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要。
嫌疑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刑事拘留,家属委托律师办理会见和取保候审事宜,律师会见并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二、律师意见。
1、嫌疑人是系奉公守法的普通劳动者,本次涉案系因法律意识淡薄,对雇佣行为的违法性认识不足,并非蓄意实施犯罪,其是初次犯罪,没有犯罪前科。嫌疑人从事捕捞工作多年,一直勤勤恳恳,没有逾越法律的红线,其在目前老板处做工仅一个月左右时间,工资尚未结算,没有非法获益,犯罪情节轻微。
2、嫌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情,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诚恳,有真诚的悔罪表现。
3、嫌疑人自被拘留至今已有二十多日,因涉案人员不多,核心证据已被侦查机关扣押、提取侦查机关应当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侦查工作,对其取保候审不会影响侦查工作的继续进行。
3、嫌疑人受他人雇佣做事,仅提供劳务,未参与组织、策划、投资,其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没有羁押必要性。
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不属于暴力性犯罪,对其取保候审,对社会的危害性很小,也不会再次发生犯罪。
5、在案老板、股东已被抓获,其有固定住所家中还有亟待照顾的小孩,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逃跑、串供、毁灭证据的可能。
三、取保候审结果。
侦查机关认为,嫌疑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知发生社会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之规定,决定对嫌疑人取保候审,同意对嫌疑人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限应当接受保证人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