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08 11:40:11 查看23次 来源:叶斌律师
几个月前,我接到一个来自外省某市的电话,对方在电话那头语气急促:“叶律师,我是正规做二手回收的,也有营业执照,可他们说我涉嫌掩饰罪,这怎么可能?”
这不是第一次听到类似的问题。其实,在我接触过的案件中,二手回收、废旧物资收购、旧货交易,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俗称“掩饰罪”)的高发领域。今天,我结合办案经验,聊聊这个问题到底出在哪,该怎么应对。
很多当事人第一反应都是:“我合法经营,凭什么说我犯罪?”但这里的关键,不在“有没有执照”,而在于交易的对象和方式。
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为其提供掩饰、隐瞒的,包括收购、代销、转移、使用等行为,都可能构成犯罪。
换句话说,只要主观上存在“明知”,或者可以被认定为“应当知道”,哪怕企业本身是合法注册的,也可能被追责。
我记得曾办过一起类似案件,当事人是一位做贵金属回收的老板,从业多年,手续齐全,但在市场上收了一批黄金饰品,价格偏低,后来警方认定上游物品系盗窃所得。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他是否“明知”。
而“明知”的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并不简单。要看价格、要看交易环境、还要看当时的行为是否符合商业常理。
第一是价格问题。如果某件明显价值较高的物品,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被收购,往往会被推定为明知。比如一台高端手机或一块金表,收购价只有正常价的一小部分,这样的交易就非常危险。
第二是交易方式和时间。常见的“夜里交易”“无票据”“现金结算”“不在固定营业场所进行”等情况,都可能被视为异常模式。比如,有些当事人半夜去工地收电缆、收钢材,觉得省事,但从法律上看,这很容易被认定为规避监管的行为。
第三是交易双方关系。如果交易对方是多年合作、长期信任而且价格合理,那么辩护时就要强调这一层关系,反驳“明知”的推定。反之,若对方身份不清、货源不稳且交易次数频繁,就要格外小心。
第四是从业经验。有的当事人刚入行,对市场行情不熟,确实没意识到风险;这部分在辩护中有一定空间,可以从“缺乏职业认知”的角度说明其主观上并非故意。
掩饰罪的案件,大多数都发生在“买卖链条”的下游。上游可能是盗窃、诈骗、抢夺,也可能仅仅是经济纠纷。辩护中,要先厘清上游行为是否真的构成犯罪。如果上游没有构罪基础,掩饰罪自然也无从谈起。
其次,要细看交易凭证、付款记录、通讯往来、仓储进出记录等细节。这些都是证明“是否明知”的关键证据。比如,有当事人能提供长期合同、支付记录,甚至有明确发票和仓单,最终检察机关认为其交易具备合理商业依据,作出不起诉决定。
说实话,这类案件的难点不在法律条文,而在“常理”的认定。律师要做的,是尽可能还原当时交易的真实场景,向司法机关说明——这笔交易是正常的、合理的,而非掩饰犯罪所得。
讲到这里,我常提醒从事二手回收行业的朋友:守住几个底线——合理价格、正常时间、合法手续、清晰的交易记录。很多麻烦,其实在交易那一刻就能避免。
当然,即便已经陷入刑事程序,也并非没有机会。只要交易真实合理,证据充分,仍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争取无罪或不起诉的结果。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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