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29 14:24:20 查看14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当体检报告或症状提示您可能患有“动脉狭窄”时,无论是关乎大脑供血的颈动脉,还是影响肢体存活的股动脉、腘动脉,抑或控制血压的肾动脉,这都意味着您的血液循环系统亮起了“黄灯”。现代医学提供了从药物控制、微创介入(球囊扩张/支架植入)到传统搭桥手术的完整治疗方案。然而,当您依据保险合同申请理赔时,却可能发现保险公司的理赔逻辑与您的治疗需求存在巨大鸿沟。常见的拒赔理由包括:“动脉狭窄无症状或症状轻微,不符合重疾标准”、“采用的介入治疗属于‘非重大手术’或不符合合同约定术式”、“相关治疗属于慢性病管理”。这些拒赔,实质上是保险公司用静态、滞后的“疾病事件”定义,来否定动态、前瞻的“风险干预”必要性。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长期处理血管疾病保险理赔纠纷,我们深刻理解,保险保障的应是“避免灾难性健康损失”的整个过程,而非仅仅补偿损失发生后的结果。本文将为您系统解析动脉狭窄理赔中的法律与医学认知错位,并提供专业的维权指引。
动脉狭窄的保险理赔纠纷,往往集中在疾病严重程度的认定、治疗方式的选择以及保障目的的冲突上。
“有病变”与“有症状”的认知差异:保险公司在审核重疾险理赔时,通常严格遵循合同条款,要求疾病必须达到某种严重的“状态”或造成特定的“功能障碍”。例如,对于颈动脉狭窄,他们可能要求必须已发生“脑中风”并遗留后遗症;对于下肢动脉狭窄,则要求已出现“静息痛、溃疡或坏疽”。对于通过体检发现的、无症状但狭窄率极高(如>70%)的“不稳定斑块”,保险公司常以“未造成合同约定的损害后果”为由,拒绝赔付旨在预防中风或截肢的介入或手术治疗费用。这种逻辑将保险置于“事后补救”的被动角色,完全忽视了其“事前风险管控”的经济保障功能。
“治疗方式”与“条款定义”的时代脱节:这是动脉狭窄治疗(尤其是介入治疗)理赔中最突出的矛盾。许多保险合同诞生于微创介入技术普及之前,其条款对“血管手术”的描述仍局限于“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搭桥术”或“开腹进行的主动脉手术”。当患者接受更先进、创伤更小的“经皮血管内球囊扩张成形术”或“支架植入术”时,保险公司极易以“治疗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赔重疾保险金。这种“刻舟求剑”式的条款解释,无异于强迫患者为了获得理赔而选择更落后、创伤更大的手术方案。
“风险干预”被曲解为“非必要治疗”:对于为预防卒中或肢体坏死而进行的“预防性”血运重建手术,保险公司可能将其归类为“可做可不做”的择期手术或“非紧急治疗”,进而在医疗险中设置赔付障碍,或直接拒赔。他们忽视了“不稳定斑块”随时可能脱落导致栓塞的极高风险,以及医生基于专业判断所做的、旨在避免未来重大残疾的积极医疗决策。
我们的核心策略是,引导法庭和对方关注动脉狭窄疾病的潜在灾难性风险和现代治疗的风险管理本质,而非仅仅纠缠于当前的症状表现。
重构“保险事故”的定义:将“高风险狭窄状态”本身论证为可保事件
提供无可辩驳的客观高风险证据:我们将重点提交血管影像学检查报告,如超声、CTA或金标准的DSA(数字减影血管造影)。报告中必须明确指出 “狭窄程度超过70%” ,并描述斑块特征,如“低回声斑块”、“溃疡性斑块”或“伴有附壁血栓”。这些特征是医学公认的、预示短期内发生急性缺血事件(如脑梗、肢体动脉栓塞)的极高风险指标。
引入权威指南与专家意见:提交中华医学会外科学分会血管外科学组等机构发布的《相关动脉疾病诊治指南》,其中对特定狭窄程度伴高危特征的患者,明确推荐进行血运重建治疗。同时,获取血管外科或介入科医生出具的《医疗决策说明》,清晰阐述:“患者目前的动脉狭窄状态,属于高风险不稳定状态,发生致死致残性血管事件的概率极高。本次治疗(无论介入或手术)是预防不可避免的重大健康损害的必需医疗干预。”
挑战“治疗方式限定条款”的公平性与合法性
援引《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核心原则:根据该办法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者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我们将主张,以“是否开胸开腹”作为赔付动脉疾病唯一标准的条款,限制了被保险人和医生选择最优、最适宜治疗方式的权利,属于不合理的要求,涉嫌免除保险人责任。
主张对格式条款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我们可主张,对“血管手术”应作符合当前医学实践的理解,即包括以恢复血管通畅为目的的介入治疗和开放手术。
全面主张医疗费用与功能保障
主攻医疗费用补偿:对于因动脉狭窄住院进行的介入或手术治疗,其产生的所有费用(检查费、手术操作费、麻醉费、尤其是支架等植入材料费),应通过医疗险据实报销。就材料费争议,需提供证明所选耗材(如药物涂层支架)对于患者特定病情(如糖尿病、长病变)的必要性说明。
探索重疾与伤残赔付可能:若因动脉狭窄已导致组织坏死(如截肢)或脑卒中后遗症,则直接符合相应重疾或意外伤残标准,应坚决索赔。
高风险状态证据:血管影像报告(突出狭窄率、斑块特征);踝肱指数(ABI)等功能性缺血报告。
治疗必要性证据:主治医生出具的《病情与治疗决策说明》;多学科会诊记录。
治疗过程证据:手术记录或介入操作记录,详细记载术中所见及操作。
费用证据:住院费用总清单,耗材明细单独列出。
合同与沟通证据:保险合同、载明拒赔理由的书面通知。
动脉狭窄保险理赔案件,是现代预防医学理念与传统保险条款设计冲突的集中体现。君审律师事务所在此领域具备独特的专业价值:
专精于“风险性”疾病的理赔论证:我们擅长将抽象的医学风险(如斑块不稳定)转化为具体、可论证的法律事实和保险利益,打破保险公司“不见损害不赔”的僵化思维。
对“治疗方式条款”有深入研究和成功挑战经验:我们熟悉相关法规和判例,能够有力地 主张微创介入治疗应获得同等保障,维护客户接受先进医疗技术的权利。
擅长整合医学指南与法律原则:我们能够有效地将临床诊疗指南作为权威证据引入诉讼,增强我方关于“治疗必要性”主张的说服力。
致力于推动保险保障理念的进步:我们不仅为个案维权,更希望通过我们的专业工作,促进保险行业对类似“高风险状态干预”提供更合理、更前瞻的保障。
如果您的动脉狭窄治疗因保险公司的“症状未达标准”或“术式不符”等理由遭遇拒赔,请不要放弃。君审律师事务所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分析,制定精准的诉讼策略,坚决为您争取将保险保障覆盖到“防患于未然”的关键环节,守护您的长期健康与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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