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知名离婚律师张涛:上门女婿,如何分割自建房屋

2019/04/24 13:44:08 查看2337次 来源:张涛律师

  【案情】

  李某与其夫李某某育有二女。李某夫妇自建房屋一座。之后李某某病重期间,欲招一上门女婿,经组织部门出面介绍,赵某与李某之女相识,同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岳父李某某去世后,原告按照当地风俗,料理丧后事宜。下岗自谋职业,期间全家人筹资1万余元,被告李某出资4000元,在该地基后面空坪上建成了一层100平方米的水泥板房屋(有地下室)。该房在赵某与李某于离婚时未作家庭共有财产分割,之后,赵某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要求分割。

  【张涛律师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房屋(前房屋)是否应当分割以及如何分割。(前房屋)系李某与其丈夫李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某去世后,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作为子女李某女可以分得该房一定比例的产权。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赵某与李某女在离婚时理应对此予以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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