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律师叶斌:AB贷案件中的合同诈骗罪认定

2026/01/25 13:58:11 查看16次 来源:叶斌律师

昨晚加班整理案卷时,我又翻到一份关于“AB贷”的卷宗。这类案子,我办过不少。很多当事人,包括一些公司的老板,直到被刑事立案,都还觉得自己的业务模式只是“有点擦边”,怎么就构成合同诈骗罪了呢?今天,我想结合一个外省某市的真实案例,和大家聊聊这里面的门道。

从“帮忙过账”到“设计入局”

这个案子里,公司业务员打电话给急需用钱的A,话术很讲究。他们不直接说找担保人,而是告诉A:“邀请您的朋友B过来,不是担保,也不以他的名义贷款,就是简单地过个账,帮您加分。”听起来似乎没什么风险。

但问题就出在这里。当B被A带到公司后,整个流程就变了味。B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诱导签署了以自己名义申请银行贷款的全套文件。贷款下来后,钱先到B的账户,再被要求转给A,最后A拿出一笔不小的数目作为“服务费”交给公司。等A还不上钱,银行找上B时,两人才恍然大悟,一起去报了警。

办案民警一开始也困惑,合同白纸黑字都签了,怎么就是诈骗呢?但他们没有停留在表面。侦查发现,这家公司运营非常隐蔽,只做电话和网络推广来的客户,对主动上门的直客一概不理。这本身就很不寻常。更关键的是,他们找到并固定了公司内部使用的整套“话术”脚本,里面详细设计了如何应对客户的各种疑问,核心目的就是一步步把B“拉入局”。司法机关在起诉书中,用的就是“诱导A找B拉B入局”这个表述,非常精准。这不是简单的民事居间服务,而是一个精心设计的剧本。

合同,有时恰恰是定罪的证据

很多公司老板有个误区,认为“我们有正规合同,收的是服务费,就不可能是诈骗”。这个案子恰恰反驳了这一点。办案单位从公司查获了大量的《贷款服务居间协议》,合同好几页,看起来挺规范。

但合同的形式合法,掩盖不了行为的非法本质。合同诈骗罪的核心,在于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这个案子里,公司对B隐瞒了“以你的名义真实贷款”这一最关键事实,虚构了“只是过账”的幌子。同时,他们对A也可能隐瞒了B需要承担全部还款责任的风险,以及自己提供的所谓“服务”是否具有真实价值。那一笔可观的服务费,对应的并不是合法的、等价的服务,而是整个欺诈环节的对价。所以,合同在这里,反而成了证明其犯罪手法和主观故意的重要证据。

辩护的关键:厘清“骗了谁”和“骗了什么”

为这类案件辩护,一个核心的辩点就在于定性。如果被指控合同诈骗,那么必须厘清:被骗的对象究竟是谁?是被骗取服务费的A,还是背负了巨额债务的B?或者说,被骗的“财物”究竟是那笔服务费,还是银行的整个贷款本金?

从司法实践来看,认定逻辑往往是综合的。公司通过欺骗手段,让B在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况下处分了财产(以其信用获取贷款),并最终造成了银行资金损失的风险(由B承担)。同时,A支付的高额服务费,也是基于被欺骗而作出的财产处分。这是一个针对多方、侵犯复杂客体的行为。在阅卷时,我们会格外关注每一个涉案的A和B之间的关系,是近亲属、朋友还是同事?每一笔资金的流向是否清晰?公司是否提供了任何可以匹配收费的真实增值服务?这些细节,都可能成为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

说到底,国家打击的从来不是正当的金融居间服务,而是以“助贷”“过桥”为名,行“套路贷”“欺诈”之实的行为。这类“AB贷”让原本的友情帮助变成了债务陷阱,危害巨大。作为律师,我的作用就是在复杂的刑民交叉地带,通过细致入微的案卷审查,为当事人辨析罪与非罪的边界,在法律的框架内,争取最有利的结果。刑事辩护,功夫往往就在这些细节里。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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