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28 15:42:50 查看10次 来源: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简介
小陈(化名,下同)邀请同事小刘(化名,下同)、小钟(化名,下同)一起喝酒。散场后,小刘驾驶小陈的摩托车搭载小陈离开,途中因小刘逆向行驶与三轮车相撞,导致坐后座的小陈严重受伤,后小陈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小刘因“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且逆向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
虽然小刘在事发后主动垫付了第一次住院的大部分医疗费,但是小陈认为,既然交警认定小刘全责,他就应该承担全部损失。双方就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谁承担、承担多少的问题上各执一词,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这场争执最终走向了对簿公堂。小陈一纸诉状将小刘告上法庭,索赔22.5万余元。与此同时,医保中心也作为第三人加入诉讼,要求小刘返还医保基金垫付的1万余元医疗费。
小刘认为对方的索赔金额存在不实和虚高成分,为维护自身权益,遂委托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吴东鑫律师、李曌律师代理本案。两位律师围绕“责任划分”与“损失金额”两大核心展开工作,指导小刘收集并提交了包括证人证言、小陈考勤记录、工资流水等关键证据,为庭审中的专业抗辩奠定了坚实基础。
0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判定责任的重要依据,但民事赔偿责任应综合行为人过错、侵权行为、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等因素认定。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小刘对共同饮酒、驾驶摩托车等关键事实陈述具体,并有证人证言佐证;小陈作为车辆所有人和亲历者,未作实质陈述亦未举证,应承担举证不力后果。小刘无证酒后驾驶且逆行,对损害有过错;小陈明知小刘饮酒仍交予车辆,未核实资质、未制止逆行,对自身损害亦有过错。小刘作为驾驶员违规行驶是导致小陈受伤的主因,应负主要责任。法院酌定小刘承担60%赔偿责任,小陈自负40%。
对于小陈主张的赔偿项目及金额。经审核小陈主张的各项损失,法院认定其损失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及交通费,以上各项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5.9万余元。小刘按6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在扣除已垫付费用后,尚需向小陈支付剩余赔款。另法院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
对医保中心主张的医疗费中超出小陈诉请部分不予处理,避免责任交叉。仅处理小陈诉请中医保统筹支付部分1万余元,小刘按责返还6千余元。
0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一、小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小陈赔偿9万余元;
二、小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第三人某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退还由某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垫付的医疗费六千余元;
三、驳回小陈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第三人某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的其余诉讼请求。
0律师结语
本案中,车主小陈主动将摩托车交由饮过酒的小刘驾驶,不料小刘无证逆行发生事故。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判定小刘承担全部责任。经小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吴东鑫律师、李曌律师的专业代理,法院最终并未完全采纳行政责任划分,而是依据民事过错原则,判决小刘承担60%的赔偿责任,小陈自行承担40%。
许多人习惯于将交警的《事故认定书》等同于最终的赔偿划分依据,这是一种常见的认知误区。吴东鑫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能作为本案判责的唯一依据。交警出具的“全责”认定,侧重于对违法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的行政判断,解决的是“谁违反了交通规则”的问题;而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则遵循《民法典》的过错责任原则,需综合考量各方对损害发生或扩大的过错程度。
庭审中,两位律师从多维度阐述了小陈的过错核心,为法院责任划分提供了重要参考。其一,小陈的行为本质是“被害人支配性的自陷风险”。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危险性显而易见,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小陈明知小刘饮酒,却未核实其驾驶资质便主动提供自己的无牌摩托车,还自愿搭乘,其完全有能力通过“不借车”“不搭乘”避免危险发生。《民法典》第1176条关于“自甘风险”的规定,为这一主张提供了法律支撑。其二,小陈的行为符合“机动车所有人过错”的法定情形。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所有人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饮酒仍将车辆交予驾驶的,需承担相应责任。小陈作为车辆所有人,同时是危险行为的发起者,其过错程度尤为突出。其三,若支持其全额赔偿请求,将违背公平与诚信原则,可能助长“教唆违法后索赔”的不良风气,有违公序良俗。
为强化观点,吴东鑫律师还引用了参考案例。该案中车辆管理人吴某因将车交给无证醉酒的史某驾驶,与史某按4:6比例担责。而本案中小陈不仅借车,还与小刘共同参与酒后驾驶行为,过错程度更重,进一步佐证了其应承担责任的合理性。
法院最终作出“六四开”的责任划分,既认可小刘作为驾驶人的主要过错,也未忽视小陈对损害发生的间接责任。判决并未推翻交警对违法事实的认定,而是在行政责任之外,进一步厘清了民事层面的过错分担,体现出法律对“每个人应为自身行为负责”这一基本原则的坚持。
出借车辆并非简单的情谊行为,车主负有审慎核实驾驶人资质与状态的义务;而作为乘客,对明显的危险驾驶行为亦有提醒乃至拒绝的义务。法律的公平,在于对每一方过错与责任的细致衡量,而非机械适用“谁违章、谁全赔”的简单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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