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叶斌:组织卖淫罪中“同时三人”到底怎么理解

2026/02/16 10:47:28 查看18次 来源:叶斌律师

有些案件的争议点,其实是藏在一个数字里的。前几个月,我在会见一位当事人时,他反复跟我说:“叶律师,我从来没有同时管过三个人,为什么说我是组织卖淫?”这句话让我想起执业早年遇到的一个类似案子——它的关键,就在“同时管理的三人以上”这一条。

“同时”与“累计”的区别

根据司法实务经验,组织卖淫罪的立案标准,通常强调的是“同时管理的女性达到三人以上”。这个“同时”两字,不是装饰。它指的是在某一时间段内,实际受行为人管理、安排的人员数量,而不是把不同时间的人员数加起来凑三人。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要求?因为组织卖淫罪的成立,要体现一种持续的、成规模的管理行为。如果只是先后管理过两人,虽然后果性质严重,但在法律评价上更接近介绍卖淫或容留卖淫这种罪名。

这样区分,既避免了把一些偶发性、规模不大的行为错误地扣上“组织卖淫”的罪名,也让量刑与行为性质更匹配。

足浴店案例的启示

以足浴店为例,如果店里只有一名女孩与老板合谋从事违法行为,老板的管理动作可能只是简单询问:人到齐吗、钱收了吗、客人满意吗。这种沟通并不具备组织卖淫罪中要求的复杂管理性质。

但如果店里同时有三名女孩从事同类行为,情况就不同了。老板可能需要建立排班制度,处理请假问题,分配客源,协调人员间的收益分配,这些行为就体现了管理性和组织性。正因为如此,法律才将“同时三人以上”作为成立组织卖淫罪的重要门槛。

换句话说,如果一个店先后来了两个女孩,她们轮流进行违法活动,但店里从未同时有三人,就不符合该罪名的规模要求。这时,定性往往会落在介绍卖淫或容留卖淫上,而不是组织卖淫。

实务中的应对建议

在刑事辩护中,明确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一旦罪名不同,量刑幅度也会有明显差异。当事人在案件中,若涉案人员数量存在争议,律师应尽早把“同时”与“累计”的区别放到辩护策略里,通过证据去呈现实际的人数情况和时间分布。

这类案件的突破口有时就在于细节:案卷中是否有同一时间多名人员的证据记录?人员到案的供述是否有时间对照?这些细节能决定罪名的认定,也能影响刑期长短。

说到底,法律的门槛不是随便设的。弄清楚它的含义,就能在关键时刻多争取一分有利条件。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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