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2026/01/26 14:27:47 查看71次 来源:汤佳杰律师

窃罪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一、案情概要。

嫌疑人是废品店老板,其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某日,甲某来到废品店声称出售一些废品给废品店,并询问嫌疑人收购价格几何,双方在讨价还价后最终敲定了收购价。因废品数量较多,嫌疑人雇佣了货车司机,几人几车共同前往废品存放处。在搬运装载货物前,也有问询甲某废品是否归其所有,甲某说是的,基于甲某的回复,嫌疑人等人才开始搬运装载货物。另外,嫌疑人有按市场价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了对价给甲某,并对甲某本人及其驾驶车辆、身份证进行了拍照留存。

二、辩护意见简述。

   我们认为其不构成盗窃罪。理由有如下几点:1、盗窃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未目的”,而嫌疑主观上仅有合法收购废品的想法,若其有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完全没必要按市场价支付对价给甲某;2、嫌疑人与甲某存在盗窃共意的可能性不大,两人素不相识,此前没有任何交集。按照常情常理,对于违法犯罪关系重大的行动,缺乏信任基础的陌生人之间完成共同盗窃的可能性极小。3、在搬运装载货物前,甲方有称废品归其所有,现场除了两人外,还有其他人在场,可以就此事向在场证人核实;4、按照日常生活经验,盗窃行为通常都是秘密进行,在财物权属人尚未发觉之时就失去了对于财物的掌控,在监控如此健全的当今社会,嫌疑人若有心盗窃财物,很难想象其会出动如此大的阵仗,几人几车前往搬运装载货物,这无疑是“愚不可及”的行为;5、嫌疑人是有废品收购资质和固定经营场所的人员,嫌疑人在自己经营场所通过非现金的方式收购废品,支付了合理对价给贾某,并对甲某本人和其车辆、身份证进行了拍照留存,尽到了谨慎注意责任,且其处处留痕,让过程可追溯化,这也不符合犯罪人员的心理特征。

三、辩护结果。

    在我们提交书面意见后,嫌疑人被取保候审,此后又被解除了取保候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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