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逃逸”指控到缓刑判决,天习律师如何为六旬醉驾者争取缓刑?

2026/01/28 15:55:22 查看13次 来源:广东天习律师事务所律师

醉驾风波:一场始料未及的连环事故

某日,老刘(65岁)在聚餐饮酒后,驾驶车辆在某停车场驶离时,右侧车身与停放车辆发生轻微刮碰(后经监控证实),但老刘未察觉异常并驶离现场。约7分钟后,老刘行驶至某路段追尾另一车辆,造成第二起事故,对方车主报警后,其现场接受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4mg/100ml,后经依法提取血样鉴定酒精含量为120.3mg/100ml,达醉驾标准,即已达危险驾驶罪认定标准。

首起事故车主曾联系老刘协商时,老刘误以为诈骗并挂断电话,后经交警调取监控确认首起事故,老刘对两起事故均负全责。

罪与非罪:逃逸情节的罪责之辩

公诉机关指控老刘构成危险驾驶罪,认为老刘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理;老刘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依法从重处理。综合其犯罪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

老刘自愿认罪认罚,对起诉书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否认其有事故后逃逸行为,其称完全认可对第二起追尾事故负全责;驶离停车场时确实未察觉与首起事故的车辆发生刮碰,若知情定会妥善处理;接到首起事故车主电话时正在交警大队处理第二起事故,误以为是诈骗;已对两位车主损失作出全额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所林婷茵律师作为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老刘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无异议,针对老刘的量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1.老刘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老刘无肇事逃逸行为,其年纪已过六旬,案发当时是醉酒状态,感知力比较弱,驶离停车场时没有感知到这个碰撞,其对第一起事故的发生主观上不明知;

3.老刘系初犯、偶犯,在本案中酒后驾驶机动车,是临时起意,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且已在被拘留前与被害人达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得到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具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法理与人情:从重到轻的司法平衡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老刘对首次事故存在明知逃逸的主观故意,故不加重逃逸情节。综合考虑其自首、赔偿谅解、悔罪表现及年龄等因素,最终判决:老刘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对话律师

为全面剖析本案的法律适用与实务价值,我们特别采访了本案承办律师——林婷茵律师。本案中,林婷茵律师通过精准的质证和对量刑情节的充分论证,有效化解了逃逸加重情节的风险,为委托人争取到了最优的法律结果。

问答对话部分主要从证据采信、主观故意的认定、量刑情节的考量等角度展开分析。通过多维度剖析,本案不仅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更体现了法律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同时,兼顾了人性化处理的司法理念。

Q1:

本案的核心争议之一在于事故后逃逸的认定。您是如何成功推翻逃逸指控?

林婷茵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该条款明确要求行为人必须在主客观相一致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肇事逃逸,即主观上必须具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逃离现场的行为。

在本案中,可从以下方面论证老刘不存在主观逃逸的故意:

1.现场监控证据分析:根据停车场现场监控显示,老刘在驾车离开时,因打方向盘的时机过早,导致车辆无法顺利直接向右驶离,必须先倒车调整距离后才能正常驶出。在此过程中,老刘未察觉到与周围车辆发生擦碰,这种情况符合常理。

2.行为主体特殊性:饮酒后,人的观察力和感知力通常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相较于未饮酒状态,难免会有所下降,且老刘已年过六旬,随着年龄的增长,感知能力本身也会有所减弱。

3.行为逻辑合理性:倘若老刘早已察觉到车辆有擦碰其他车辆的情况,其第一反应应当是立即下车查看。然而,老刘先生并未下车查看,这一行为反而更能说明他当时并未意识到碰撞的事实。

4.事后表现佐证:老刘在接到被害人电话时,误以为是诈骗电话而挂断,后在公安机关调查时全程配合。若其确有逃逸故意,理应在被害人联系时主动协商而非等待警方介入;

5.损害结果印证:被害人车辆系新车,但经勘验仅存在轻微刮痕,根据老刘所支付的赔偿金额来看,此次剐蹭的损伤程度较为轻微。老刘事后全额赔偿,进一步证明其主观上无逃避责任之意。

综上所述,老刘在主观上并无逃避法律责任的意图。其未察觉到剐蹭他人车辆的行为,因此并不存在所谓的交通事故后逃逸行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老刘存在主观故意逃逸的情形。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不应认定其存在肇事逃逸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肇事逃逸通常属于不适用缓刑的情形之一。

法院最终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老刘具有逃逸的主观故意,故不应认定其构成肇事逃逸。

Q2:诉机关提出的“老刘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理”,您在证据梳理中,着重梳理了哪些要素为老刘争取从轻处罚的呢?林婷茵律师:

第一,具有法定的自首情节:老刘在第二起事故发生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

第二,自愿认罪认罚:老刘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三,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本案系单纯酒后驾驶引发的轻微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且老刘主观恶性较小;

第四,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老刘在案发后第一时间与两位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全额履行,获得书面谅解,充分体现其悔罪诚意;

第五,系初犯、偶犯的特殊情节:老刘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  

Q3:在庭审准备阶段,您都做了哪些工作,包括与当事人的沟通、证据的整理以及辩护策略的调整等?林婷茵律师:

本案系在开庭前夕紧急接受当事人委托,时间紧迫。为确保辩护质量,首先,第一时间便与当事人进行深入沟通,全面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包括案发经过、涉案情节及当事人诉求等关键信息;其次,迅速联系受理法院完成阅卷工作,对公诉机关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进行专业、细致的梳理和分析;在掌握案件全貌后,我方多次与当事人核实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的准确性,通过反复沟通确认案件细节,确保对案件事实的准确把握。基于对案件事实的全面掌握和对证据材料的专业分析,最终确定了辩护策略,为庭审做好充分准备。

Q4:法院最终采纳缓刑,您认为哪些辩护动作最为关键?林婷茵律师:

肇事逃逸是否成立对本案当事人是否能获缓刑判决起到了决定性作用。首先,我们系统梳理了监控视频等客观证据,有力证明了老刘在第一起事故发生时确实未能察觉车辆刮碰,从而否定了其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责任的故意。其次,我们结合老刘的年龄、醉酒程度等特殊情况,充分论证了其感知能力受限的客观事实,进一步强化了非故意逃逸的辩护立场。最后,我们严格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出发,构建了完整的法律论证体系。

这一关键辩护要点的成功确立,最终促成了缓刑判决的作出。

Q5:这起案件对社会公众有什么警示意义,您对公众避免酒后驾驶、正确处理交通事故有哪些建议?林婷茵律师:

警示意义:

首先,必须牢固树立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法治意识。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刑事犯罪,即便在公共道路上短距离挪车,只要达到醉酒标准,即构成危险驾驶罪。

其次,切勿心存侥幸。司法实践中,许多案件当事人因就开一小段路的侥幸心理而触犯刑律,最终面临刑事处罚,给个人和家庭带来严重后果。

最后,发生交通事故后切忌逃逸。逃逸行为不仅可能加重法律责任,更可能错失自首从宽的机会。

律师建议:

合理安排出行:在当今网络便捷的时代,酒后应选择安全可靠的代驾服务,花小钱办大事,既方便又安全。

正确处理事故:如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切勿选择逃逸,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主动报警并配合调查,能够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也是对他人负责的表现。

及时寻求法律帮助:如涉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或刑事风险,应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律师结语

本案的成功辩护,既是对存疑有利于被告逸原则的生动诠释,也展现了刑事辩护中证据分析与法律适用的精妙平衡。

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始终坚信:每一个案件都关乎当事人的一生,每一次辩护都承载着法律的温度。通过专业论证化解逃逸情节,不仅维护了司法公正,更让年过六旬的当事人得以回归正常生活。

此案再次警示我们:酒后驾驶不仅会危及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还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巨大的伤害。法律红线不可逾越,但司法亦不乏温情。愿每一位公民都能敬畏法律、珍视生命,树立正确的交通安全意识,坚决杜绝酒后驾驶行为,让喝酒不开车成为深入骨髓的安全意识,共同守护道路上的万家灯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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