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同一个案子,法律评价差别很大
几个月前,我在团队例会上分享了一个案例,有人觉得这是标准的诈骗共犯,有人坚持认为只能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说实话,这类案件刚开始时连我也得仔细推敲,因为它涉及到对行为性质的精准判断,一步之差,量刑的差别可能是几年。
最近西北某市的一起案件,就把这个争议给演到了终点。被告人长期在一个电诈组织的“上线”指令下拨打所谓“引流电话”,然后由“上线”去进一步实施诈骗。原审法院认定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检察机关则抗诉要求改为诈骗共犯。但二审维持了原判,这背后有几个值得深聊的法律要点。
诈骗共犯与信息网络犯罪帮助犯的区别
在实践里,很多当事人只是接到上游的任务,比如拨打电话、发送信息,这些环节并不直接实施诈骗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行为。这时关键在于,他是否“明确知道”上游在做诈骗,且清楚诈骗的具体方式。
法院的分析很有代表性——诈骗共犯的明知,是具体的故意,也就是对诈骗的基本事实、手段、目标都有认知,并且在事前或事中存在共谋。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明知是笼统的,即知道对方可能会犯罪,但未必清楚怎么实施、对谁实施。
在当事人的案例中,他只是按照对方提供的号码拨通电话,把对方声音引入设备,让“上线”去完成后续添加微信或QQ的动作。在这个阶段,诈骗尚未开始具体实施,他的作用只是为下步犯罪创造条件,并且没有与“上线”达成具体的诈骗方案。
为什么法院最后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一,行为性质不同。他只是用自己或者家人的电话卡拨通电话,不直接与被害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这更接近为犯罪提供通信工具的帮忙,而不是实施诈骗的核心环节。
第二,故意程度不同。他主观上知道对方可能违法,但并未掌握诈骗的具体手段,也没有直接希望被害人财产被非法占有的心态。
第三,利益分配不同。他是按小时收取佣金,不参与诈骗所得分成。获利金额不大,时间也较短。这反映出他的地位和作用不属于诈骗实行犯或重要共犯。
第四,侵犯的法益不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在这个案子里,他的行为更多扰乱网络通信环境,而非直接侵害具体财产。
对类似案件的辩护启示
在刑事辩护实务中,准确区分罪名很重要。如果证据仅能证明当事人做了“引流”或者联系环节,而不能证明他与诈骗犯有明确的犯意联络、参与具体实施,那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适用性更强。
这类案件辩护的重点在于:厘清主观故意的具体程度;分析行为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作用和阶段;核查获利方式及分成情况;从侵害法益角度比较不同罪名的适配性。
说到底,刑法的评价要与行为的实质风险相匹配。量刑差距不是由某个环节的模糊印象决定的,而是要通过证据来精确刻画行为的性质和危害。
结语
每一次庭审我都会提醒自己,不要被案件的标签左右,而要仔细看行为本身。当事人的法律风险,有时就在这几条法律适用的分岔路上。准确评估、有效辩护,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好方式。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