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新的证据”的认定规则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二审“新的证据”认定的变革
法释〔2001〕33号版 | 法释〔2019〕19号版 |
第四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 第四十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
审举示新证据仍应从诉讼经济角度遵循“逾期举证”规则,避免被认定证据突袭,从而产生证据失权的风险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