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06 10:52:54 查看6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死因明确”与“病因明确”,在重大疾病保险理赔中,有时会成为一字千里的鸿沟。当被保险人不幸因“心脏骤停”突然身故,保险公司却以“无法明确导致心脏骤停的具体疾病是否属于合同约定重疾”为由拒绝赔付时,受益人在悲痛之外更添无助。君审律所在山西省运城市代理的一起案件,正是直面这一难题,并最终帮助受益人成功获得26万元身故保险金。
赵先生(化名)于2020年投保了一份带身故责任的重疾险。2024年某日,赵先生在家中突发意识丧失,家属立即拨打急救电话。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虽经全力抢救,仍宣告赵先生因“心脏骤停”死亡。由于事发突然,赵先生生前并未因此次事件住院或留下详细的病因诊断记录。
处理后事期间,赵先生的配偶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身故保险金。保险公司受理后,要求提供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病历等材料。受益人提交了由公安机关和急救中心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上面清楚记载直接死亡原因为“心脏骤停”。
然而,保险公司发出《补充材料通知书》及后续的《拒赔决定书》。拒赔理由称:虽然直接死因是心脏骤停,但心脏骤停本身并非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它只是一个终末事件。保险公司要求受益人提供证据,证明导致心脏骤停的具体、明确的疾病(例如,急性心肌梗死、严重心肌病等),并且该疾病必须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由于缺乏医院出具的详细病因诊断(如尸检报告),保险公司认为“无法认定身故属于保险责任”,故拒赔。
本案的争议达到了保险理赔逻辑的深层:对于一份“带身故责任的重疾险”,当被保险人非因意外身故时,受益人的索赔依据究竟是什么?是必须证明身故“由合同约定的某种重大疾病导致”,还是只需要证明“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身故(非免责情形)”即可?
保险公司的立场:保险公司试图将“身故责任”的理赔门槛抬高到与“重疾责任”几乎一致的水平。其逻辑是:重疾险的身故金,赔付的是“未发生重疾而身故”的替代责任,因此必须排除被保险人因非重疾疾病身故的可能。由于无法追溯具体病因,故风险无法排除,不予赔付。
君审律所的诉讼策略:我们认为,保险公司的观点混淆了“重疾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两种不同的保险责任,架空了身故保障。我们的抗辩从合同条款和法理两个层面展开:
精准剖析保险责任结构:我们向法庭清晰地解析了涉案合同:这是一份“重大疾病保险+身故保险”的复合型产品。其中,“身故保险金”是一项独立的保险责任,其赔付条件通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通常有等待期、免责条款除外)。我们强调,该条款并未附加“身故必须由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引起”这一条件。保险公司的要求,是擅自在合同之外添加了无法预测且过于严苛的理赔条件。
运用“近因原则”与举证责任分配:我们援引保险法的“近因原则”指出,对于身故理赔,受益人的举证责任在于证明“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身故这一保险事故”,并且身故原因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如自杀、犯罪、酒驾等)。在本案中,受益人已完美履行了该举证责任,提供了法定的《死亡医学证明》,证实死因为“心脏骤停”(属于疾病范畴,非意外也非免责事项)。此时,举证责任发生转移。如果保险公司主张该身故属于某种除外责任(例如,由合同免责条款中约定的遗传性疾病或既往症导致),则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保险公司以“病因不明”为由拒赔,实质上是将本应由其承担的、证明“存在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偷换成了要求受益人证明“存在保险事由”的举证责任,这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
指出保险公司的悖论与不公:我们向法庭尖锐地指出,保险公司的逻辑形成了一个无法破解的“死循环”:对于突发、急速致死的疾病(如心源性猝死),临床实践中往往来不及或无法在生前明确具体诊断;而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与文化传统,对非可疑刑事案件进行尸检并非强制或普遍。保险公司设置的这一理赔障碍,实质上将大部分突发疾病身故的情形排除在了身故保障之外,使得“身故责任”形同虚设,严重违背了投保人支付对价购买全面保障的合同目的,也显失公平。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全面支持了君审律所的法律观点。法院在判决中着重阐述了以下核心意见:
涉案保险合同中的“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是一项独立约定,其理赔条件明确且未附加必须由特定重疾导致的前提。受益人在证明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心脏骤停)身故,且无证据表明属于免责条款情形后,即已完成索赔的初步举证责任。
保险公司如欲拒绝赔付,必须举证证明该身故属于合同约定的某项免责情形。现保险公司仅以“病因不明”为由拒赔,该理由既非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其他免责事由,因此其拒赔主张不能成立。
法院特别强调,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中,对身故责任条款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受益人支付身故保险金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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