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叶斌: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关键区别

2026/02/16 10:42:25 查看22次 来源:叶斌律师

前几天团队开会时,我们讨论了一起几年前的案件,让我又一次意识到,欺骗并不一定意味着刑事诈骗。这是很多当事人容易混淆的地方。

并非所有欺骗行为都是合同诈骗

记得前年杭州下着小雨,一位朋友带着厚厚一沓合同来找我。他的情况和几年前一起合同诈骗案的被告人颇为相似:在店铺转让过程中,有人冒充房东与接店人签合同。这类情节一看,很容易让人直觉认为是“诈骗”。

但刑法中对合同诈骗罪的认定有一个关键门槛——行为人必须从一开始就抱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且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真实意图。如果只是为了促成合同签订而隐瞒部分事实,但后续履行了合同,这往往属于民事欺诈,不会触及刑事诈骗的范畴。

在那个案例里,当事人是为了偿还欠款,被动参与了交易,并将店铺和货物如实交付给了接店人。接店人也重新装修、开业,这与“收钱后跑路”的诈骗模式完全不同。

这就是第一个误区——有欺骗不等于诈骗罪,关键要看目的和履行情况。

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罪的核心

刚才提到的案件,检方的指控主要基于“冒充房东、隐瞒真实情况”。然而法院在审理时发现,当事人收取的款项并非自己占有,而是直接用于偿还债务,而且交易过程中的行为是被动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成立的核心要件之一是行为人的主观非法占有目的。简单来说,就是想把对方的钱占为己有,不打算交付合同约定的标的,也不打算履行义务。

在这个案例中,虽然冒充房东的行为本身存在欺骗,但目的并不是为了占有钱款,而是为了完成店铺转让。法院据此认定:这属于民事欺诈,应该通过民事渠道解决,而不是刑事追究。

很多当事人听到这里会问,那民事欺诈是不是就不用负责?答案是否定的。民事欺诈依然要承担违约、赔偿等法律责任,只是性质和刑事犯罪不同。

遇到“欺骗”合同,要先分辨法律性质

案件办到最后,我发现不少家属在最初就被“诈骗”这个词吓住,以为刑事定罪板上钉钉。但真正的关键,是细致分析行为人的目的、履行过程以及款项去向。

如果确实存在履行义务的行为,甚至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很多情况下可以争取将案件定性为民事纠纷。这在刑事辩护中是个非常重要的策略点。

说了这么多,归根结底,判断合同诈骗和民事欺诈最重要的,是看主观动机和客观履行。如果只是为了促成合同而隐瞒部分事实,但履行了合同,就并非刑事诈骗。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依然要面对民事责任,但刑事风险可能会大大降低。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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