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30 17:05:34 查看32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我常在法庭上问公诉人一个很直接的问题:“我的当事人签那个字,是基于他的岗位职责,还是仅仅因为他坐在那间办公室里?”这话听着有点拗口,但道理很硬——它直接拷问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个要件的灵魂。很多指控的偏差,从一开始就歪在这里。
第一道关,也是最重要的关,就是死死守住“职务便利”和“工作便利”的楚河汉界。 这是无罪辩护的黄金切入点,含糊不得。职务便利,根子上是你手里那把“钥匙”赋予的权力:管钱的能批钱,管货的能调货。它对应的是对公司财物主管、管理、经手的特定职权[1]^。比如,销售总监虚报渠道费用套钱,用的是他审批费用的权。这叫职务便利。反过来,“工作便利”是什么?是你因为在这栋楼里上班,知道仓库监控几点钟有盲区,晓得财务室保险柜的密码习惯。
一个车间技术员,利用维修设备的机会把贵金属零件顺走了,他能定职务侵占吗?很难。因为他的“职务”是修机器,不是管零件,他靠的是“工作环境熟”,不是“职务大”。可惜,实践中,很多办案人员容易把这种“近水楼台”也装进“职务便利”的筐里。我们辩护人的任务,就是用证据把这筐子捅个洞,把不属于职权范围的行为,清晰地剥离出去。
更要命的是,得提防“职务影响力”被无限放大。 有些人位置高了,打声招呼、卖个面子,事就办了,钱就过了。但这不一定是刑法上的“利用职务便利”。刑法要的是直接的、基于职权的操控行为。如果当事人没有动用其审批、指令、签署等具体职权,仅仅是别人“看在他的面子上”行了方便,那这就更接近于人情往来或滥用影响力,与职务侵占的构成要件有本质区别。辩护时,我们必须像做手术一样精准:剥离那些光环和面子,只看他到底有没有动用那把法律认可的“职权之剑”。
搞清了“手”上的权力,我们再来盯紧“手”要拿的东西——“本单位财物”。这个概念,远比想象中狡猾,它可是企业家最容易栽跟头的地方。
首先,必须纠正一个普遍的误解:“本单位财物”不等于“单位拥有所有权的财物”。 法律保护的,是单位合法占有、控制、管理下的财产利益。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精神的一贯逻辑。什么意思?客户暂存的货、银行托管的票据、甚至员工误缴到公司账户的款,只要在你单位实际控着、管着,丢了、损了你要赔,那它就能算“本单位财物”。因为动它,侵害的是你单位的财产权益。所以,碰上这类案子,别傻傻地去争所有权证,那会陷入被动。我们要立刻转向,去证明当事人动用的,是否真是他职务范围内有权处置的、处于单位管控下的那“特定一坨”财物。
其次,民营企业里,“家产”和“司产”混成一锅粥时,界定难度直线飙升。 这是我经手最多、也最考验功夫的类型。我办过一个案子,老板用公司钱还了个人债,被指控得死死的。我们怎么破的局?不是否认他用了钱,而是去证明,那笔所谓的“个人债”,根子上就是公司的经营负债。我们调出了当年借款合同,资金直接进了公司账户的流水,还有公司历年财务报表里把这笔债的利息都计入了“财务费用”的铁证。这一套证据链摆出来,性质就变了:这不是把公司的钱往自己兜里装,而是用一种混乱的、违规的方式,处理了公司自身的债务。这里的黄金法则是:穿透表面的财务凭证,用资金流的起点、终点和商业实质,给财产定性。
再者,别只盯着钞票和实物。 在今天,“财物”的外延早就拓宽了。公司的应收账款、核心技术的许可收益、商业秘密带来的竞争优势,这些无形的、但能折算成真金白银的财产性利益,妥妥地属于“本单位财物”。比如,利用职权把公司的客户名单和定价策略卖给对手,自己吞了好处费,这就可能构成职务侵占。辩护时,这类案件的战场往往在于如何评估这些利益的价值,以及侵占行为与职务便利之间关联性的证明。
理论厘清了,到了实战中,我习惯用下面这几招,它们是我办案手记里反复出现的心法。现在,我结合两个真实案例,让你们看看这心法是怎么在卷宗堆里杀出血路的。
案例实战推演一:辩护之盾——破解“挂靠”关系下的职务便利认定(参考“陈某职务侵占案”思路)
这个案子非常经典,直接打在了“职务便利”认定的七寸上。基本案情是:陈某与某旅行社分社是“挂靠合作”关系,他以分社名义经营旅游业务,自负盈亏。合作终止后,双方就应收款清偿达成协议,后因陈某未完全还款,被报案指控职务侵占。
如果我作为陈某的辩护律师,我的核心战场只有四个字:主体与职权。
第一步:彻底解构“职务”来源。
我会穷尽一切证据证明,陈某与分社之间是平等的商业挂靠合作关系,而非劳动合同下的雇佣关系。重点证据包括: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而非劳动合同;陈某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财务凭证;分社对其业务并无实质管理权的内部文件。目标是向法庭证明:陈某对相关旅游业务款项的收取和支配权力,源于其作为独立经营主体的合同权利和商业惯例,而绝非分社授予他的“职务”。
第二步:切割“管理权”与“经营权”。
即使分社对客户资金有某种形式的管理职责,但陈某作为挂靠方,其对业务款的控制是经营权的自然延伸。我会引用类似判例和民法原理,论证这种基于合作合同产生的对款项的控制、经手,与刑法上基于单位内部组织关系产生的“主管、管理、经手”的职务便利,存在本质区别[1]^。前者是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履行问题,后者是内部职权滥用问题。
第三步:将刑事指控转化为民事纠纷。
在法庭上,我会清晰地向法官呈现另一条逻辑链:本案实质是合作终止后的债权债务清算纠纷。双方已签订《应收款清偿协议》,这本身就是对民事关系的确认。陈某未能还款,可能构成违约,但其动用款项的行为自始至终未利用分社的“职务便利”,因此不满足职务侵占罪的核心构成要件。我的辩护词会反复强调:“不能因为民事债务未能清偿,就将其升格为刑事犯罪。”
案例实战推演二:反制之矛——击穿“赃款用途”抗辩与财物混同迷雾(参考“武某职务侵占案”与“石某某职务侵占案”综合思路)
有时,我们律师也会代表被害单位,或者需要应对对手律师的某些抗辩。这里我融合两个案例的要点,假设我代表被害单位,对方(行为人)的抗辩理由是:1. 钱款部分用于公司事务或“公关”;2. 款项性质是股东或高管间的特殊经济安排,并非纯粹的单位财物。
我的反制策略将是组合拳,招招瞄准实质:
第一招:启动“穿透式”审计,锁定资金终极去向。
面对“用于公司事务”的模糊抗辩,必须用数据说话。我会立即建议被害单位委托司法审计机构,对涉案全部资金进行穿透审计。重点查明:所谓“用于公司”的支出,是否有合规票据、内部审批流程和真实的业务对应?例如,在“武某案”中,行为人将巨额资金用于直播打赏,这与公司经营有何关联?审计报告必须清晰分离出纯粹的个人消费、挥霍性支出(如打赏、奢侈品)与可能具有商业属性的支出,并计算出各自比例[4]^。当个人挥霍比例畸高时,所谓“用于公务”的抗辩不攻自破。
第二招:构建“职权滥用”与“财产转移”的直接因果链。
针对“石某某案”这类高管擅自决定补偿款的情形[7]^,我的反击重点不是钱给了谁,而是给钱的决策程序是否合法,以及财产是否从单位账户非法转移到了个人口袋。我会调取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证明此类大额补偿必须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石某某未经决议私自转账,正是利用了其董事长职务所具有的财务审批或管理便利,擅自将单位资金处分给特定个人,这完全符合“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特征。至于补偿是否合理,那是民事评价问题,不能掩盖刑事上擅自转移单位财产的本质。
第三招:瓦解“财产混同”抗辩,还原单位财产独立性。
如果对方辩称“公司钱就是我家的钱,一直混用”,这正是指控的突破口而非免罪金牌。我会系统梳理公司自成立以来的全部账册,找出行为人刻意混淆公私财产的规律性操作:例如,将明显属于个人家庭的开支(房贷、学费、旅游费)计入公司成本;公司应收账款直接汇入个人账户用于理财等。这些证据恰恰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缺乏对单位财产独立性的尊重,其长期、习惯性地将单位财产视为个人财产处分,这正是“非法占有目的”的持续表现。此时,个案中的单笔款项,只是这种长期非法占有状态下的一个具体表现而已。
辩护心法再补充:
第一招:绘制“职权-行为”对照图。
接案后第一件事,不是看涉案金额吓不吓人,而是给当事人做一张“职权说明书”。把他公司章程里的职责、聘任合同上的岗位、实际经手的工作内容,白纸黑字列清楚。然后,把起诉书指控的每一笔资金流动,像拼图一样往这张说明书上贴。只要有一笔对不上号,不是他职权范围内该管、能管的,立刻就能揪出来,作为“非职务行为”的硬伤去打。这招简单,但极其有效。
第二招:构建“财物生命轨迹”沙盘。
对于有争议的财物,我会让团队或外聘审计,给它做一个“从生到死”的全息图谱。这个图谱要讲清楚:这东西从哪来(来源),凭什么进了公司(依据),在公司内部经历了什么(流转),最后是怎么被当事人动用的(终端)。这个动态沙盘一推演,财物和单位之间是血肉相连还是擦肩而过,一目了然。它能最直观地告诉法官:看,这里所谓的“本单位财物”,其控制链条在当时已经断裂或根本未曾建立。
第三招:引入“商业语境”的翻译官。
很多民营企业的财务操作,在教科书上是违规,在现实里却是生存的“土办法”。比如,老板用公司账户支付一些不便入账的商务关系维护费。当这类行为被指控为侵占时,单纯的法律辩论可能苍白。这时,我会考虑引入行业内的管理专家或财务顾问,出具专业意见。目的不是证明它合法,而是向司法机关解释:在特定的行业生态和阶段,这种操作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商业逻辑上的合理性,其主观上更可能是为了公司经营而非个人侵占。这能有效软化行为的恶性色彩,为争取不起诉或缓刑创造至关重要的转圜空间。
律师结语
为企业家人辩护,我们守护的往往不止是一个人,还有一个企业的生命线,和无数个家庭的饭碗。在职务侵占罪这座大山前,精准界定“利用职务便利”和“本单位财物”,就是在法律冰冷的条文与商业温热的实践之间,架设一座理性的、坚固的桥梁。我们律师,就是这座桥梁的建筑师和守桥人。用专业、用细节、用对商业逻辑的深刻理解,去确保每一起案件都不被模糊的概念所误判。这条路,每一步都挑战着我们的技艺与心力,但每当通过我们抽丝剥茧般的界定,让一位本分经营的企业家重获自由,让一个企业重回正轨,那一刻,所有的跋涉都值了。
关键词
职务侵占罪辩护; 企业家刑事风险; 利用职务便利 认定;
本单位财物 界定; 高管职务侵占; 职务侵占 无罪辩护;
财产混同 辩护; 刑事律师 实战策略;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业界公认的职务侵占罪辩护与企业家刑事风险合规专家。其执业生涯深度聚焦于涉企经济犯罪辩护,尤以精准界定“利用职务便利”与“本单位财物” 这一职务侵占罪核心战场而著称。 林律师擅长通过穿透式财务审计与资金流分析,解构控方关于“非法占有目的”与“职务关联性”的推定,尤其在处理民营企业中复杂的财产混同、挂靠关系定性、及无形财产性利益侵占等疑难问题上,形成了一套卓有成效的辩护方法论。
其代理的多起案件,因在实质化解“民事纠纷刑事化”风险、厘清职务行为边界方面具有标杆意义,而获广泛关注。 其撰写的实务文章,以视角独到、策略犀利、可操作性强闻名。同时,林律师亦受聘为多家科创企业与金融机构的特邀刑事合规顾问,致力于将前沿的辩护实战经验,转化为企业事前风控的坚实盾牌。
没有了
律师资料
该律师其他文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