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03 11:33:49 查看19次 来源:陈华律师
引言:“赶紧退赃吧,说不定退了人就能放出来!”“办案机关让退多少就退多少,别犹豫,先把人捞出来再说!”—— 当家人卷入刑事案件,多数家属的第一反应就是“花钱消灾”,急于通过退赃换取从轻处理,却不知盲目退赃不仅救不了人,反而可能让刑期翻倍、权益受损,甚至陷入“退了钱、人没放、钱难要”的绝境。
“唐律师,我们听公安的话,立马退了30万,结果人还是被批捕了,这钱是不是白退了?”“案子还没定性,我们就主动退了20万,现在律师说实际违法所得只有10万,多退的10万怎么要回来?”“本来以为退赃能取保,结果退完钱,检察院反而以‘涉案金额较大’为由逮捕了,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江苏首维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唐卉在处理扬州本地刑事案件时,这类因盲目退赃而追悔莫及的咨询比比皆是。实践中,80%的家属都会陷入“退赃就能救人”的误区,慌不择路地退赃退赃,却忽视了退赃背后的法律逻辑和证据认定规则,最终反而加固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让后续辩护陷入被动。
扬州专门打刑案的律师唐卉,深耕刑事辩护多年,处理过大量刑事案件退赃实操案例,对不同罪名、不同阶段的退赃时机与金额把控精准。接下来,唐卉律师就结合法律规定,带大家逐一拆解退赃的关键要点,教你如何合规退赃、实现量刑最优。
一、退赃相关核心法律条文梳理
退赃的法律依据主要源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其核心是“退赃作为悔罪情节,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但需符合法定条件”,以下为实践中最常用的核心条文,帮你厘清退赃的法律边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扬州刑事律师唐卉提示:该条明确退赃的法定性质,退赃本质是返还违法所得。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第三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明确退赃需满足“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赔”“认罪悔罪”三大条件,才可能争取不起诉或免罚。(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3. 该解释第九条: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扬州刑事律师唐卉提示:该条明说明退赃与涉案财物发还的衔接规则,多退赃部分不必然优先返还家属。
上述条文明确了退赃的法定条件和边界,盲目退赃若不符合“精准匹配违法所得”“一审宣判前完成”等要求,不仅无法获得预期从轻效果,还可能因固化证据导致量刑加重,这也是多数家属踩坑的核心原因。
二、盲目退赃的3个致命坑,踩中直接恶化案情
(一)坑点详解:那些让家属追悔莫及的退赃误区
1. 金额未定乱退,直接抬高涉案认定标准
刑事案件侦查初期,涉案金额、违法所得往往尚未最终核实,办案机关可能仅基于初步线索提出退赃金额。此时家属若急于退赃,比如让退20万就立马足额缴纳,这份退赃记录会直接成为办案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核心依据,后续再想争取降低金额难度极大——司法实践中,主动退赃的金额会被推定为“至少存在对应数额的违法所得”,哪怕后续证据显示实际金额更低,也难以推翻前期退赃形成的既定认知,进而导致量刑基准线抬高,刑期增加。
扬州刑事律师唐卉提示:涉案金额直接决定量刑档次,比如诈骗案中,诈骗金额3万与30万的量刑差距可达数年。盲目退赃相当于“自证”涉案金额,直接把当事人推向更重的量刑区间。
2. 找错退赃对象,错失从轻核心时机
很多家属误以为“退赃给公安,就能换来取保、不批捕”,却忽略了关键前提:是否批捕、是否从轻,最终决定权在检察院,而非公安机关。若在公安阶段盲目退赃,即便公安口头承诺“会帮忙说明情况”,但检察院审查批捕时,若案件本身情节严重(如主犯、涉案金额巨大),仍会依法批捕,导致“钱退了、人没放”;更有甚者,公安阶段取保后盲目退赃,检察院阅卷后发现涉案情节未达从轻标准,反而因退赃记录确认涉案事实,直接作出逮捕决定,让当事人再次身陷囹圄。
扬州刑事律师唐卉提示:退赃的核心目的是争取“量刑从轻”,需对接拥有裁量权的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律师指导下精准时机,而非盲目对接侦查机关。
3. 多退赃款难追回,陷入“钱人两空”困境
部分家属为表诚意,不仅退完办案机关要求的金额,还主动多退部分款项,认为“多退多减”。但实际上,多退的款项若不属于法定违法所得范畴,后续想要追回需提供完整证据链,证明该款项与案件无关,流程繁琐、周期漫长,多数情况下只能不了了之;更严重的是,多退的款项可能被认定为“自愿退缴非法所得”,反而间接印证涉案情节严重,得不偿失。
扬州刑事律师唐卉提示:退赃绝非“越多越有诚意”,法定从轻情节的认定仅看“是否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多退部分既不加分,还可能引发财产纠纷和证据瑕疵。
三、退赃的2个核心原则,守住才能真正争取从轻
原则1:先核事实,再谈退赃,不做“糊涂账” 退赃前必须先明确三个核心问题:当事人是否真的构成犯罪?实际违法所得金额是多少?办案机关的证据是否足以支撑涉案金额认定?在事实未查清、证据未固定前,坚决不盲目退赃。过早退赃相当于“默认”办案机关的初步指控,直接丧失后续辩护的主动权。
扬州刑事律师唐卉提示:侦查阶段的核心是“查清事实”,而非“急于退赃”。家属切勿被“退赃就能放人”的口头承诺误导,事实不清的退赃,只会让后续辩护陷入被动。
原则2:找对时机,精准对接,不做“无用功” 退赃的最佳时机并非公安侦查阶段,而是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此时律师已完成阅卷,能够精准核算违法所得金额,明确从轻情节的认定标准,再与检察院沟通退赃事宜,既能确保退赃金额精准,又能直接对接量刑裁量机关,最大化争取不批捕、缓刑等有利结果;若案件进入审判阶段,退赃结合庭审辩护,也能有效降低刑期。
扬州刑事律师唐卉提示:退赃的时机、对接对象直接影响效果,找对节点才能让退赃成为“从轻筹码”,而非“不利证据”。
四、扬州唐卉律师实战支招:退赃正确流程,分3步走不踩坑
结合多年办理扬州本地刑事案件的实战经验,唐卉律师总结了退赃的标准化流程,无论是自己涉案还是家人面临刑事纠纷,按以下步骤操作,既能最大化争取从轻,又能避免财产损失。
第一步:律师介入,查清核心事实
案件移送侦查机关后,第一时间委托刑事律师介入,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对接办案机关,明确当事人在案件中的角色(主犯/从犯)、实际参与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所得等核心事实,初步判断涉案金额范围,避免被办案机关的初步线索误导。
第二步:阅卷核证,精准核算金额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让律师全面阅卷,梳理办案机关的证据链条,核查涉案金额、违法所得的认定依据,对重复计算、证据不足的金额提出异议,精准核算应当退缴的违法所得数额,做到“该退多少退多少,一分不多、一分不少”。
第三步:对接机关,规范退赃留证
在律师指导下,对接检察院或法院办理退赃手续,签订正式退赃协议,明确退赃金额、性质、用途,要求办案机关出具正式收款凭证,全程留存书面证据。若存在同案犯未退赃、证据未完全固定等情况,由律师与办案机关沟通,确定最佳退赃时机,避免过早退赃固化不利证据。
扬州刑事律师唐卉提示:退赃的每一步都需围绕“证据”展开,律师的核心作用就是把控事实、核算金额、对接机关,让退赃真正成为争取从轻的筹码,而非加重罪责的负担。
结语:理性退赃才是救赎,盲目操作只会添乱
扬州刑事律师唐卉认为,家属面对亲人涉案的焦虑心情可以理解,但刑事案件的处理容不得半点情绪化决策。退赃不是“花钱买平安”,更不是“越快越好、越多越好”,它是一项需要精准把控事实、证据、时机的法律行为,一步错就可能让前期努力付诸东流,甚至让当事人的刑期翻倍。
真正能帮到当事人的,不是慌不择路的盲目退赃,而是冷静下来找对方法、找对专业人士。在律师的指导下,先查清事实、再精准退赃,才能让退赃发挥最大作用,既争取从轻量刑,又守护好自身财产权益。
若你在扬州正面临刑事案件的退赃困惑,无论是金额核算、时机把控,还是全程刑事辩护,江苏首维律师事务所唐卉律师团队依托丰富的扬州本地刑案办理经验,为你提供“事实核查、金额核算、退赃指导、全程辩护”全流程服务,帮你规避盲目退赃的风险,最大化争取有利结果,守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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