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10 15:01:32 查看453次 来源:许睿律师
虚拟货币承兑商刑事法律风险全解析:从定性标准到辩护策略
一、虚拟货币承兑商经营行为的定性标准与司法认定逻辑
(一)行政定性:非法金融活动的政策定位
在我国,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与监管态度十分明确。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多部门联合发布的通知,虚拟货币不具备与法定货币等同的地位,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其相关业务活动,如虚拟货币承兑商所从事的法定货币与 USDT 等虚拟货币的兑换、买卖、撮合业务,被清晰地界定为非法金融活动。这一行政定性并非孤立存在,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起到了关键的前置性作用。
从金融监管的宏观视角来看,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是维护国家金融秩序稳定的必要举措。虚拟货币缺乏国家信用支撑,其价格波动剧烈,交易过程隐蔽且难以监管,容易引发金融风险,干扰正常的金融市场运行。这种行政定性为后续的刑事司法判断提供了坚实的政策基础。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和检察院普遍采纳金融监管政策的精神,将行政违法性作为判断刑事违法性的重要前提。一旦虚拟货币承兑商的经营行为被行政层面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那么在刑事司法程序中,就极有可能面临进一步的法律审查与追责。
(二)司法认定:穿透式审查的三大核心维度
经营性质审查
司法机关在判断虚拟货币承兑商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会深入审查其经营性质。这里的关键在于区分偶发小额的个人投资行为与面向不特定多数人的职业化经营行为。偶发小额的个人投资,通常是个人基于对虚拟货币市场的短期关注与尝试,交易次数少、金额小,不具有持续性和公开性,其目的更多是个人资产的一种配置尝试,并非以此为业获取稳定收入。例如,某上班族偶然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购买少量虚拟货币,几个月后又卖出,期间仅有这一次交易,这种行为就属于典型的偶发小额投资。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职业化经营行为。若承兑商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平台高频挂单,频繁进行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操作,且面向不特定的众多交易对象,具有明显的营利目的,那么这种行为就具备了刑事违法 “经营行为” 的特征。比如,某些承兑商长期在多个交易平台上持续发布大量买卖虚拟货币的信息,吸引众多客户与其交易,以此赚取差价获利,此类行为就会被司法机关重点关注,并可能被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这种区分的本质在于,偶发投资行为对金融市场秩序的影响微乎其微,而职业化经营行为由于其规模性和持续性,可能对金融秩序造成较大冲击,扰乱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与金融监管秩序。
2. 资金流向审查
资金流向是司法机关审查虚拟货币承兑商经营行为的另一个核心维度。在全球化的金融背景下,资金的跨境流动与监管备受关注。若虚拟货币承兑商的交易资金借助虚拟货币实现了跨境转移,或者被用于规避国家外汇、资金监管的支付结算,那么就会触发严重的刑事风险。
以 “两地资金池平衡” 模式为例,这是一种较为典型的利用虚拟货币进行非法跨境汇兑的操作方式。在这种模式下,境内外的不法分子通过 USDT 等与美元挂钩的稳定币,实现人民币与外币的间接兑换。具体来说,境内人员将人民币交给承兑商,承兑商在境内收到人民币后,指示境外人员将相应价值的外币支付给指定的境外收款人;同时,境外人员将外币交给境外的关联方,关联方在境外收到外币后,指示境内的承兑商将相应价值的人民币支付给指定的境内收款人。通过这种看似复杂的操作,实现了人民币与外币的变相兑换,而虚拟货币在其中充当了关键的媒介,帮助不法分子绕过了国家严格的外汇监管制度。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的外汇管理秩序,损害了国家的金融利益,因此被司法机关认定为非法经营外汇的核心表现,必然会受到严厉的刑事打击。
3. 技术手段审查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虚拟货币交易中的技术手段也成为司法机关关注的重点。使用 Telegram 等匿名通讯工具、高频小额交易、混币服务等技术手段,往往被视为具有规避监管的主观故意。
Telegram 等匿名通讯软件,因其具有高度的加密性和匿名性,使得交易双方的身份和沟通内容难以被追踪和监控。若承兑商使用此类软件与客户进行交易沟通,就会让司法机关对其交易目的产生怀疑。高频小额交易同样具有明显的可疑性,这种交易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监管部门对大额交易的监测,同时也符合一些违法资金转移的特征,如通过多次小额交易分散资金,降低被发现的风险。混币服务则更为隐蔽,它通过将不同来源的虚拟货币混合在一起,模糊资金的来源和去向,使得监管部门难以追踪资金的真实流向。
在某实际案例中,被告人利用 Telegram 与客户对接,在交易过程中配合夜间高频交易。法院综合这些异常情况,直接认定被告人 “应当明知” 资金来源非法。因为在正常的商业交易中,不会无端选择如此隐蔽且异常的交易方式,这些技术手段的运用,从侧面反映出被告人可能存在逃避监管、掩盖非法交易的主观故意。所以,司法机关在审查虚拟货币承兑商的经营行为时,对于这些技术手段的运用会格外关注,一旦发现存在此类异常情况,就会深入调查,以确定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
二、承兑商业务高频涉罪罪名解析:构成要件与典型案例
(一)非法经营罪:资金支付结算的实质认定
法律依据与双重适用路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25 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在虚拟货币承兑商的业务场景中,核心争议聚焦于如何区分正常的 “虚拟货币买卖” 与违法的 “非法支付结算”。
从法律适用路径来看,若承兑商的交易行为在实质上是为他人提供不受监管的资金转移通道,就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的相关条款。其中,“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是常见的适用情形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过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或者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虚假交易手段,为他人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等行为,都可被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在虚拟货币交易中,若承兑商通过操纵虚拟货币交易,制造虚假的交易流水,实则为他人转移资金,这种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变相买卖外汇” 也是虚拟货币承兑商可能触犯的法律红线。在我国,外汇的买卖必须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进行,未经许可的外汇买卖行为属于违法。虚拟货币因其具有一定的跨境流通性和匿名性,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来进行变相的外汇买卖。例如,一些承兑商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帮助境内人员将人民币兑换成境外法定货币,或者帮助境外人员将外币兑换成人民币,实现资金的跨境转移,这种行为就构成了 “变相买卖外汇”。
在青岛某地下钱庄案中,被告人充分利用虚拟货币的特性,构建了一个复杂的跨境资金兑换网络。他们以 USDT 为媒介,通过精心设计的交易流程,实现了资金在境内外的快速转移。在这个过程中,被告人通过多个账户进行资金的分散和归集,利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规则漏洞,巧妙地规避了监管部门的监测。他们的交易行为呈现出明显的规律性和规模化特征,每天都有大量的资金通过虚拟货币进行跨境兑换。最终,经司法机关查明,涉案金额高达 158 亿元。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穿透了虚拟货币买卖的表面形式,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实质上是非法从事跨境汇兑业务,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以非法经营罪对其进行了定罪处罚。
2. 辩护争议焦点
在涉及虚拟货币承兑商的非法经营罪指控中,辩护方与控方往往存在激烈的争议。辩方通常主张,单纯的币币 / 法币兑换行为本质上属于 “虚拟商品交易”。他们认为,虚拟货币虽然具有一定的金融属性,但在交易过程中,更像是一种特殊的商品。承兑商在进行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时,只是在进行普通的商品买卖活动,与传统的金融支付结算业务有着本质的区别。例如,在一些小额的虚拟货币交易中,交易双方只是基于对虚拟货币未来价值的预期进行买卖,不存在为他人提供资金支付结算的主观故意。
然而,控方则强调,当虚拟货币交易具备 “营利性、持续性、涉众性” 等特征时,应穿透其表面形式,深入探究交易的实质。如果承兑商长期以虚拟货币交易为业,频繁地与众多不特定对象进行交易,且通过这种交易获取了可观的经济利益,那么这种行为就不能简单地被视为普通的商品交易。控方会认为,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在利用虚拟货币搭建一个非法的资金支付结算平台,为他人提供资金转移服务,从而扰乱了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应当被认定为非法经营。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这种争议往往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进行判断 。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网络犯罪的 “资金通道” 风险
构成要件与 “明知” 推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87 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虚拟货币承兑商的业务中,如果其明知交易对手方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行为,却仍然为其提供虚拟货币兑换服务,帮助其将犯罪所得的资金进行转移、变现,那么就极有可能构成帮信罪。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 “明知” 的认定是一个关键问题。由于虚拟货币交易的匿名性和复杂性,承兑商往往会声称自己并不知晓交易资金的来源非法。然而,司法机关会根据一系列客观行为来推定承兑商是否具有 “明知” 的主观故意。例如,如果承兑商的账户多次被冻结,这通常是一个明显的风险信号,表明其交易资金可能存在问题。但如果承兑商在明知账户被冻结的情况下,仍然继续进行交易,那么司法机关就会合理地推定其对资金的非法来源存在 “概括性明知”。使用非实名支付工具进行交易也是一个重要的判断因素。非实名支付工具难以追踪资金流向和交易主体身份,若承兑商使用此类工具,就会增加其交易的可疑性,司法机关也会据此推定其可能明知交易存在违法风险 。
在黄某案中,被告人黄某在星火支付 OTC 网络平台注册成为承兑商,从事 USTD 虚拟货币 “搬砖” 套利业务。在这个过程中,黄某多次发现自己的支付宝和银行卡被限制使用和冻结,尤其是在 2019 年 8 月 16 日其光大银行卡被冻结后,他于 8 月 19 日确认了被司法冻结的事实,此时他主观上已经意识到交易平台里对方的资金可能出现了问题,涉嫌违法犯罪。然而,为了将 USTD 虚拟货币转出兑换现金牟利,他仍然继续使用中国平安银行卡和中国农业银行卡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从黄某的认知能力和专业水平来看,他应当知道继续进行交易的风险,但他还是选择了无视风险,继续为可能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帮助。最终,法院认定黄某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继续提供银行卡和支付宝帮助他人提供支付结算,金额达 70 余万元人民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 情节严重的量化标准
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 是入罪的重要条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支付结算金额 20 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 1 万元以上,即达到了入罪门槛。这一量化标准对于虚拟货币承兑商来说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由于虚拟货币交易的便捷性和高效性,承兑商在日常业务中可能会涉及大量的资金交易。一旦其交易资金被认定为与信息网络犯罪有关,且达到了上述量化标准,就很容易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虚拟货币交易市场中,一些承兑商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往往会忽视交易风险,频繁地与各类客户进行交易。他们可能在不知不觉中就为网络犯罪提供了资金通道,而当交易金额累计达到 20 万元以上时,就可能面临刑事指控。即使承兑商的违法所得仅为 1 万元以上,只要其行为符合帮信罪的其他构成要件,也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也提醒了虚拟货币承兑商,在从事相关业务时,必须严格审查交易对手和资金来源,避免陷入法律风险 。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vs 洗钱罪:主观明知与上游犯罪的界限
核心区别与司法难点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掩隐罪)与洗钱罪在行为外观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在构成要件上存在关键区别,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所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312 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隐罪。该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广泛,涵盖了所有犯罪行为。其行为重点在于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物理上的转移、窝藏、变现等事后帮助行为。例如,承兑商在明知资金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帮助犯罪分子将资金转换为虚拟货币,或者将虚拟货币变现为法定货币,这种行为就可能构成掩隐罪。
而洗钱罪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91 条规定,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提供资金帐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等行为之一的,构成洗钱罪。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仅限于这七类特定犯罪,其行为更侧重于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来源和性质,使非法资金在形式上合法化。
在主观 “明知” 的证明上,两罪都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但洗钱罪对 “明知” 的证明标准更高,需要综合更多的因素进行判断。交易价格异常是一个重要的判断因素。如果承兑商以明显高于市价的价格收购虚拟货币,这就不符合正常的市场交易逻辑,很可能被推定其明知资金来源非法。资金来源特殊也是判断的关键。若资金涉及贪污贿赂等特定上游犯罪,那么在认定洗钱罪时,司法机关会更加严格地审查承兑商是否明知资金的来源和性质 。
2. 典型案例对比
在张某案中,被告人张某低价收购涉诈 USDT 并变现。在这个案件中,虽然能够确定资金来源于诈骗犯罪,但由于无法证明这些资金属于洗钱罪所要求的七类特定上游犯罪,所以法院最终依据掩隐罪对张某进行了认定。这表明,在缺乏明确证据证明资金属于特定上游犯罪时,即使行为存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也只能按照掩隐罪进行处理。
与之形成对比的是某贪污案,被告人通过混币服务转移受贿所得比特币。由于上游犯罪是贪污罪,属于洗钱罪的七类特定上游犯罪之一,且被告人采用了混币服务这种较为隐蔽的方式来转移资金,明显具有掩饰资金来源和性质的故意。因此,法院最终以洗钱罪对被告人进行了加重处罚。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掩隐罪与洗钱罪在适用上的区别,上游犯罪的性质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方式,都会对罪名的认定产生关键影响 。
三、刑事法律后果:自由刑、财产刑与涉案财物处置
(一)自由刑梯度:从拘役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旦虚拟货币承兑商被判定犯罪,面临的自由刑处罚因罪名不同而呈现出显著差异。非法经营罪作为一项较为严重的经济犯罪,若情节特别严重,将面临 5-15 年的有期徒刑。这一量刑幅度体现了法律对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的严厉制裁。在一些涉及巨额资金的虚拟货币非法经营案件中,被告人通过长期、大规模地从事非法资金支付结算或变相买卖外汇业务,严重破坏了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涉案金额高达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此类案件中的被告人往往会被判处较重的刑罚。
洗钱罪同样是对金融秩序具有严重破坏力的犯罪,若情节严重,被告人将被判处 5-10 年有期徒刑。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涉及毒品、黑社会、走私等七类严重犯罪,其行为本质是对这些犯罪所得的合法化掩饰,严重危害了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当虚拟货币被用于清洗这些特定上游犯罪的所得时,承兑商一旦被认定构成洗钱罪,必将受到严厉的刑事处罚。
相比之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量刑相对较轻,最高刑期为 3 年有期徒刑。帮信罪主要针对那些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在虚拟货币交易中,若承兑商仅仅是在一定程度上为网络犯罪提供了资金转移的便利,且主观恶性相对较小,那么可能会被认定为帮信罪,量刑也会相对较低。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判处 3-7 年有期徒刑。该罪主要惩罚那些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进行窝藏、转移、收购等掩饰、隐瞒行为的人。在虚拟货币领域,若承兑商明知资金是犯罪所得,却依然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帮助犯罪分子转移资金,就可能触犯此罪 。
(二)财产刑与涉案财物处理
罚金与没收违法所得
在财产刑方面,非法经营罪除了自由刑外,还会并处违法所得 1-5 倍的罚金。这一罚金规定旨在剥夺犯罪分子通过非法经营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从经济层面给予严厉制裁。如果虚拟货币承兑商通过非法经营虚拟货币业务获利 100 万元,那么其可能面临 100 万 - 500 万元的罚金处罚。
对于所有涉及虚拟货币犯罪的行为,其获利都将被依法追缴。即使虚拟货币已经转移或灭失,司法机关仍可责令犯罪人退赔被害人的损失。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法律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无论犯罪人如何处置非法所得,都不能逃避对被害人的赔偿责任。如果承兑商将通过犯罪行为获得的虚拟货币转移给他人,司法机关有权要求其追回虚拟货币或按照相应价值进行退赔,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 。
2. 虚拟货币的处置难题
作为犯罪工具或赃款载体的虚拟货币,司法机关有权依法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在处置这些虚拟货币时,首先面临的难题就是价值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价值认定优先采用案发时主流平台的市场价。这是因为主流平台的市场价格相对公开、透明,能够较为客观地反映虚拟货币在案发时的实际价值。如果在某一案件中,案发时比特币在主流交易平台的价格为每个 5 万美元,那么在认定涉案比特币价值时,通常会以此价格为基准。
然而,对于一些无公开报价的币种,价值认定则会参考被害人购入成本或销赃价格。在某些情况下,被害人通过场外交易以较高价格购入虚拟货币,而这些虚拟货币又涉案,此时若无法获取公开市场报价,就会以被害人的购入成本来认定价值。若涉案虚拟货币已经被销赃,那么销赃价格也会成为重要的价值认定依据。在某案例中,法院在处理一起涉及虚拟货币的案件时,由于涉案的虚拟货币较为小众,没有公开的市场报价,最终法院以 USDT 对美元 1:1 的汇率折算涉案金额,这充分展示了司法机关在面对虚拟货币价值认定难题时,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综合运用各种合理的认定标准,以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与准确 。
四、有效辩护策略:从构成要件到地域差异的精细化抗辩
(一)主观 “明知” 要件的突破点
否定 “概括性明知”
在虚拟货币承兑商相关案件中,否定 “概括性明知” 是关键的辩护要点之一。许多承兑商在交易过程中,可能仅察觉到交易存在一些异常情况,如交易对方要求使用特定的支付方式、交易时间较为特殊等,但这些异常并不足以让承兑商明确知晓资金来源于犯罪活动。尤其是在涉及洗钱罪的指控时,由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仅限于七类特定犯罪,辩护律师更应着重强调无证据证明承兑商知晓上游犯罪属于这七类特定罪名。
在某起案件中,辩方成功提供了交易对手声称资金为 “外贸货款” 的聊天记录。这一关键证据使得法院在判断承兑商主观明知程度时,充分考虑到承兑商有合理理由相信资金来源合法,从而降低了对其 “明知” 的认定层级。这表明,在辩护过程中,通过收集和提供能够证明承兑商对资金来源存在合理认知的证据,对于否定 “概括性明知” 至关重要。承兑商在日常交易中,也应尽量留存与交易相关的各类信息,以便在可能面临法律风险时,能够为自己的不知情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
2. 严格证明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判断行为人是否 “明知” 时,应综合考虑其职业经历、审核义务履行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坚决反对仅因交易模式异常就简单推定有罪。
在实际辩护中,若承兑商能够证明自己已要求客户提供资金用途说明,并对客户提供的信息进行了合理审查,如核实客户身份、要求提供相关交易合同等,就可以此为依据主张自己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不应当被轻易推定明知资金来源非法。在某虚拟货币交易案件中,被告人作为承兑商,在与客户交易前,详细询问了资金用途,并要求客户提供了所谓 “外贸交易” 的合同等资料。虽然这些资料后来被证明存在一定瑕疵,但被告人的这一行为表明其在主观上有审查资金来源合法性的意愿和行动。辩护律师在该案中,以此为重点进行辩护,强调被告人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不能仅因交易最终被认定为涉及非法资金就推定被告人明知,最终取得了较为理想的辩护效果 。
(二)客观行为与罪名构成的精准切割
区分 “买卖行为” 与 “支付结算业务”
在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界定中,明确区分 “买卖行为” 与 “支付结算业务” 是至关重要的辩护策略。虚拟货币在一定程度上具有 “虚拟商品” 的属性,这是进行辩护的重要基础。如果承兑商的交易行为是基于点对点的方式,即个体与个体之间直接进行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且没有证据表明其是在为不特定多数人提供资金转移通道,那么这种行为更倾向于被认定为普通的买卖行为,而非支付结算业务。
在一些偶发的个人间 USDT 兑换案例中,当事人之间可能仅仅是基于个人对虚拟货币市场的兴趣或短期投资需求进行交易。例如,甲某因偶然了解到虚拟货币市场,与朋友乙某协商,以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了一次小额的 USDT 兑换。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双方没有通过任何公开平台面向公众开展交易,也不存在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意图和行为。此类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充分利用交易的偶发性和个体性特点,主张该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支付结算业务,从而争取不起诉或减轻处罚 。
2. 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即使承兑商的行为违反了金融监管规定,也并不必然意味着构成刑事犯罪。刑事犯罪的认定需要达到 “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的程度,这一程度的判断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交易规模、社会危害性等。
在一些首次涉案且金额未达入罪标准的案件中,被告人可能只是在初步尝试虚拟货币承兑业务,交易规模较小,涉及的资金量也相对较少。同时,其行为对市场秩序的影响较为有限,社会危害性低。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强调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主张被告人的行为虽然存在一定的违规性,但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的严重程度,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某承兑商在刚开始从事虚拟货币承兑业务时,由于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足,进行了一些小额的交易。在被监管部门发现时,其交易金额远远低于非法经营罪等相关罪名的入罪标准,且没有造成明显的社会危害后果。辩护律师在该案中,通过详细阐述被告人的初犯情节、交易规模以及社会危害性,成功说服司法机关对被告人作出了相对较轻的处罚决定 。
(三)犯罪数额的核减与价值认定争议
数额精细化核算
在虚拟货币承兑商相关案件中,对犯罪数额进行精细化核算,是实现有效辩护的重要环节。由于虚拟货币交易的复杂性,交易记录中往往包含多种类型的交易,其中一些交易可能与犯罪行为无关。因此,辩护律师需要仔细审查交易流水,准确扣除与犯罪无关的正常交易、未成功订单以及合理成本。
在某起案件中,辩方面对高额的非法经营数额指控,通过对海量交易流水的细致比对,发现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交易是承兑商在正常市场波动下进行的合理套利操作,这些交易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并无关联。同时,一些订单由于各种原因并未成功完成,也被错误地计入了犯罪数额。此外,辩方还指出,承兑商在交易过程中支付的平台手续费等合理成本,应当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经过详细的核算和论证,辩方成功核减了 50% 被指控的非法经营数额,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判决结果。这充分体现了在辩护过程中,对犯罪数额进行精细化核算的重要性,只有通过严谨的审查和计算,才能确保犯罪数额的认定准确合理,避免被告人受到不公正的量刑 。
2. 虚拟货币价值的抗辩空间
虚拟货币市场价格波动剧烈,这为犯罪数额认定中的虚拟货币价值判断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也为辩护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在司法实践中,控方可能会采用不利于被告人的市场高价来计算虚拟货币价值,从而导致犯罪数额虚高。
针对这一情况,辩方可以主张以交易发生时的均价或被害人实际损失来计算虚拟货币价值。在一些涉及盗窃虚拟货币的案件中,控方可能会以案发时虚拟货币的最高市场价格来认定犯罪数额。但辩方通过深入调查发现,在交易发生时,虚拟货币的市场均价远低于案发时的最高价。而且,被害人实际购买虚拟货币的成本也相对较低。因此,辩方主张应以交易发生时的均价或被害人实际损失来计算犯罪数额,避免因币价波动导致对被告人的量刑过重。这种基于市场实际情况和被害人实际损失的主张,更符合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也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更合理的量刑结果 。
(四)地域司法差异与辩护策略调整
发达地区 vs 欠发达地区的罪名选择
我国地域广阔,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司法实践存在显著差异。在虚拟货币相关案件中,这种差异尤为明显。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由于金融活动频繁,虚拟货币交易也更为活跃,司法机关对虚拟货币犯罪的打击力度较大,倾向于适用非法经营罪、洗钱罪等重罪,量刑标准也相对严格。
而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虚拟货币交易相对较少,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更常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入罪,量刑相对宽缓。辩护律师在接手案件时,必须充分了解案件发生地的司法惯例,制定针对性的辩护策略。在广东地区,由于该地区金融活动活跃,虚拟货币交易相关案件较多,司法机关在认定罪名时,对于非法经营罪和洗钱罪的适用较为谨慎,但对于涉及跨境汇兑的行为,会重点审查。因此,辩护律师在该地区办理案件时,若被告人被指控相关罪名,应重点论证被告人无跨境汇兑故意,从交易目的、资金流向等方面入手,降低被认定为重罪的可能性 。
2. 证据审查力度差异
发达地区的司法机关在处理虚拟货币相关案件时,对 “主观明知” 证据的要求更高。由于发达地区金融市场复杂,虚拟货币交易手段多样,司法机关为了确保案件质量,会依赖专业鉴定机构对虚拟货币流向进行追踪,通过先进的技术手段和专业的分析方法,力求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相比之下,欠发达地区的司法机关在证据审查方面可能相对简化,证据链的完整性和严密性要求相对较低。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需要重点关注证据的合法性和关联性,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或补充客观交易记录。在某欠发达地区的虚拟货币案件中,辩护律师发现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部分证据系非法取得。辩护律师依法申请排除这些非法证据,同时提供了能够证明被告人交易行为存在合理理由的客观交易记录,最终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产生了积极影响 。
五、行业风险预警与合规建议
(一)2026 年监管新趋势:打击升级与辩护空间
步入 2026 年,虚拟货币领域的监管态势愈发严峻。随着《洗钱罪司法解释》的正式实施,以及多部门协同打击机制的不断强化,司法机关对虚拟货币相关犯罪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手段也更加精准高效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虚拟货币承兑商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急剧上升。
在对 “主观明知” 的认定上,推定规则呈现出愈发严格的趋势。司法机关不再仅仅依据单一的交易异常情况进行判断,而是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构建更为严密的证据链条。在判断承兑商是否明知资金来源非法时,会全面审查交易双方的沟通记录、交易频率与时间规律、资金流转路径等多方面信息。如果承兑商在交易过程中频繁使用匿名通讯工具,且交易时间集中在深夜等非营业时段,同时资金流转呈现出快进快出、分散集中等异常特征,那么司法机关极有可能推定其具有 “主观明知”。
然而,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强,证据标准也同步提升。这为专业辩护工作开辟了新的空间。辩护人在面对此类案件时,可以充分利用这一变化,从多个角度展开精细化辩护。在审查证据时,着重关注 “明知” 证明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漏洞。若司法机关仅依据部分交易异常情况就推定承兑商 “明知”,但缺乏其他有力证据的支持,辩护人就可以此为切入点,指出证据链条的不完整性,要求严格按照证据规则进行认定。
在犯罪数额计算方面,辩护人同样可以发挥专业优势。仔细审查控方所指控的犯罪数额,精准识别其中可能存在的计算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如果控方在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时,未能准确扣除与犯罪无关的正常交易部分,或者在认定虚拟货币价值时采用了不合理的计算方法,辩护人应及时提出异议,并提供合理的计算依据和方法,争取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结果 。
(二)从业者风险防控要点
对于虚拟货币承兑商从业者而言,加强风险防控意识,采取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是避免陷入刑事法律风险的关键。
在交易工具的选择上,应坚决避免使用 Telegram 等匿名通讯工具进行交易沟通。匿名通讯工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用户的隐私,但也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使用此类工具进行交易,会极大地增加交易的可疑性,容易引起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关注。一旦出现问题,承兑商很难证明自己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和资金来源的正当性 。
在交易模式上,要杜绝高频异常交易行为。高频异常交易往往是违法资金转移的常见手段,如通过频繁的小额交易来分散资金,或者在短时间内进行大量的资金交易以快速转移资产。承兑商若采用这种交易模式,很容易被误认为是在协助违法犯罪活动进行资金转移。因此,承兑商应保持合理的交易频率和交易规模,确保交易行为符合正常的商业逻辑和市场规律 。
建立健全客户身份审查机制至关重要。在进行交易前,承兑商应全面核实客户的身份信息,要求客户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并对客户的资金用途进行详细的了解和记录。如果客户拒绝提供相关信息,或者其资金用途存在可疑之处,承兑商应果断拒绝交易。在某案例中,承兑商在与客户交易前,仔细审查了客户的身份信息和资金用途,发现客户提供的资金用途说明存在明显的逻辑漏洞,且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承兑商果断终止了交易,从而避免了可能的法律风险。同时,承兑商还应留存好所有与交易相关的资金用途证明材料,以备日后查证 。
一旦发现账户被冻结,承兑商应立即停止交易,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账户冻结往往是交易资金出现问题的重要信号,此时继续交易只会让自己陷入更深的法律困境。专业律师能够根据具体情况,为承兑商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应对策略,帮助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在接到账户冻结通知后,承兑商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争取从轻处理 。
虚拟货币承兑商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面临着极高的刑事法律风险。从业者必须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风险防控。而对于已经涉案的人员,专业的刑事律师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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