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组织卖淫罪人数认定的关键事实

2026/02/12 22:41:33 查看13次 来源:叶斌律师

有些案子表面看起来情节不算严重,但在法律评价时却会出现让人意想不到的结果。几个月前,我在杭州接过一个类似的案件,当时家属很困惑:现场同时在岗的卖淫人员不到三人,为什么还是被定性为组织卖淫罪?

法律条文看的是“受管理人数”,不是“同时营业人数”

很多人误以为,只有在同一时间内安排三名以上人员“接客”,才会构成组织卖淫罪。但刑法对于这个罪名的认定重点,并不仅仅是“同时参与卖淫的人数”,而是看在同一时间段内,受某一人或团伙管理、控制的卖淫人员有多少。

举个例子,在一个团伙中,三名卖淫人员的工作时间错开,因为个人生理原因,实际上每个时段只有两人在岗。但从法律上,他们仍同时处于头目的管理和调配之下,有劳动或经营上的隶属关系,享受或接受统一分配、安排、分成。这种情况下,三人都是管理范围内的人员,都会计入认定人数中。

换句话说,法律看的不是眼前谁在“干活”,而是谁在某段时间内受控于同一个组织结构。这是很多非专业人士容易忽略的地方。

“休息”人员同样可能被计算在内

我记得当时那位当事人的案卷里有一个细节:其中一人因为生理期几天没有出现在工作场所,家属觉得她不该算在人数里。但实际上,这名人员虽然休息,却仍由团伙负责人安排住宿、决定何时恢复工作,也没有解除关系。这种状态下,法律认为她依然处于管理之下,所以依然算入总人数。

这就相当于公司一名员工请了病假,短时间没来上班,但劳动关系并没有解除,仍然是公司的员工。同样的道理放在刑事案件中,关系存续,人数就要计入。

为什么这一点会影响定性与量刑

组织卖淫罪的判断标准中,人数是一个重要量化指标。达到“三人以上”时,就可能触碰刑法上的入罪门槛,甚至对量刑幅度有直接影响。如果忽视了“受管理人数”的标准,仅看现场人数,就容易低估法律风险。

因此,遇到类似案件,辩护工作中必须仔细核查人员关系、控制范围和时间跨度,厘清哪些人应计入人数,哪些人不该计入。这不仅涉及入罪与否的问题,还会关系到量刑的轻重。

从我的经验来看,人数认定问题属于案件中容易“被忽略的陷阱之一”。证据链的细微差别,可能在法庭上引发截然不同的结果。

总结来说,在组织卖淫罪的认定中,关键是考察在同一时间段内实际受管理和控制的人员总数,而不是简单地看谁同时营业。无论是暂时休息、请假还是轮班,只要管理关系存在,就有可能计入认定人数。这一点,值得当事人和家属特别留意。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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