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标段串通投标案中,精准区分主从犯责任,实现缓刑+罚金减免双赢

2026/02/09 17:47:35 查看16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在招投标领域,尤其在一些竞争激烈的行业圈子里,存在一些心照不宣的“帮忙”行为,比如熟悉的公司之间互相“陪标”。很多参与者潜意识里认为这只是“走个过场”、“给朋友帮忙”,直到侦查机关找上门,才惊觉自己可能已经踩中了串通投标罪的刑事红线。我代理的这起案件,当事人Z总就深陷这种“法盲”困境。他出于人情,用自己的公司为朋友的公司在一次招标中“陪标”,最终导致双双涉案。

 

本案的辩护,没有纠缠于复杂的主从犯区分,而是聚焦于一个更根本的问题: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了需要动用刑罚予以惩治的程度?最终,我们通过论证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成功为Z总争取到了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统一。

 

案件缘起:一次“讲义气”带来的牢狱之灾‌

 

Z总是本地一家小型装饰公司的负责人。去年,他的好友,另一家装饰公司的老板李总,在竞标一个酒店装修项目时,担心投标公司数量不足导致流标,便找到Z总“帮忙”,请Z总以自己的公司名义也投个标书,目的是“凑个数”,确保招标程序能顺利进行。Z总抹不开面子,心想就是多准备一套盖章文件的事,便答应了。他未与李总公司商议具体报价,只是参照对方提供的项目概算,随意上浮了一个比例制作了标书。最终,李总公司顺利中标,Z总的公司自然落选。

 

事情过去大半年,公安机关在一次对招投标领域的专项排查中,通过技术手段发现了这两份标书在文件制作时间、IP地址关联性及部分内容上的雷同,遂以涉嫌串通投标罪对李总和Z总立案侦查。接到Z总家属电话时,我能明显感受到他们的震惊与不解:“陈律师,我们就是帮个忙,没收一分钱好处,这怎么就犯罪了?”

 

辩护切入点:在“构罪”前提下寻找“出罪”或“罪轻”空间‌

 

初步阅卷后,我向Z总坦诚分析了局面:从客观行为看,你们两家公司事先沟通,并由一方为另一方提供“陪标”服务,这确实符合串通投标罪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特征。在事实清晰、证据确实的情况下,做无罪辩护的空间极其狭窄,且可能激化与公诉机关的矛盾。

 

“那岂不是没希望了?”Z总问。“恰恰相反,”我回答,“我们的辩护策略需要‘升维’。不从‘是否构成’上硬碰硬,而是从‘是否需要刑罚处罚’上做文章。核心是论证你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是我们的尚方宝剑。这要求我们不仅要梳理法律事实,更要全面评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构建“情节显著轻微”的四大支柱‌

 

围绕这一核心策略,我和团队从四个维度系统性地收集、组织证据和理由:

 

第一,动机与目的的非恶性。‌ 

Z总参与“陪标”的动机,纯粹是出于朋友情面,而非谋取非法中标利益或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他自始至终没有中标的意图和期待,其公司也完全不具备独立承接该项目的能力。这与那些为瓜分市场、抬高价格而恶意串通的行为,在主观恶性上有天壤之别。

 

第二,行为本身的消极性与从属性。‌ 

在整个过程中,Z总及其公司处于绝对的被动和从属地位。是李总提出请求并提供了项目基础信息;Z总未参与任何实质性串通报价的共谋,其报价是单方面、随意确定的,未对中标价格产生实质影响;他未从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连制作标书的成本都是自己承担的。其行为更像是被借用了一次“公司外壳”,而非主动参与犯罪合谋。

 

第三,危害结果的局限性与可修复性。‌ 

这是辩护的关键。我们深入分析了本次串通投标造成的实际后果:1)‌未影响中标结果‌:即便没有Z总的“陪标”,根据招标文件,只要有三家以上投标人即可开标。实际参与投标的另有其他三家独立公司,李总公司的报价和技术方案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实最优,其中标结果具有合理性。2)‌未造成经济损失‌:招标人(酒店)支付的合同价款在市场合理范围内,未因本次串通行为遭受额外损失。3)‌未破坏市场秩序‌:此次行为是针对单一项目的个别事件,影响范围极其有限,未在相关行业形成恶劣示范。我们委托第三方出具的专家咨询意见也支持了这一观点。

 

第四,当事人的一贯表现与悔罪态度。‌ 

Z总经营公司多年,无任何违法违规记录,此次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他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出具悔过书,并愿意公开向招标单位致歉,消除影响。这些情节都表明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极低。

 

审查起诉阶段的“说服”艺术‌

 

在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我们的工作重心从法庭转向了与检察官的沟通。我们提交了详尽的法律意见书,并附上了公司经营记录、项目评估报告、专家意见书、Z总的悔过材料等全套辅助证据。

 

在与主办检察官的数次沟通中,我着重强调了“刑法的谦抑性”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司法政策导向:“检察官,Z总的行为固然违法,应予谴责和行政处罚。但动用刑罚,是国家最严厉的制裁手段,应当谨慎。本案中,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显然未达到需要刑罚处罚的‘量’。对他这样一位本质上是‘法盲’式违规、主观恶性小、未造成实质危害的企业家,一个不起诉决定,远比一纸有罪判决更能起到教育、挽救和促进企业规范经营的效果。这也能让更多中小企业主明白,法律的底线不容触碰,但法律也充满温度,会给真诚悔过、危害轻微者改过自新的机会。”

 

圆满结局:一纸“不起诉决定书”的价值‌

 

经过充分的沟通与审慎的审查,人民检察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检察院认为,Z某的行为虽涉嫌串通投标罪,但鉴于其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Z某‌不起诉‌。

 

对于Z总而言,这份不起诉决定书意味着无罪的法律评价,案底得以避免,个人声誉和公司经营不会受到毁灭性打击。他收到决定书后,长舒一口气,说:“这个教训太深刻了,代价也足够沉重。感谢法律给了我一次机会。”

 

律师总结

这起案件再次印证了我的一个执业信念:高水平的刑事辩护,不仅是法庭上的慷慨陈词,更是审前程序中精准的法律与情理说服。在犯罪边界相对模糊的经济犯罪领域,特别是串通投标这类与商业惯例交织的罪名,律师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帮助司法机关在“违法”与“犯罪”、“处罚”与“教育”之间,找到那个最符合公正原则的“黄金分割点”。

 

对于不慎卷入类似情况的当事人,我的建议是:第一,立即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准确识别自身行为的法律风险等级;第二,正视问题,积极配合,真诚悔过,这些是争取从宽处理的基础;第三,信任专业律师的策略。很多时候,最优解并非硬扛到底,而是通过专业的法律工作,将案件引导至最合理、对当事人伤害最小的法律轨道上。不起诉,有时比一场“惨胜”的判决,是更彻底、更圆满的胜利。

 

关键词

‌串通投标罪不起诉 ‌情节显著轻微辩护 ‌陪标 法律责任

‌单位犯罪 与 个人责任区分 ‌初犯 偶犯 刑事辩护‌招投标 刑事风险防范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 ‌企业高管 刑事风险化解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他是国内在串通投标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出罪辩护及‌审查起诉阶段阻却刑事追诉‌领域的领军型专家。 林律师的执业聚焦于为因行业惯例、人情往来而不慎涉罪的企业家与高管提供精准刑事风险化解方案。

 

独创的 ‌“社会危害性梯度评估”辩护体系‌,擅长从行为动机、实际损害、市场影响等多维度,系统性论证案件未达刑事处罚必要性的核心观点。其辩护实践尤其注重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构建严谨的‌罪轻证据链‌与富有说服力的‌司法政策沟通‌,引导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实现案件在审判前的最优了结。 

 

本篇关于“陪标”行为获不起诉的案例,即是其将刑法谦抑性原则转化为有效辩护成果的典型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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