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知名刑事律师张涛:钱某开设赌场非法盈利30万,如何罪轻辩护

2019/04/24 13:45:10 查看2152次 来源:张涛律师

  【案情】

  钱某、包某、伙同赖某、汤某在某区基建营附近开设“魔幻战神”电游室,经营具有赌博功能的万能鲨鱼机、赛车机、金镶玉等赌博电游机进行赌博。该电游赌场的股份情况为:提供赌博机器的某公司占整个电游室收益的45%,余下的55%再按100%分配,其中包某、钱某各占37.5%,何某占15%,赖某亦占10%。汤某在电游室负责抄每台游戏机的输赢情况,统计营业额,至案发,被告人钱某、包某分别从中非法获利30万余元人民币。

  【张涛律师评析】

  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2、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3、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5、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第四十四条开设赌场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综上,开设赌场罪的成立需要根据参与赌博的人数等具体情形具体定罪。

  对于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从犯的,一般是先根据其实际的犯罪情节选择好了具体的量刑幅度后,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关于从犯的处罚,我国法律规定的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而具体说到对开设赌场罪的从犯进行处罚,那么就是先确定实际的量刑幅度,然后再按照法律对从犯的规定进行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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