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09 17:43:02 查看16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李总(化名)他是本地一家建材公司的老板,因为卷进一桩市政道路工程的串通投标案,一审刚被判了一年半实刑。公司不大,却是他半辈子心血。用他妻子的话说:“判决书下来那天,他觉得天都塌了,觉得这辈子完了。”
案子的来龙去脉并不复杂。检方指控,李总的公司和其他两家投标人,在开标前“通了气”,约定了报价策略,最终由李总公司以接近预算限价中标。一审庭上,面对同案犯的指认和一些模糊的通讯记录,在当时律师的建议下,李总选择了认罪认罚。辩护思路也集中在“初犯”、“情节轻微”、“未造成损失”这些常见的罪轻理由上。可惜,法官认为项目关乎公共利益,行为社会危害性大,没给缓刑。
“林律师,我们真的就是跟着行业惯例走,没想到这么严重。”李总搓着手,“工程验收都合格,国家也没亏钱啊!二审……二审还有戏吗?”他问得小心翼翼,仿佛怕听到否定的答案,最后一点念想也会碎掉。
另辟蹊径:在“认罪”的棋盘上寻找活眼
刚接过卷宗,坦白讲,当事人自己都认了罪,想在二审把事实彻底推翻,可能性微乎其微。硬打无罪辩护,恐怕会适得其反。我的思路必须转弯——既然“罪”的定性难以动摇,那我们就在“刑”上做足文章,核心目标锚定一个:争取缓刑。
《刑法》第七十二条写得明白,缓刑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且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犯人。我们的任务,就是围绕这四点,给法庭呈现一个全新的、足以改变量刑平衡的故事。
反复咀嚼卷宗,几个点让我觉得“有文章可做”
第一,关于“串通”的实质。
案卷里所谓的“串通”证据,多是“某月某日一起吃饭”、“电话沟通了几次”,至于具体如何共谋报价、如何排除对手,并无铁证。更重要的是,我让助理调来了全部招投标档案,发现其他几家没中标的公司,要么是技术方案有硬伤,要么是资质文件不全,自己把自己淘汰了。这说明什么?说明李总他们的行为,和最终的招标结果之间,那个至关重要的“因果关系”链条,并不像一审认定的那么牢固。
第二,也是我最兴奋的发现,违法所得的计算可能有大问题!
一审判决直接把“中标价减掉材料人工等直接成本”算作了违法所得,这太粗暴了。一个公司运营一个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场地分摊、资金利息、还有依法必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这些难道不是合理支出吗?怎么能全算成“犯罪所得”给追缴了?这不仅让当事人蒙受额外的财产损失,更会在法官心里坐实一个“牟取暴利”的恶劣形象,对争取缓刑极为不利。
第三,李总这个人本身。
他是个典型的第一代创业者,公司规规矩矩纳税,养活了几十号员工,在开发区口碑一直不错,从来没惹过官司。这些都是宝贵的“量刑资产”。
柳暗花明:掘地三尺挖出的“铁证”
方向定了,关键是证据。尤其是第二点,关于违法所得的计算,必须找到过硬的东西来推翻一审认定。我让李总公司其他股东,发动所有财务人员,把公司那两年所有跟这个项目有关的纸片、电子档,哪怕是一张草稿,全都翻出来。
过程就像大海捞针。就在几乎要放弃的时候,财务经理战战兢兢地拿来一份沾着灰的文件夹,里面躺着一份《XX项目专项成本审计报告(初稿)》。原来,项目中标后,公司为了向银行申请贷款,特意请会计师事务所做了这份报告,里面事无巨细地列明了项目所有的预算构成,包括大量一审判决完全没考虑的间接费用、税费准备金和风险预备金。
就是它了! 这份报告的形成时间远早于案发,客观性无可指摘。我立刻联系了一位相熟的司法会计专家,以这份审计报告为基础,请他出具了一份《专家意见书》。意见书的核心观点非常犀利:一审的违法所得认定方法,违反了《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的立法本意。为实施犯罪而支出的成本才不该扣除,但为履行一个合法合同(尽管取得方式非法)所必须支出的、符合商业惯例的合理成本,理应扣除。用专家的话说:“不能因为一个人用错误的方式拿到了合同,就让他承担连正常履行合同都无需承担的超额成本。”
二审法庭上的“证据突袭”与情理交融
二审开庭,气氛凝重。我方的策略非常清晰:
开场,先定调子。我向合议庭表明:“我们尊重一审法院对基本事实的认定,当事人也始终抱有悔意。今天,我们恳请法庭将审理焦点,集中在‘量刑是否过重’以及‘财产处置是否适当’这两个关乎当事人及其家庭命运的关键问题上。”
接着,亮出“杀手锏”。我当庭提交了那份尘封的《成本审计报告》和《专家意见书》。我指着报告中的数据,一页一页地向法庭说明:“法官请看,这一项,是项目管理的团队薪酬;这一项,是依法计提的企业所得税;这一项,是材料价格波动预备金……这些费用,在任何一家正规企业的项目预算中都存在,都是企业为了履行合同、保障工程顺利竣工所必须付出的真实代价。一审判决无视这些,等同于让李总个人为企业运营成本和法定义务‘买单’,这既不公平,也不合法。”
最后,呈现一个完整的“人”。我将李总公司历年获得的“诚信商户”奖牌照片、纳税凭证、员工社保缴纳记录,以及所在街道出具的、愿意接纳其进行社区矫正的证明,一一呈堂。“法官,惩罚的目的在于教育和挽救。李总一时糊涂触犯刑律,但他背后是一个正常经营的企业、几十个稳定的就业岗位、一个渴望父亲回家的家庭。对他适用缓刑,让他有机会在社区监督下继续经营企业、弥补过错,这比简单地将他收监,更能实现刑罚的社会效果。”
整个庭审,我尽量用平实但坚定的语言,把专业的财务问题讲透,把当事人的悔恨与责任讲真。
云开月明:法槌落下,希望重生
休庭后等待判决的那几周,对李总一家来说是煎熬。但我心里有底,因为我们提供的不仅仅是一个观点,而是一套扎实的、难以反驳的证据链和情理法理交融的论证。
二审判决书最终完全采纳了我方的核心意见。法院认为:
犯罪事实部分,予以维持。
但是,在违法所得认定上,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应予纠正。二审根据新证据重新核定了数额。
综合考量林某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积极退缴纠正后的违法所得及罚金,且具备社区矫正条件,认为其符合适用缓刑的规定。
判决主文更改的那一刻,李总在法庭上眼圈瞬间红了。从一年六个月实刑,到缓刑两年,这改变的不仅仅是几百个日夜的自由,更是一个家庭的命运,一家企业的生死。
本案总结
这个案子赢下来,有人说是运气好,碰巧找到了那份报告。但我深知,运气只眷顾有准备的头脑。复盘全程,几点心得,或许对您有所启发:
千万别放弃二审。一审认罪,只是战役的上半场结束了,下半场(量刑)才刚刚开始。二审是法律赋予的宝贵救济程序,尤其是对于能否缓刑、罚金多少这些直接影响当事人生活的部分,战场依然广阔。辩护,要像水一样灵活。事实辩不通,就转量刑辩;主刑辩空间小,就死磕财产辩。像串通投标这类经济犯罪,违法所得的金额往往是量刑的隐形杠杆。撬动这里,常常能撬动整个判决结果。
证据,可能就在你手边。很多能逆转局面的证据,并非来自对方,而是沉睡在当事人自己的文件堆里。律师要有“考古学家”的耐心和“侦探”的敏锐,引导当事人进行彻底的“证据挖掘”。善用专家的“外脑”。律师不是全才。碰到财务、工程、鉴定等专业壁垒,大胆、及时地引入有专门知识的人。一份权威的专家意见,比你重复十遍“这不合理”都有力。
把当事人“还原成人”。法官判的是“人”,不是“罪名”。在法庭上,除了讲案情,更要尽一切可能呈现当事人作为一个社会人的正面形象:他的责任、他的贡献、他的家庭纽带。这些“软证据”,是说服法官相信“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感性基石。
法律的道路从来不是笔直的。这个案子告诉我,也希望通过它告诉所有身处困境的人:即使在一审认罪的低谷,也请不要轻易放弃仰望。转机,往往存在于对细节的执着,对程序的尊重,以及一位不肯放弃的律师,与不愿认命的当事人之间,那份共同的坚持。
关键词
串通投标罪律师;二审改判缓刑; 一审认罪二审上诉;
新证据 二审; 量刑辩护; 违法所得计算;
资深刑事律师;串通投标罪成功案例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精于重大、复杂的串通投标罪刑事辩护。针对一审认罪后陷入僵局的案件,林律师擅长在二审阶段开辟“第二战场”,其辩护哲学聚焦于 “量刑的精细化博弈”与“关键证据的逆转性挖掘”。 他尤为精通从庞杂的商业与财务记录中,精准定位如违法所得计算瑕疵等足以动摇量刑根基的核心辩点,并善于整合司法会计专家意见,构建无可辩驳的专业证据体系。
本文所载的通过发掘尘封成本审计报告、成功改判缓刑的案例,正是其运用高阶策略,在程序终局前为当事人赢得实质性转机的典范之作。林律师的执业记录表明,其深度介入的二审案件,往往能在看似定论的判决中寻得突破,实现刑期的优化乃至执行方式的根本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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