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斌律师告诉你:跨国犯罪刑事管辖权冲突的应对策略

2026/02/16 10:42:04 查看29次 来源:叶斌律师

几个月前,我在整理一个涉外刑事案件材料时,突然意识到一个问题——当同一跨国犯罪同时被多个国家追诉时,法律关系不仅错综复杂,还直接影响到案件的走向。这个问题在国际刑法中有个正式名字:刑事管辖权冲突。说实话,第一次接触到这种情形时,我也有点懵,但十八年的办案经验告诉我,这类冲突绝不是书本里的理论,而是会真真切切落在当事人头上的现实风险。

跨国刑事管辖权冲突从何而来

在刑事案件里,管辖权的确定一般依靠几个连结点,比如犯罪发生的地点(属地)、犯罪当事人的国籍(属人)、还有国家利益(保护原则)。问题在于,跨国犯罪往往同时触碰多个国家的这些连结点,各国认定标准也不同。于是,有国家会根据“效果原则”主张对境外行为管辖,有的则根据行为人的意图将某些未遂行为纳入属地范畴。

更复杂的是,国际惩治性公约不断扩展各国的域外管辖权义务,使得本来仅适用在领土上的刑法,逐步延伸到境外行为。有些国家甚至将这种扩展视为“属地化”,用属地名义覆盖域外案件。这样一来,当事人不仅要遵守本国刑法,还可能同时面对数个不同国家的刑法约束,这种并行性追诉冲突便产生了。

解决冲突的常见方法及局限

理论上,有几种方法能减少这种冲突。比如“跨国一事不再理原则”,意思是某人或公司在一个国家已经因同一事实受审并判决后,其他国家不再追诉。这在欧洲区域合作中比较成熟,但在全球范围内没有统一规则,美国甚至不承认其跨国效力。

还有“国际礼让原则”,通过平衡利害关系判断哪个国家更适合管辖,但由于缺乏统一标准,落地时常带有政策倾向,稳定性差。再如“管辖权分级”,在不同类型管辖权间设定优先级,类似国际刑事法院的补充性原则,但应用于国家间时,因审查标准和主体合法性问题,效果有限。

外国法适用和跨国协同解决属于合作模式——前者借鉴民事领域的法律选择,允许适用他国刑法;后者多见于跨国公司犯罪中,通过国家间磋商分配案件调查范围和处罚。这些方法虽然灵活,但依赖司法互信,适用条件有限。

我国的应对思路

我国既要维护属地管辖权,又应适度扩展域外管辖权。属地性是国家主权核心,但面对境外针对我国公民、企业的犯罪,仅靠现有保护性和属人管辖,不足以全面应对。适度引入“效果原则”或意向性未遂规则,可提升属地管辖的覆盖面,同时为在竞争类协调方法中争取主动提供依据。

在制度建设方面,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增设涉外刑事诉讼专章,系统化规定跨国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对内、对外效力,并引入涉外非审判解决机制,简化跨国协同处理的程序。这样既有利于与互信国家的合作,也能在必要时单方面坚持属地管辖的优先性。

此外,应完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建立适配非审判解决的跨国协作配套机制,涵盖罚款共享、联合调查等特别程序,并优先利用东盟、上海合作组织等区域合作框架,以双边、区域再到国际的梯次推动形成可复制的协同规则。

收官建议

跨国刑事管辖权冲突不是抽象概念,而是伴随全球化、企业跨境经营而来的现实问题。对于涉外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和家属来说,了解并利用适当的协调方法,可能直接决定案件在多个国家的处理结果。我的建议是:一方面在法律制度上尽快补齐短板,另一方面在具体案件中注重竞争与合作的平衡——既不放弃应有的属地优先,又能在合适的对接国家和场景下,利用协同解决降低风险。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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