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28 21:34:11 查看51次 来源:戚聿山律师
婚姻家庭之十六:中国离婚制度
对婚姻家庭的理解是解决婚姻家庭相关问题的前提和基础,笔者作为律师,结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中遇到的实务问题和具体解决方案,特撰写此系列文章,帮助大家更好理解、解决具体案件中遇到的问题,本文是第十六篇,介绍中国离婚制度。
离婚的概念:
离婚是夫妻双方生存期间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由而归于消灭。终止婚姻的法律事由有二:一是配偶一方死亡,二是双方离婚。
离婚的法律特征:
1.离婚须以有效的婚姻关系存在为前提。
2.离婚须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进行。
3.离婚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4.离婚将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离婚制度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
现行离婚制度的特点:
1.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
婚姻自由权是我国自然人的民主权利,实行婚姻自由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基本原则,婚姻自主权是《民法典》规定的自然人的人格权。
在婚姻生活出现一些本属于正常的暂时失调或者局部冲突时,不应当将离婚作为解决矛盾的唯一手段,反对轻率离婚仍然是我国离婚制度的重要指导思想。
2.关于离婚方式仍采取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双轨制。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经做出了适当处理的,可以由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即合意离婚采取登记方式。一方要求离婚的片意离婚,或者离婚达成合意但对子女或者财产问题没有达成合意的,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离婚或者不准离婚。
3.针对登记离婚增加规定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针对诉讼离婚实行破裂离婚主义兼采过错离婚主义。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了离婚的法定事由,但这不是完全的列举主义,而是列举了部分离婚的法定理由之后,做出了一个概括性的条款,即“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这一概括性的条款,说明我国采取的是破裂离婚主义。这些规定,并未限制过错一方的离婚请求权,不是绝对的过错离婚主义。但在离婚的后果上,部分采取了过错离婚主义,对有过错的一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并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作为一个考虑的因素。
5.完善离婚救济制度,体现保护弱者利益的实质正义。
《民法典》取消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请求权不再以夫妻约定适用分别财产制度为前提条件,其次增设了离婚损害赔偿法定事由的兜底条款,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体现了法律的正义,对离婚自由具有重要的衡平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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