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赠与纠纷中“事实认定”与“伦理平衡”

2026/02/02 17:23:54 查看22次 来源:范欣璐律师

  婚外赠与纠纷中“事实认定”与“伦理平衡”

  婚外赠与案件常伴随道德谴责,尤其是在这类案件中作为“第三者”的代理人,往往需要在道德批判与法律适用之间找到平衡点。笔者在当事人拿着原配的起诉状向我们陈述案情的最初也有过困惑,但随着庭审的深入,笔者也逐步认识到本案并非原告诉状中陈述的那么简单。法院最终认定赠与无效,但驳回了原告要求返还款项的诉讼请求,既维护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又避免了对无过错方的二次伤害。这一结果体现了司法对复杂人性的包容与对证据规则的坚守。

  一、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婚外赠与合同纠纷,原告黄女士(化名)以被告王女士(化名)与第三人曹先生(化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主张曹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向王女士转账共计80余万元,请求法院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全额返还。原告认为,曹先生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且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

  被告王女士则辩称,其与曹先生交往时并不知晓对方已婚,双方系正常恋爱关系;涉案转账中大部分款项并非赠与,而是工资发放、债务偿还、共同生活开支等合法用途。此外,黄女士还主张双方存在频繁资金往来,其向曹先生支付的金额远超原告主张的赠与数额,债务已相互抵销。

  本案历经五次庭审,涉及银行流水、贷款合同、车辆交易记录、证人证言等多类证据,案件事实错综复杂,法律争议与道德评判交织。

  二、本案争议焦点

  赠与行为的认定:原告主张的转账是否均属于无偿赠与?部分款项涉及工资、还款、房租等用途,需结合证据逐一甄别。

  公序良俗的边界:若双方关系确属婚外情,赠与行为是否必然无效?王女士是否知情曹先生的婚姻状况,直接影响其主观过错认定。

  债务抵销的可行性:王女士提供的转账记录能否抵销原告主张的赠与金额?需从金额、时间、用途等维度综合判断。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效力:曹先生单方处分大额财产是否侵犯配偶权益?若部分款项用于共同生活或抚养子女,是否可部分豁免返还?

  证据链构建

  银行流水与交易记录:在本案的办理过程中,我方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双方多年银行流水,仔细梳理资金往来明细,证明部分转账系还款或生活开支。原告所举证的一笔50万元大额转账实为曹先生借用王女士名义贷款后的部分返还,而非赠与。

  车辆交易凭证:王女士购车时曹先生支付的12万元首付款,通过车辆出售记录证明该款项已通过售车款返还,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贷款合同与抵押文件:王女士为曹先生提供担保并代偿贷款的事实,印证双方存在复杂经济往来。

  证人证言与情况说明:贷款经办人所出示的情况说明揭示贷款资金流向,间接证明曹先生实际控制并使用了涉案款项。

  三、针对争议焦点的庭审策略

  焦点一:赠与性质的抗辩

  我方提交了工资发放记录、房租转账凭证、借贷聊天记录等证据。将原告主张的11笔转账逐一拆解,针对每笔款项提供合理解释与证据支持。例如2023年1月的1.1万元转账,通过房东收款记录证明系季度房租,与赠与无关。

  焦点二:债务抵销的证明

  王女士向顾先生的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记录,累计金额超180万元。通过对比双方资金往来总额,主张债务已抵销,并强调原告仅选择性列举部分转账,存在片面陈述。

  焦点三:公序良俗的适用边界

  王女士在交往初期不知顾先生已婚,主观无恶意;双方共同生育子女,部分款项用于抚养子女,符合社会伦理。《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主张并非所有婚外赠与均无效,需结合具体情节判断。

  焦点四: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范围

  曹先生处分财产虽未经配偶同意,但部分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其中还包括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针对不同的情况,应区分处理。

  四、办案过程中的心态转变

  笔者初次接触案件时,因被告涉及“第三者”身份,难免对其道德立场存疑。但随着证据收集的深入,发现原告指控存在诸多漏洞:黄女士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顾先生长期隐瞒婚姻状况,甚至伪造离婚证明;涉案转账中近半数与共同生活、子女抚养直接相关,具有正当性;王女士为顾先生承担高额贷款风险,顾先生此后一走了之,该笔贷款此后均由王女士偿还,王女士本人亦是案件中的受害者。以上事实促使笔者摒弃先入为主的道德评判,转而聚焦法律事实与证据逻辑。

  本案的办理过程,不仅是一场法律技术的较量,更是一次对人性与证据的深度剖析。作为代理人,从最初的道德质疑到最终的客观辩护,深刻体会到司法公正的实现,既需严谨的证据支撑,亦需超越偏见的价值中立。婚外情固然违背伦理,但法律的使命并非简单惩恶,而是通过事实还原与规则适用,实现个案中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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