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侵犯商业秘密罪“获取型”行为的辩护切入点

2026/01/29 16:27:05 查看20次 来源:叶斌律师

前年在杭州的一次会见中,我遇到了一位来自某科技公司的张先生,他因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刑事拘留。案件焦点就是所谓的“获取型”行为——也就是别人说的“只是拿到了资料,还没用”。说实话,第一次接触这类案子时,我也有些困惑:这个行为到底算不算犯罪?

“获取型”行为并非一概入罪

很多当事人以为,只要碰了别人的技术资料,就会立刻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但从司法实践看,并非所有获取行为都入罪。法律更关注的是法益——这里主要是市场竞争秩序,其次才是商业秘密权。案件中,如果获取行为本身并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或损失无法被合理认定,入罪空间就会明显收窄。

根据经验,这类案件在数额认定上通常有几套标准:有的以普通许可使用费来衡量损失,有的以资料形成成本或补救费用为参考。不同类型的信息(技术信息 vs 经营信息)在损失认定标准上差异很大,这也是辩护的可操作空间。

所以,在侦查阶段,辩护团队一定要把损失数额的计算逻辑盯住。有时一个合理的数额认定,就足以撼动案件的定性。

损失数额与“情节严重”是关键点

真正麻烦的是,不只是金额,还得看“情节严重”这个笼统标准。在一些案件里,侦查机关会强调行为的市场影响和对企业的潜在威慑作用,但这些都是比较宽泛的判断。如果能在庭审中具体拆解,比如澄清获取手段是否属于“不正当”,解析行为对企业竞争秩序是否真的造成实质扰动,就有机会淡化“情节严重”的认定。

我曾经在一个类似案子中,反复核对案卷里的技术资料性质,最后确认它们其实是早已对外公布的旧版本。这个细节帮当事人避开了更严重的起诉结论。

在法律上,所谓情节严重应该结合多方面因素评估:包括损失、影响范围、行为目的等,而不是单一地看资料的保密性。

刑民边界与辩护策略

很多商业秘密纠纷,原本是民事或商事矛盾,但在竞争激烈时会被拉进刑事领域。刑事和民事的构成要件、证据规则、证明标准都有差异,这也是辩护时必须掂量的地方。

比如民事中只要证明侵权事实就可能获赔,而刑事则要求达到特定的入罪标准,且需要更严谨的证据链。在一些案件中,如果能通过事实和证据把行为限定在民事范畴,就可能避免刑事风险。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获取型”行为,不是拿到资料就一定构罪。损失数额、情节严重认定、法益分析,这些都是辩护的切入口。尤其是在侦查初期,辩护律师的介入往往能影响案件走向。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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