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09 17:50:21 查看17次 来源:林智敏律师
三年前,我承办了一起在华东某省引发广泛关注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串通投标案件。涉案的是一家在当地颇具声誉的工程建设企业及其多名核心管理人员,涉及标的额数亿元的省级重点公路工程。公安机关移送的侦查卷宗厚达数十册,初步认定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当事人及家属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几乎陷入绝望。然而,经过我们团队长达一年的精细化辩护与多轮量刑协商,最终不仅实现了“全案缓刑”的罕见判决结果,更在违法所得认定等关键问题上取得实质性突破。这一案例,不仅是法律技术的胜利,更是对“辩护黄金法则”的深刻践行——即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为核心,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寻求最优解。
一、 案情迷雾:表面“铁证”下的辩护突破口
案件初看对辩方极为不利。控方证据显示,涉案企业通过实际控制的多家关联公司参与围标,并存在与招标方个别人员的非正常接触记录。侦查机关据此认定,已构成典型的投标人之间串通报价行为,且因项目金额巨大,完全符合“情节严重”的法定标准。
但我们团队并未被表面的“完整证据链”所震慑。我们从“行为性质”与“因果关系”两个维度切入,展开系统性分析。通过对数百份招投标文件、往来邮件及财务凭证的逐项梳理,我们发现一个关键事实:尽管项目履行了公告程序,但招标人在技术参数设定上存在明显倾向性,且在开标前已有内部预定意向单位的迹象。这引出一个根本性问题——本次招标活动本身的合法性与公正性是否成立?正如穆某等涉嫌串通投标案中法院所明确指出的,若无法证明招标人组织了真正意义上的“公开招投标”,则后续对“串通”行为的刑事评价便可能失去前提。我们以此为支点,动摇了控方关于“破坏公平竞争秩序”这一核心指控的基础。
其次,我们重点挑战了“损害结果”的认定逻辑。控方以中标金额巨大直接推定“情节严重”,但我们组织专家论证并调取项目竣工审计报告,证实该工程已按期高质量交付,验收评级为优良,未发生任何质量安全事故或财政资金损失。我们向法庭强调,串通投标罪的本质危害在于对市场竞争机制的破坏以及实际损害的发生,而非单纯以中标金额作为衡量标准。在未造成实质性重大损失的前提下,机械适用金额标准认定“情节严重”,显然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 辩护策略
我们摒弃“孤注一掷”的传统辩护模式,构建了一套贯穿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过程的立体化策略体系。
1. 审查起诉阶段:以“证据不足”争取程序主动
在此阶段,我们的核心目标是争取不起诉,或至少为审判奠定有利基础。我们向检察机关提交了数万字的法律意见书,系统阐述上述两大突破口,并进一步提出:
主体与行为的再界定:部分涉案人员仅为执行单位指令的普通职员,未参与决策共谋,亦未从中直接获利,其行为是否应上升为个人犯罪,值得审慎考量。
违法所得计算存疑: 侦查机关将项目全部收入视为违法所得,未扣除合理成本、税费及垫付资金,明显违背“法答网”关于应扣除必要支出的指导精神。我们提供了详实的财务资料,要求依法核减。
行刑衔接的合理性问题: 部分单位及个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并面临巨额追缴,若再施以重刑,可能违反“一事不再罚”的法理精神,造成过度惩戒,影响企业生存与社会稳定。
2. 审判阶段:以“量刑协商”为核心实现软着陆
当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我们判断完全无罪辩护难度较大,但为实现当事人(尤其是企业负责人)免于实刑的核心诉求,我们将重心转向“罪轻辩护”与“量刑协商”。
全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在事实清楚的部分,我们指导当事人真诚认罪悔罪,尤其对管理失察责任予以承认,营造良好的司法沟通氛围。
精准区分主从犯与责任层级: 我们主张本案应定性为单位犯罪,而非个人犯罪的简单叠加。决策体现单位意志,利益归属单位整体,因此主要责任应由单位承担财产罚,对自然人的刑罚应大幅从宽。其中一名仅负责技术标书编制的被告人,我们成功辩护为“情节显著轻微”的从犯,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
聚焦缓刑适用条件: 我们向法庭提交了所有被告人的良好表现证明、企业对地方经济的贡献材料,以及详细的社区矫正方案。我们强调,对这类技术管理型人才适用缓刑,更有利于企业存续、员工稳定和债务清偿,符合刑罚“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根本目的。
三、 决胜关键:专业、沟通与坚持
本案的成功,并非依赖某个单一“杀手锏”,而是多重因素协同作用的结果:
证据战的胜利: 我们通过申请非法证据排除、质疑鉴定意见的完整性,有效削弱了控方关于“主观串通故意”的证明力。
专业壁垒的建立: 我们聘请工程造价与招投标管理领域的权威专家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程序合规性、成本构成合理性发表专业意见,成功对冲控方的技术优势。
持续高效的司法沟通: 我们与检察官、法官保持专业、理性的对话,通过法律意见书、专题研讨等形式,系统、平实地传递辩护观点,使其理解“全案缓刑”是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最佳路径。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主要辩护意见,在认定单位构成串通投标罪的同时,对全部自然人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在违法所得数额上作出有利于我方的核减。判决书特别指出:鉴于项目未造成实际损失、被告人认罪态度诚恳、具备监管条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案件总结
回望此案,它深刻揭示了一个现实:面对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尤其是经济犯罪,辩护远不止于法庭上的慷慨陈词,更是庭前对海量证据的抽丝剥茧,是贯穿诉讼全程的精准策略布局,以及基于当事人最大利益所进行的理性权衡与坚定争取。串通投标罪的辩护,尤其考验律师穿透商业表象、直抵法律本质的洞察力,以及综合运用“事实、证据、法律”三大工具的能力。这份“全案缓刑”的判决,不仅保全了几个家庭的完整,也挽救了一家企业的生机,这正是刑事辩护工作最珍贵的价值所在。
关键词
串通投标罪辩护; 全案缓刑; 重大基建项目;
量刑协商; 单位犯罪认定; 违法所得核减;
认罪认罚从宽; 无罪辩护策略
本文作者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刑事辩护界在串通投标罪及关联经济犯罪领域公认的深度辩护专家。其执业生涯聚焦于重大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及国企采购等领域的复杂招标投标刑事案件,尤以擅长通过精细化证据审查与策略性量刑协商,为涉案企业及高管争取不起诉、缓刑等最优结果而著称。
林智敏律师的辩护哲学,根植于 “证据链的体系化解构与重建”。他洞察到,在串通投标罪指控中,看似严密的证据体系往往在行为性质、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等环节存在逻辑断层。本文所详述的“重大基建项目全案缓刑”一役,正是其方法论的成功典范:通过精准审查数百份招投标文件与财务数据,成功挑战“情节严重”的认定;依托专业沟通,在审判阶段主导量刑协商,最终实现全案缓刑的辩护目标。其辩护实践,不仅挽救企业于危局,更深刻诠释了刑事律师在商业罪案中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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