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天在所里刚忙完一个案卷,翻到一份审计报告,我忍不住想到——诈骗案件的辩护,其实最绕人的地方,不是怎么证明行为构成,而是怎么认定诈骗金额。尤其在一些团伙案件里,这一步甚至比其他环节都更关键。
数额认定的三种来源,哪一种更容易出问题
在诈骗案件中,司法机关通常会参考三种数据来源——被告人的自认、银行流水或审计结果、被害人的报案统计。
表面看去,这三种数据挺全的,一个是当事人自己的说法,一个是相对客观的财务记录,一个是受害人提供的损失情况。但处理过案件的人都知道,每一种都有不小的偏差空间。
被告人的自认,有时候出于怕事、配合心理或者干脆是信息不全,会把金额说大。银行流水可能出现重复计算,尤其是流水性质不明确时,难免夹杂非诈骗的资金。被害人的报案数据,更可能因为有人夸大损失,或者有人未报案。
了解这一点很重要,因为辩护空间往往就藏在这些统计的“缝隙”里。但真正的挑战在于,如何把这些缝隙变成法律意义上的扣减依据。
既遂与未遂,金额变化的大门
很多当事人听到“既遂”就心头一紧,但其实在诈骗数额认定里,这个区分可能带来实质影响。
法律要求诈骗罪的构成必须存在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与行为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这就意味着,不是所有流入账户的资金都能直接算进犯罪金额。举个例子,如果账户只是作为中转或洗钱工具,行为人未实质控制资金,那这部分款项未必计入。
类似的情况还有生活性质的内部转账、第三方支付平台介入导致资金不全归行为人所有等。这类细节,通常是律师会见和分析案卷时,反复核实的重要点。
法院在一些已公开案例里,也曾对控制权的认定持不同观点——是以行为人即时的支配能力为准,还是以被害人丧失控制权为准。这种差异,恰恰是辩护可以切入的地方。
实务中辩护的两条主线
综合来看,诈骗数额的辩护主线有两条:
第一,力争在有利于当事人的方向上,对被害人损失金额进行合理解释。这需要结合审计结果和被告人的实际供述,避免单一依赖主观性报案数据或不完整的流水统计。
第二,明确既遂与未遂的金额范围,剔除那些不应计入的款项,尤其是对账户中资金的控制权存在争议时。
说实话,这两条路都不轻松,很多时候需要一环扣一环地找证据,就像解九连环,一不小心就卡住。但只要能在某一环扣下来,数额的调整就可能给量刑带来实质转机。
所以,遇到这类情况,当事人不要急着认定没有希望,数额的每一次扣减,都是向轻判迈出的具体一步。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