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27 10:10:01 查看11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控辩战场上,“社会性”与“利诱性”常常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命门。然而,司法实践中,这两个要件却最容易滑向形式化认定的陷阱——或是将“多人”简单等同于“社会公众”,或是把一切回报预期都视为“保本付息”的承诺。这种脱离实质的误读,不仅可能伤及无辜的商业创新,更违背了刑法谦抑的精神。辩护律师的价值,正是在于拨开这些迷雾,用证据和法律还原行为的本质。
一、 “社会性”要件
对“社会性”最普遍的误读,莫过于将其简化为一道算术题。一旦集资对象达到一定数量,便想当然地认为具备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特征。这种思维忽略了“社会性”的本质在于资金募集行为的开放性与不可控性,其核心是行为人是否面向一个随时可能扩展的、缺乏特定身份纽带的社会面招揽资金。
有效的辩护,必须完成从“数量统计”到“关系深描”的转向。我们的任务不是否认人数,而是全力构建一个关于“特定性”的完整证据链。例如,在一起被指控的企业融资案中,面对数十名出资人,我们并未纠缠于数字本身,而是通过调取长达数年的工资发放记录、内部会议纪要、私人社群聊天记录以及家庭间的密切往来凭证,向法庭生动地呈现出一个画面:这些出资人无一例外,都是与企业主有着长期、稳定、且高度信任关系的核心员工、事业伙伴或至亲密友。他们的出资决策,基于对企业和个人多年深耕的深度了解,而非面对社会公开宣传后的盲目投入。
这实质上是一个基于强信任关系的“内部共同体”融资,其封闭性与信息对称性,与面向不特定公众“撒网”的非法吸存行为存在天壤之别。最高检在国盈系私募基金案(检例第174号)中明确指出,通过“拼单”“代持”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恰恰是破坏了私募基金应有的“特定对象”范围,从而具备了“社会性”。这从反面启示我们:辩护的着力点,正在于证明当事人的募集活动始终未曾突破一个真实、封闭、基于特定身份或职业联系的圈子。即便信息通过“口口相传”在小范围内扩散,只要这种扩散源于既有信任关系的自然延伸,而非行为人主动、概括性地向社会公开推介,就不应认定为具备刑事意义上的“公开性”与“社会性”。
二、 “利诱性”要件
“利诱性”认定的误区,往往在于混淆了商业活动中的收益约定与刑事犯罪中的“诱饵”。刑法所打击的“利诱”,核心在于行为人给出了还本付息的确定性承诺,这种承诺消除了投资的风险属性,扭曲了出资人的判断。实践中,任何带有回报色彩的表述都可能被机械地套入此框架。对此,辩护需构筑两道防线。
第一道是性质辨析防线:
必须严格审视所有书面协议与口头沟通的实质。关键在于区分“固定债权承诺”与“浮动投资预期”。以常见的养老项目“预存服务费”模式为例,检察机关常将承诺的“消费补贴”或“收益”指控为变相利息。辩护律师则需精准论证,这笔钱的法律性质是预付式消费款,所谓“收益”实质上是未来购买服务时的价格折扣或会员权益,其兑现与具体消费行为挂钩。这与不同经营结果、到期必须兑付的金融性“利息”存在本质区别。
若能进一步证明资金实际流向了养老公寓的装修、设施采购等实体运营,则更能强化其“服务合同对价”的属性,而非单纯的资本运作。同理,在影视投资、项目合伙中,若回报明确与票房、利润浮动挂钩,则属于典型的风险投资,应排除在“利诱性”之外。
第二道是主观与客观耦合审查防线。
不能仅因承诺最终未兑现就倒推“利诱”成立。辩护必须深入审查行为人在做出承诺时的主观心态与客观基础。这需要精细分析审计报告和资金流水:在吸收资金时,项目是否拥有足值的抵押物、明确的应收账款或合理的盈利预测?行为人是否真诚地相信并致力于通过经营来兑现承诺?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即便后期因市场风险经营失败,也更接近民事违约或经营不善,而非刑事欺诈。
相反,若资金从一开始就主要用于“借新还旧”或个人挥霍,则指向非法占有目的,可能升格为集资诈骗。对于一线销售人员,辩护策略则可侧重于其认知层面,通过其从业背景、培训内容、自身是否投资等证据,论证其缺乏“明知”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从而进行责任切割。
三、构建“非罪化叙事”与倡导“实质危害性”裁判
最高层次的辩护,并非对“四性”要件的逐个击破,而是致力于为当事人的整体行为构建一个更具说服力的“非罪化叙事”,并将法庭的注意力引向对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实质性判断。
首先,叙事重构。 辩护律师应像一个导演,用证据将分散的情节编织成一个逻辑连贯的故事。例如,将一系列资金往来重新定义为“基于紧密合作关系的项目共同投资”。在这个叙事里,出资人是“特定”的商业伙伴,预期收益是“风险共担”的投资回报,资金用途指向“真实”的经营项目。如此,指控所依赖的“社会公众”和“保本付息”标签便失去了立足之地。这种整体性的定性,远比孤立地争论某个要件更有力量。
其次,危害性之辩。 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符合形式上的“四性”仅是入罪的基础条件,而非充分条件。犯罪的本质在于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新的司法理念下,辩护律师应积极倡导并推动法庭进行“实质危害性审查”。如果所吸收的资金绝大部分用于实体生产经营,未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也未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或群体性事件,那么其社会危害性就尚未达到必须动用刑罚严厉惩治的程度。尤其是在一些因政策变动、市场风险导致的经营失败案件中,更应审慎评估刑事介入的必要性,防止刑法单纯管理市场失序的工具,避免客观归罪。
律师结语
面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社会性”与“利诱性”的司法误读,辩护律师的使命,是成为最冷静的观察者和最坚定的辩驳者。我们的工作,是在复杂的商业事实与严厉的刑法条文之间,搭建一座理性沟通的桥梁。每一次成功的辩护,不仅是为当事人争取了公正,也是在为市场经济中那些充满风险却也必不可少的融资行为,厘清法律的边界,捍卫其应有的生存空间。这要求我们不仅精研法理,更要洞悉人性与商业的复杂逻辑,用专业与智慧,在刑事规制的钢索上,走出那条保障权利、促进活力的平衡之路。
关键词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 社会性 司法认定; 利诱性 破局;
刑事律师 找律师; 集资案件 律师; 特定对象 辩护;
非法集资辩护律师;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律师
本文作者
林智敏 律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林智敏律师专注于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多年,尤其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金融犯罪领域享有盛誉。其执业以对构成要件的精深解构与司法裁判逻辑的敏锐洞察见长,擅长在错综复杂的商事融资活动中,精准剥离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的边界。
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林律师形成了独特的辩护方法论:深度介入“社会性”与“利诱性”的实质审查。他善于引导案件焦点从形式化认定转向对“特定对象关系网络”、“承诺真意与商业回报本质”的实质性论证,通过重构案件叙事、引入金融逻辑与商业惯例,成功在众多重大疑难案件中实现无罪、罪轻或改变定性的辩护效果。其辩护实践不仅关乎个案胜负,更致力于推动此类犯罪司法认定标准的精细化与合理化。
林智敏律师的著述与观点,始终根植于一线实战,兼具深厚的理论功底与鲜明的实务导向,在《人民司法》、《法律适用》等核心期刊发表多篇专业论文,其关于非法集资犯罪构成要件限缩适用的系列文章,在业内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被誉为“为辩护注入法理灵魂的实战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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