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08 16:31:02 查看20次 来源:汤佳杰律师
最近看到一个轻伤害案件撤回起诉的案例,大致情况为被告人与被害人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害人为防止被告人逃跑在拉扯过程中摔倒致轻伤,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辩称为摆脱被害人而实施的拉扯行为不具有伤害故意。此后,检察院撤回起诉,法院也准许撤回起诉。
我也办理过故意伤害案,我认为撤回起诉也好,正当防卫也罢,有几点比较重要:1、及时全面的收集证据;2、辩护人积极辩护;3、办案人员敢作为。
1、及时全面的收集证据为什么很重要。因为对被告人行为的定性依据的就是证据,例如证人证言、监控录音录像等。证人证言属于言辞证据,不能过分依赖,很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导致失真。在我办理的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一方的证人证言就存在明显偏帮被害人的情况,几个证人的证言相互矛盾,与被害人的陈述也存在矛盾,对此,我们也列举出来在辩护意见予以一一说明,对于此类证据早一点收集比晚一点收集好。还有监控录像,此类证据属于客观性较强的证据,尽快全面收集事发地点周围的监控录像特别重要,在我办理的案件中,公安收集的监控录像无法全面看到冲突过程,这对于事实的查清就非常不利;2、辩护人的积极辩护很重要,对于案发的背景、起因、谁先动手、被告人有无防止事态扩大的行为、双方人数力量的对比、形势的紧迫程度等都需要辩护人积极辩护,我办理的故意伤害案中,因看不到谁先动手监控录像,我还亲自前往事发地点进行查看,看看公安在收集监控录像时有无遗漏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3、办案人员要敢作为,在事实证据非常清楚的情况下,不能为“结果论”,也不能“谁受伤谁有理”,化解矛盾和修复社会关系不能以牺牲被告人的正当权益为代价,要敢于正确适用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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