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13 14:50:31 查看23次 来源: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
对于某些重大疾病,特别是癌症,保险合同常设有“生存期”或“观察期”要求(如确诊后生存满28天、180天等)。但当被保险人在观察期后,因同一疾病复发或转移再次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可能以“属于首次确诊疾病的延续”为由拒赔,这对需要长期治疗的慢性病患者极不公平。
一、理赔困境:观察期后的复发,算不算“新”的保险事故?
客户首次确诊乳腺癌并获得重疾险赔付。经过治疗,病情稳定。距首次确诊超过一年后,客户复查发现肺部转移(即癌症复发转移)。当客户依据合同再次申请“恶性肿瘤”相关保险金(如二次重疾或特定关爱金)时,保险公司却认为 “肺部转移灶是原乳腺癌的延续和扩散,非新发疾病” ,拒绝第二次赔付25万元。
二、泽良破局:立足合同条款,界定独立的“疾病状态”
我们深入研究合同条款,发现部分现代重疾险产品对“二次赔付”有明确约定。即使没有,我们也从法律和医学角度构建了索赔基础:
1. 细究合同条款:首先,我们审查合同是否对“癌症二次赔付”有单独定义。部分条款约定,若前一次癌症确诊之日起满一定期限(如3年或5年)后,癌症仍持续、复发、转移或新发,可再次赔付。如本案符合该期限,则直接构成合同约定的赔付条件。
2. 论证“复发转移”作为新的保险事件:即使合同未明确,我们主张,从保险风险角度看,癌症在治愈或稳定相当长时间后(如超过一年)发生远处转移,意味着疾病进入了新的、更严重的阶段,其治疗费用、对生命健康的威胁均是全新的、独立的损失。这完全符合重疾险 “补偿因疾病导致的重大经济损失” 的核心目的,应被视为一次新的保险事故。
3. 强调保障的延续性功能:我们向保险公司及裁判机构强调,现代重疾险的设计理念已从“一次性赔付”向 “长期健康保障” 演进。将观察期后的复发转移排除在保障外,与投保人购买保险以抵御长期健康风险的合理期待严重不符,也削弱了保险产品的保障价值。
三、协商成功:基于专业分析,促成二次赔付
基于我方扎实的医学证据(证明复发转移的诊断时间、与原发灶的关联及医学独立性)和有力的法律论证,我们与保险公司展开了多轮专业谈判。最终,保险公司认可了我方观点的合理性,为避免诉讼风险及维护声誉,同意 “通融赔付”或依据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支付了第二次理赔金25万元。
慢性病、癌症患者的长期保障需求日益凸显,相关理赔争议也在增多。 泽良保险法团队持续关注此类前沿理赔问题,善于从 “合同条款解释”与“保险保障目的” 两个层面,为长期患病客户争取延续性的保险支持。
当疾病复发遭遇理赔障碍,专业的条款解读与沟通至关重要。 泽良律所致力于成为慢性病患者的长期保险权益守护者,确保保险在您最需要的时候,持续提供经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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