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月前,团队里讨论过一个案子,一位当事人因为在网上发布了对某公众人物的负面评价,最后收到了刑事立案通知。坐下来聊的时候,他的第一句话就是:“我只是说了自己的看法,怎么就成了诽谤呢?”这类问题,其实在法律界并不陌生。
言论自由与名誉权并不是单向关系
从我在杭州执业十八年的经验来看,诽谤罪的核心就在于两种法律保护的权利之间的平衡——言论自由与名誉权。名誉权代表着一个人的社会评价和尊严,它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实实在在的法律权利。宪法对名誉权的保护有明确依据,比如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但我们同时也不能忽视另一项基本权利:言论自由。宪法第三十五条把它写得很清楚。不过这份自由不是无限度的,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行使自由时不能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换句话说,公众在表达观点时,不能以牺牲别人的名誉为代价。
当这两项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会通过所谓“法益衡量”来决定哪一边在具体情境下应该优先。所以,问题不在于谁更重要,而在于在特定情况下如何拿捏分寸。
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保护有一定特殊性
在很多案件中,当信息涉及公众人物,事情会变得更复杂。公众人物往往参与到公共事务,他们的行为对社会有示范和影响作用,因此公众对他们的讨论不可避免。但这也意味,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在面对涉及公共事务的言论时,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让渡给公民的表达权。
比如,当讨论涉及公共利益时,一定程度的负面评论,甚至一些轻微的不准确信息,经过合理的法益衡量,可能不构成刑事上的诽谤。这是因为立法承认参与公共事务的必要性。但,如果负面信息完全是捏造,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而且发布的唯一目的就是损害对方名誉,那就很可能触碰到诽谤罪的底线。
我办过类似案件,有人为了博取关注,编造某公众人物的生活丑闻,事实完全虚构,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几乎没有回旋余地。可以说,在公众人物案件中,关键是区分批评与抹黑的界限。
当事人在类似纠纷中的应对思路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如果在网络或公开场合表达对某人的批评,尤其是公众人物,要确保自己掌握的事实有相应依据,不要凭主观印象就发布可能损害别人名誉的消息。对公众事务的评论可以直接、尖锐,但必须有事实支撑,这是言论自由的底气所在。
如果已经卷入类似刑事风险的案件,从经验来看,第一时间弄清事实来源和证据链,看看自己是否有合理的社会公共利益目的,否则辩护会很吃力。我们在办案时常用的策略,是通过还原语境和行为动机,来判断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从而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结果。
法律不是要噤声,而是鼓励有根据、有意义的表达。掌握这个分寸,既是对他人的尊重,也是对自己的保护。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