是“废话”,千言万语都不及面对面的情感共鸣,在取保硬性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坦诚悔过的态度可能是打消检察官不批捕顾虑的重要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