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关键武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全解析

2026/02/10 15:02:42 查看948次 来源:许睿律师

刑事辩护关键武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全解析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核心依据。并非所有能够反映案件事实的材料均具备证据能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守护司法公正、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制度屏障,亦是刑事辩护实务中的核心辩护工具。

作为专注刑事辩护业务的西安律师,本文结合现行法律规范与实务经验,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系统解读,重点厘清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及实务适用路径,为当事人及法律从业者提供参考。

一、先搞懂:什么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核心内涵为:司法机关通过违反法定程序、侵犯公民宪法权利或重要诉讼权利的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该规则被誉为“国家人权保障水平的试金石”。以刑讯逼供为代表的非法取证行为,不仅严重侵犯公民基本人权,更易导致虚假供述产生,进而引发冤假错案,损害司法公信力。

从立法演进来看,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逐步完善:2010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确立规则框架;2017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细化非法证据的范围与认定标准;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将前述规则核心内容予以吸收,并实现与监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衔接。其中,2017年《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作为专门性、系统性规范,是当前实务中适用该规则的核心依据。

二、核心要点:哪些证据会被认定为“非法证据”?

认定非法证据需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违反法定程序侵犯重要权利。结合实务中常见的六类情形,对非法证据的具体认定标准逐一解析如下:

(一)刑讯逼供取得的供述:超出物理暴力的广义界定

实践中,部分公众对刑讯逼供的认知局限于物理暴力,但从规范解读与实务认定来看,刑讯逼供涵盖暴力方法与变相肉刑两类情形。根据相关规定,采用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冻、饿、晒、烤、疲劳讯问等变相肉刑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此处需明确区分非法取证取证程序瑕疵:对于讯问笔录遗漏签名、记录表述略有瑕疵等程序性瑕疵,若未侵犯当事人核心权利,且可通过补正或合理解释弥补,不构成非法取证,不会直接导致证据排除;而连续讯问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疲劳讯问等情形,因已达到侵犯当事人基本权利的程度,属于典型的非法取证行为。

(二)威胁取得的供述:合法讯问压力与非法威胁的界限划分

讯问程序本身具有一定的制度性压力,合理的讯问压力属于法律允许的范畴,但该压力不得突破合法性边界演变为非法威胁。根据规定,仅当采用“以暴力相威胁”或“以严重损害本人及近亲属合法权益相要挟”(如以“不认罪即追究近亲属刑事责任”等方式),迫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真实意愿作出供述时,相关供述才应当被排除。

实务中,办案人员就“不配合调查将依法从重处罚”等内容进行法律政策宣讲,属于合法的讯问指引,不构成非法威胁;但若明确以损害无涉案关联的近亲属合法权益为要挟,则已触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红线,相关供述不具备证据能力。

(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取得的供述:绝对排除的刚性要求

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无论非法限制行为的程度轻重,均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例如,未经法定审批程序,将当事人关押于非法定羁押场所进行讯问,由此取得的供述因取证程序严重违法,不具有合法性。

(四)重复性供述:原则排除与例外情形的平衡适用

实务中易被忽视的是重复性供述的排除问题:若首次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后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受该非法取证行为的持续性影响,作出的与首次供述内容一致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不能仅排除首次非法供述而保留后续重复性供述。

基于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考量,相关规定设置两类例外情形,符合例外条件的重复性供述可具备证据能力:

1. 侦查阶段例外:侦查机关经控告、举报或主动发现确认存在非法取证情形后,更换侦查人员重新开展讯问,且在讯问过程中明确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及认罪的法律后果,当事人自愿作出供述的;

2. 诉讼阶段变更例外: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开展讯问时,明确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及认罪的法律后果,当事人自愿作出供述的。需注意的是,若此前实施非法取证的侦查人员参与检察人员主持的讯问,导致当事人因心理胁迫无法自主供述的,相关供述不适用本例外情形。

此外,实务中存在侦查机关制作讯问笔录时复制粘贴先前笔录内容,导致多份笔录内容高度雷同的情形。若辩护方就此提出非法取证抗辩,应当按照重复性供述排除规则进行审查;若辩护方仅对笔录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未主张非法取证,则可通过调取讯问录音录像予以核实。若缺乏讯问录音录像佐证,复制粘贴形成的笔录应视为对首次讯问笔录的重复,司法机关仅需重点审查首次讯问笔录的证明力——因雷同笔录不具备独立的证据价值,其证明力不因复制次数增加而提升。

(五)非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同等排除的权利保障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不限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对证人、被害人采用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言、陈述,亦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实践中,部分冤假错案的形成,源于非法取证导致的虚假证人证言,此类虚假证言若形成“虚假印证”,在证人、被害人未出庭作证的情况下,难以被有效甄别。

就辩护方是否有权申请排除非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但从权利保障与程序公正原则出发,若辩护方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如证人被胁迫的通讯记录、就医凭证等),申请法庭排除此类言词证据,法庭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开展审查;经审查对证据合法性产生合理疑问的,应当通知证人、被害人出庭作证,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是否排除的认定。

(六)非法实物证据:裁量排除与补正优先的适用规则

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通常对案件事实认定具有关键作用,因此现行规则对非法实物证据采用裁量排除模式,以“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为核心排除标准。根据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要求办案机关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无法补正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实务中,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且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主要表现为未经依法审批,非法实施搜查、扣押等侦查措施收集实物证据。对此类证据是否排除,需综合考量案件性质、证据的重要性、程序违法的严重程度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例如,在制止犯罪、实施抓捕、避免证据灭失等紧急情形下,未经审批采用搜查、扣押措施收集物证、书证,办案机关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的,相关证据可具备合法性;若系故意规避审批程序实施非法搜查、扣押,且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相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需明确的是,非法实物证据的“补正或合理解释”与瑕疵证据的“补正或合理解释”存在本质区别:后者针对证据形式要件的瑕疵,目的是消除证据真实性的疑问;前者针对证据收集程序的合法性缺陷,仅适用于存在紧急情形等特殊事由,且能够通过补正或解释弥补合法性缺陷的情形。

三、实务适用指引:当事人与辩护人的权利行使路径

(一) 当事人视角:非法取证线索的留存与告知

1. 遭遇非法取证时,优先保障自身人身安全,避免采取过激对抗行为;

2. 精准留存非法取证相关线索,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取证的时间、地点、实施人员、具体方式(如“2025年X月X日,在XX派出所被连续讯问二十四小时,期间未提供饮食”);

3. 及时将非法取证情况告知辩护律师,配合律师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材料(如体表伤痕照片、就医记录、同监室人员证言等)。

(二) 辩护人视角:核心辩护策略与实务操作要点

1. 精准提出排除申请:在庭审前或庭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书面排除申请,明确列明拟排除的非法证据清单,并附上相关线索及证据材料,确保申请具备事实与法律依据;

2. 聚焦核心要件抗辩:针对重复性供述等争议情形,重点论证后续供述与前期非法取证行为的关联性,以及当事人供述的非自愿性;

3. 厘清违法层级差异:准确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非法取证的界限,并非所有程序违法的证据均需排除,重点论证程序违法的严重程度及对司法公正的实质影响;

4. 依托讯问录音录像核实:对存在合法性争议的供述,坚决申请法庭调取全程讯问录音录像,通过比对录像内容与讯问笔录,核查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痕迹,强化抗辩说服力。

四、结语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核心制度,亦是辩护律师实现有效辩护的重要路径。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司法机关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标准日趋严格,为该规则的实务适用提供了更充分的程序保障。

作为专注刑事辩护的西安律师,我们在办理经济犯罪、网络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过程中,始终将证据合法性审查作为核心辩护要点。若当事人或其家属面临刑事指控,应当充分重视证据合法性问题,及时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通过合法途径行使权利,借助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基于《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现行有效法律规范撰写,仅供实务参考,具体案件的处理需结合案件事实及证据情况综合判断。)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