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05 11:49:21 查看41次 来源:王诗婷律师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会见常被家属甚至部分从业者误解为“传声筒”,仅负责传递家人问候、转达生活诉求。但从《刑事诉讼法》《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立法初衷,到司法实践的辩护实操,律师会见都是贯穿刑事诉讼全流程的辩护生命线,其核心价值远非“简单传话”,而是通过专业的法律操作,为当事人搭建起权利保障的屏障,为后续辩护奠定事实与法律基础。
律师会见的法定属性,决定了其绝非单纯的沟通行为。根据《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看守所需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这一法定权利的设置,本质是赋予律师与当事人单独、合法的沟通空间,目的是让当事人在刑事强制措施的高压下,能够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表达合法诉求,同时让律师全面掌握案件信息,履行辩护职责。而无锡市律师协会明确的律师会见四大核心目的——确认委托关系、告知诉讼权利义务、核实相关证据、协商辩护思路,更是直接界定了会见的专业属性,传话只是其中极次要的附属功能,绝非核心任务。
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律师会见承担着差异化的专业使命,每一次会见都是带着明确辩护目标的“专业作战”,而非无目的的“打卡沟通”。侦查阶段的会见,是案件辩护的“先手棋”,律师需通过专业提问核实涉案罪名与事实细节,判断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具备取保候审条件,同时指导当事人正确应对后续讯问,避免因不懂法律而作出自证其罪的供述,更要敏锐收集办案机关程序瑕疵的线索,比如超时羁押、未依法告知诉讼权利等,这些线索往往能成为后续程序辩护的关键。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则围绕卷宗证据展开,与当事人逐项核对证据内容,寻找证据链的断裂点,明确质证方向,同时协商是否认罪认罚、提出何种量刑意见。而庭审前的会见,核心是与当事人统一庭审陈述口径,梳理案件争议焦点,指导其应对法庭发问,确保辩护策略在庭审中落地执行。
专业的律师会见,有着严格的全流程专业操作规范,从会见前的精细化准备,到会见中的专业沟通,再到会见后的系统化跟进,每一步都体现着刑事辩护的专业性,这也是与“传话式会见”的本质区别。会见前,律师需完成案件信息的深度梳理,解析指控罪名的构成要件、研读拘留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构建案件时间线,同时准备会见提纲与相关材料,明确本次会见的核心目标;会见中,律师需运用“漏斗式提问法”从宽泛到精准获取事实,用共情方式稳定当事人情绪,将复杂法律概念转化为通俗语言告知当事人,同时严格规避诱导性提问,防止证据污染,对当事人陈述的关键信息及时记录;会见后,专业律师会在第一时间制作规范化的会见笔录,客观、完整记录对话内容,同时根据会见获取的信息动态调整辩护策略,及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等法律文书,更重要的是,会向家属出具专业的法律分析报告,明确案件当前的风险点、辩护方向与下一步工作安排,让家属清晰掌握案件进展。
反观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传话式会见”,不仅无法发挥辩护作用,还可能贻误案件辩护的最佳时机,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部分律师将会见等同于“安抚家属”,见面后仅传递“当事人一切安好”“让家里放心”等信息,既不核实案件事实,也不分析案件风险,甚至连会见笔录都不制作,导致当事人的关键诉求被忽视,办案机关的程序违法问题未被发现,最终造成案件批捕、实刑等不利后果。更有甚者,因缺乏专业能力,无法准确解析罪名构成,无法指导当事人应对讯问,反而让当事人因不懂法律而作出错误陈述,给后续辩护带来难以挽回的影响。这些行为,本质上是未履行律师的辩护职责,也违背了律师会见的立法初衷。
律师会见的价值,从来不在会见时说了什么,而在会见后为当事人做了什么。对于当事人及家属而言,要认清“传话式会见”的弊端,选择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判断标准并非律师的资历或人脉,而是其是否能完成会见全流程的专业操作,是否能在会见后及时出具法律分析报告、采取实质性的辩护行动。而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而言,更应坚守律师会见的专业底线,摒弃“走过场”的工作态度,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通过每一次专业的会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履行辩护职责,让律师会见真正成为刑事辩护的坚实基础,而非流于形式的“传话行为”。
从司法公正的角度而言,律师会见的专业性,不仅关系到单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关系到刑事诉讼中控辩平衡的实现。当律师会见回归其专业本质,真正发挥核实事实、保障权利、制定策略的核心作用,才能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切实保障,让每一起刑事案件的办理都经得起法律和事实的检验,这也是律师会见制度的最终立法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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