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诽谤中“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的适用

2026/01/30 17:16:59 查看18次 来源:张楠楠律师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网络空间具有特殊性,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公众对网络的认识也逐渐深入。网络公共空间也构成了一种公共秩序,迨无疑义。公共秩序,也被称为“社会秩序”,是社会公共领域按照一定顺序、布局,组织和合理安排各个构成部分,实现正常运转或者良好状态的局面。凡多人活动构成的公共领域,都存在秩序问题,需要建立规章制度并以一定规范形式防止混乱,网络公共空间也是如此。对此,相应司法解释也予以了明确。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已经将网络空间视为公共场所,网络公共领域的秩序属于公共秩序,对网络空间秩序的破坏隶属于对公共秩序的破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其中前六项共同特征是发生于网络空间之外,很多是在熟人社会中针对特定个体的诽谤行为,因为对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当进入公诉领域。而在网络空间,针对陌生人在不特定群体间诽谤的行为也影响公共秩序,有的甚至严重影响公众安全感,对社会秩序影响的严重程度更不能忽视。因此,应当由司法机关对具体个案全面衡量,根据案件的实质危害决定是否符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要求,从而决定是否适用公诉程序,以达到同时保护公共利益与个体名誉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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