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11 22:05:01 查看54次 来源:京盟律师杜柏飞团队律师
一、案件背景
李某某是辽宁省某村村民,2005 年与村委会签订《荒山承包合同》,承包 210 亩荒山种植樱桃树,承包期限长达 70 年。2010 年,区被纳入辽宁沿海经济带重点发展区域,2016 年村启动整体动迁,李某某的承包地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方对地块进行了登记测量,但未对地上附着物(樱桃树)开展评估。
更关键的是,动迁启动时,征收方发布公告称“动迁区域内地上附着物不得进行管理”,李某某被迫停止对樱桃园的养护,导致樱桃树逐年枯萎死亡,仅剩余少量存活。此后多年,李某某多次要求对漏评的樱桃树进行补偿,均未得到明确答复。
2023 年,某公司的风电项目选址于李某某承包的荒山内,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该区域部分土地作为项目建设用地。2024 年,乡人民政府委托评估公司对项目占用的 7000 平方米土地进行评估,仅给出 2220 元补偿款并提存,但李某某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且未涵盖 2016 年漏评的樱桃树损失,拒绝领取。2025 年 8 月 12 日,李某某向市人民政府邮寄《补偿认定申请书》,请求对 210 亩土地进行全面安置补偿,并按 2016 年动迁时的樱桃树状况追溯评估,却未收到任何书面答复。为维护权益,李某某提起行政复议。
二、争议焦点
1. 2016 年动迁是否征收李某某的土地,是否存在附着物漏评?
2. 风电项目补偿是否合理,市政府是否履行安置补偿义务?
3. 市政府未答复补偿申请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
三、被申请人辩称
2016 年未征收涉案土地:当年动迁未取得省政府土地批文,未正式征收李某某的荒山,不存在附着物漏评,也未禁止其管理樱桃树。
风电项目补偿合法合理:项目已获完整用地手续,评估公司依法出具评估报告,2220 元补偿款已提存,李某某拒绝领取系个人原因,补偿义务已履行。
无需额外履行安置补偿义务:仅风电项目占用部分土地,其余土地未被征收,不存在全面补偿210 亩土地的法定依据。
四、胜诉结果
确认土地征收事实:申请人承包的部分荒山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复征收,且2025 年 3 月被申请人已对部分地块进行施工,征收事实成立。
认定行政不作为:被申请人作为县级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定主体,负有及时补偿义务。其未与申请人达成补偿协议,也未作出补偿决定,且未答复补偿申请,构成行政不作为。
责令履行法定职责: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责令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李某某的补偿申请事项作出全面处理。
五、法律意义
县级政府是补偿法定主体: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法定主体,必须依法履行公告、评估、补偿等职责,不得推诿。
征收补偿需遵循“及时足额” 原则:征收工作启动后,应及时对土地及附着物进行评估,与被征收人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需作出补偿决定,不得无故拖延,损害被征收人权益。
未答复补偿申请构成不作为:行政相对人提交补偿申请后,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或处理,“不予回应” 属于典型行政不作为,需依法纠正。
六、律师策略
1、以辽宁省人民政府的土地征收批复、动迁登记测量记录、风电项目施工通知等为依据,证明李某某的土地已被纳入征收范围,反驳“未征收” 的抗辩。
2、指出2016 年动迁时的漏评行为,以及征收方 “禁止管理” 的要求与樱桃树枯萎的直接因果关系,主张追溯性评估补偿的合理性。
3、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指出被申请人未答复补偿申请、未作出补偿决定,构成行政不作为,要求复议机关责令其全面履职。
七、温馨提示
确认评估范围,保留相关证据:征收时需核对附着物评估清单,确保树木、建筑物等均被纳入评估;保留承包合同、种植记录、评估报告等,避免漏评后无据可依。
拒绝“禁止管理” 的违法要求:若征收方要求停止对附着物的管理,应书面提出异议并保留证据,防止因禁止管理导致损失扩大,后续可主张该部分损失赔偿。
补偿申请未答复,及时维权:向行政机关提交补偿申请后,若超期未收到书面答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行政不作为违法。
八、结语
李某某的胜诉,本质上是对行政机关“拖延补偿、消极履职” 的纠偏。在集体土地征收中,无论是动迁中的 “漏评”,还是项目占地后的 “微薄补偿”,行政机关都不能以 “未征收”“已提存” 为由推卸全面补偿义务。及时、足额的补偿是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底线,也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对于被征收人而言,遇到类似漏评、拖延补偿的情况时,不必因行政机关的推诿而退缩。只要坚守合法承包权、保留完整证据,借助专业律师力量明确权利主张,就能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途径倒逼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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