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15 11:39:12 查看18次 来源:袁伟民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程罗兰
直播带货热潮下,佣金结算究竟该按“成交额”还是“核销额”计算?近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给出了清晰明确的司法答案。
2025年3月,某传媒公司与某生态发展公司签订《某平台运营服务合作协议》,约定由其为某生态发展公司提供某账号内容策划、店铺商品上架、直播运营支持等服务,某生态发展公司按月向某传媒公司支付基础服务费,并额外按“销售额”的20%支付业绩提成。
然而,在合作履行期间,该传媒公司在未充分告知且未取得某生态发展公司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平台将其关联的“达人”账号设为佣金受益方,直接从某生态发展公司的核销额中扣划了20%款项。
四个月后,某生态发展公司发现上述违规操作,认为某传媒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作协议约定,遂向其发出解约通知。双方在结清部分费用后,因提成计算基数产生分歧,某生态发展公司未再支付剩余款项,协商无果后,该传媒公司将某生态发展公司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仔细核查该平台后台数据发现,平台数据体系中并无“销售额”这一统计口径,仅存在“成交金额”与“核销金额”两类数据,且案涉商品的这两项数据差距显著。考虑到实践中,“成交金额”包含用户下单但未最终完成的交易(如退款、退货),而“核销金额”才对应商家实际到账收入,更能客观反映推广的实际效果。
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及行业惯例,宁国市法院最终作出判决,确定以“核销金额”作为案涉业绩提成的计算基数,判令某生态发展公司向某传媒公司支付剩余基础服务费、业绩提成合计16669.98元。目前该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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