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与认定要点解析

2026/02/02 19:52:33 查看31次 来源:叶斌律师

说实话,合同诈骗案件是我这些年里接触得非常多的一类经济犯罪,几乎每个月都有类似的当事人或家属来咨询。有的是真正的诈骗,有的其实是企业之间的经营纠纷,却因为没法按时履约、资金链断裂,被对方以刑事案处理。很多时候,关键就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合同诈骗罪的关键构成——三要素与非法占有目的

合同诈骗罪在法律上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三个核心环节:第一,是否存在合法意义上的“合同”;第二,是否存在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行为;第三,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并且骗取了对方财物。在这三个条件中,“非法占有目的”是实践中争议最多的一点。

在案件实务中,我们的判断往往会结合所谓“三看法”——看履约能力,看履约行为,看事后态度。例如,看一个公司是否真正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看其收款后是否有实质履约还是完全没有启动项目,看事情败露后是否有主动补救或者逃避责任。三个因素同时指向消极一面时,就很有可能被认定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比如,有的投资项目,从签约之初就没有任何资质、模式或资金,也没有现实办法去履行,但收了大量保证金,却把资金大部分分给个人或用于无关用途,这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几乎必然会被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分界线

外行人很容易混淆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它们的区别并不仅仅在于合同履行结果,而是要看行为的主观故意和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有些公司虽然存在虚假宣传或夸张营销,但项目真实存在,有前期投入,收款用于生产经营,没有转移、挥霍,后续未履约有客观原因,还积极协商退赔,这种情况更接近于民事纠纷,不应轻易上升为刑事案件。

例如,有的融资方夸大了公司前景,结果项目失败;如果没有虚构重大事实,没有隐瞒关键风险,主观上也无意据为己有,那么更适合走民事诉讼途径解决。而合同诈骗罪需要证明其虚构了事实、隐瞒了真相,并且主观上是为了据为己有而使用合同作为诈骗工具。

这也是我在会见中反复提醒当事人和家属的——刑事案件的成立需要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能否排除合理怀疑是关键。如果对方的违约有合理解释,比如政策变动、市场价格剧烈波动、不可抗力等,贸然以刑事立案,很可能造成错案。

关于数额、既遂与未遂的量刑规则

合同诈骗罪数额的认定不仅关系到定罪,还直接影响量刑。从实务看,需要扣除案发前被追回的款项,以及案发后退赔的款项,但并不是所有的钱都能扣——比如返还的“利息”不会减少其他被害人的损失,一般不扣减。

还有一个比较容易被忽略的问题,就是既遂与未遂并存的量刑处理。如果案件中一部分诈骗行为已经完成,另一部分因外部阻断未遂,法律要求先确定未遂部分是否可以减轻处罚,再和既遂部分比较法定刑幅度,选择适用较重的幅度。这个方法在数额犯中非常重要,我在接案时也会首先测算这一步,因为它决定了整体的量刑区间。

对当事人来说,主动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会对量刑起到实质性的帮助作用,有时甚至能降到缓刑区间。但退赔最好发生在案发前或者至少在侦查阶段,越早越能对定罪数额和量刑产生积极影响。

我的建议与提醒

从我十八年的办案经验看,合同诈骗罪的防范与应对要把握几个要点:第一,签订或履行合同前,要确保自己具有实际的履约能力,不能在能力不足的情况下收取大量资金;第二,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保持透明,避免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可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重大情况;第三,如果合同履约出现困难,要及时和对方沟通并保存沟通记录,采取补救措施,不要躲避或拒绝联系;第四,案发后及早退赔善后,取得谅解,这在法律上非常有分量。

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的边界,其实就在于主观故意加客观行为的双重符合。理解这一点,不仅能指导企业风险防控,也能帮助当事人在法律程序中争取更有利的结果。毕竟,刑事程序一旦启动,想要撤销比想象中困难得多。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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