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倒身故,以未尸检不能证明意外为由拒赔意外险,君审律所在天津市法院成功获赔

2026/01/29 14:19:06 查看18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在意外险身故理赔中,尸检常被保险公司作为认定事故性质的重要依据,但若仅以“未尸检”为由否定意外身故事实,忽视其他证据的证明力,则可能侵犯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近期,君审律所代理一起摔倒身故意外险理赔案件,保险公司以“未进行尸检,无法证明身故系意外导致”为由拒绝赔付,君审律所凭借对事故性质的精准认定、证据效力的专业研判及充分的司法辩论,在天津市法院的审理中成功为受益人争取到5万元保险金,明确了多维度证据在意外身故理赔中的证明效力。
案件始于2023年,投保人王大爷(化名,68岁)为自身投保了一份老年人意外险,保障范围包括意外身故、伤残及意外医疗费用,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额赔付”。投保时,保险公司向王大爷的子女(代办人)提供了保险合同文本,口头告知保险责任范围,未对“意外身故需尸检确认”相关事宜作出说明,代办人按要求缴纳保费后,保险合同正式生效。
2024年春季,王大爷在小区内散步时,因雨天路滑不慎摔倒,头部撞击地面,当场出现意识模糊、呕吐等症状,路过居民立即拨打急救电话,王大爷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急诊检查,医生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颅内出血,虽经全力抢救,但因伤势过重,王大爷于抢救后4小时不幸身故。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中,死亡原因明确记载为“重型颅脑损伤(意外摔倒所致)”。
事故发生后,王大爷的子女作为受益人,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按要求提交了死亡医学证明书、医院抢救记录、事故现场照片、目击者证言、小区物业出具的事故证明等相关资料,向保险公司提交5万元意外险身故保险金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出具拒赔通知书,主张根据保险合同隐含的“事故性质存疑时需尸检确认”的原则,王大爷身故后未进行尸检,无法排除自身疾病(如高血压、心脏病)诱发摔倒及身故的可能,现有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身故系单纯意外摔倒导致,因此拒绝承担赔付责任。
王大爷的子女对此表示强烈不满,认为父亲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心脏病等慢性病史,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已明确记载死亡原因系意外摔倒导致的重型颅脑损伤,且有事故现场照片、目击者证言、物业证明佐证,证据链完整,足以证明事故性质;同时,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未明确告知“意外身故需尸检确认”,也未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提示需进行尸检,现以未尸检为由拒赔,属于事后增设理赔条件。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沟通,试图说明证据的充分性及未尸检的原因,但保险公司始终坚持拒赔立场,仅同意给予少量人道主义补偿,协商无果后,王大爷的子女委托君审律所介入维权。
君审律所接到委托后,立即组建专项律师团队开展案件梳理工作。团队律师首先对保险合同条款、王大爷的诊疗资料、死亡证明、事故相关证据及理赔沟通记录进行全面核查,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一是现有证据是否足以证明王大爷身故系意外摔倒导致,无需尸检即可认定事故性质;二是保险公司是否有权以“未尸检”为由拒赔,是否已就尸检相关要求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三是保险合同是否存在“意外身故需尸检确认”的明确约定。
针对证据效力争议,律师团队梳理了完整证据链: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系专业医疗机构作出的权威结论,明确记载死亡原因与意外摔倒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具有极强的证明力;事故现场照片显示地面湿滑,无障碍物,符合意外摔倒的现场特征;两名目击者证言均证实王大爷系自行摔倒,无外力撞击或疾病突发倒地情形;小区物业出具的证明证实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及现场情况;同时,王大爷的既往体检报告显示其无高血压、心脏病、脑血管疾病等慢性病史,可排除疾病诱发身故的可能。律师指出,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充分证明王大爷身故系意外摔倒导致,无需通过尸检进一步确认,保险公司以未尸检为由否定事故性质,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尸检相关义务争议,律师团队仔细研读保险合同条款,发现合同中无任何关于“意外身故需尸检确认”的明确约定,也未将“未尸检”列为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仅以“行业惯例”“隐含原则”主张需尸检,无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同时,律师核查发现,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接到报案时未提示受益人需进行尸检,也未说明未尸检可能导致的理赔后果,直至出具拒赔通知书时才首次提及尸检要求,属于事后增设理赔条件,对受益人不具有约束力。
针对保险公司的拒赔逻辑,律师团队强调,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仅需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无需承担超出合理范围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受益人已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意外身故事实,已履行举证义务,保险公司若对事故性质存疑,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身故系非意外导致,而非要求受益人通过尸检进一步举证。
为进一步夯实案件证据,律师团队补充收集了王大爷近三年的体检报告、主治医生出具的死亡原因补充说明(证实无疾病诱发身故的可能)、小区监控录像(佐证摔倒过程)等资料,完善证据链。庭审中,君审律所律师围绕争议焦点,结合证据与法律规定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清晰阐述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
天津市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君审律所的代理意见,认为现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王大爷身故系意外摔倒导致,无需尸检确认;保险合同无“意外身故需尸检”的明确约定,保险公司未履行尸检提示说明义务,事后以未尸检为由拒赔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受益人已履行举证义务,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王大爷的子女支付保险金5万元。
君审律所提示,老年人意外身故、突发疾病身故等意外险理赔常涉及尸检争议。投保人或代办人在投保意外险时,应要求保险公司明确说明意外身故的理赔条件、证据要求及是否需要尸检,并留存书面沟通记录;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保留事故现场证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目击者证言等资料,形成完整证据链;若保险公司提出尸检要求,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判断尸检的必要性及合理性。若遭遇保险公司以“未尸检”为由拒赔,应委托专业律师分析证据效力及拒赔合理性,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意外险真正发挥意外风险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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