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17 07:24:40 查看22次 来源:叶斌律师
很多人以为,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认定是道简单的算术题。当事人或家属来咨询时,最常问的也是:“叶律师,这个数额还能不能再谈?”但说实话,办案十八年,我发现数额背后的门道,远比想象中复杂。它不光是数字的加加减减,更是对一笔钱法律性质的精准判断。
我接触过不少案子,当事人都觉得数额板上钉钉,没什么争取空间。比如一位张先生,公司指控他利用报销虚报了数额不小的费用。乍一看,账目似乎很清楚。但深入一查,问题就来了:其中几笔是替公司垫付的公共开销,还有一笔是公司曾经默许的业务提成。这些钱,真的都能算作他“侵占”的公司财物吗?
司法实践中,职务侵占的数额直接决定了量刑档次,从拘役到重刑,差别巨大。所以,我们的工作起点,往往不是认不认这个数,而是去审视:侦查机关认定的总额里,每一分钱是否都站得住脚?是否都符合法律上“本单位财物”的定义?这个看似基础的问题,恰恰是很多案件的首要突破口。
刚才张先生案例里的疑问,就引出了职务侵占罪的构成核心——对“本单位财物”的界定。这不是一个空洞的法律概念,它直接关系到数额的增与减。
根据我的经验,能被认定为“本单位财物”的,通常需要满足几个条件:这笔财物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已经处于单位的管控之下,单位对其享有确定的财产性利益。反过来,那些权属有争议的、性质待定的,或者根本不属于单位应得利益的资金,就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我办过一个物流公司的案子。李总被指控侵占了一笔货运押金。但我们审查发现,这笔押金对应的运输合同存在重大纠纷,货物本身也有损毁,客户正在索赔。也就是说,这笔钱未来很可能要用于赔付,并非公司确定能获得的净收益。最终,这部分金额在辩护中被成功剥离。所以说,辩护的关键,有时就在于厘清那些似是而非的“公司财产”。
弄清楚了财物范围,接下来就是实战。在法庭上,我们不仅要讲清楚“为什么这部分钱不该算”,还要积极构建对当事人有利的量刑情节。这是一套组合拳。
最有力的组合,莫过于“降低认定数额”加上“积极的退赃退赔、取得谅解”。前者是从犯罪构成上做文章,可能直接降低量刑档次;后者则是从悔罪态度和弥补损失的角度,争取法官的从宽处理。两者结合,能为当事人争取缓刑或者更轻的处罚创造巨大空间。
记得有一起某科技公司的技术高管案。我们通过审计报告和往来邮件,成功将对方向公司“借款”用于项目应急的数十万元,从侵占数额中扣除。与此同时,当事人家属也尽力退还了被认可的那部分款项,并获得了公司的谅解。数额的降低加上退赔谅解,最终让案件取得了非常理想的结果。
说到底,面对职务侵占指控,绝望和慌乱都无济于事。作为律师,我的工作就是拨开纷杂账目的迷雾,找到那些法律上站得住脚的辩点,把不该背的“债”卸下来,再沿着法律设计的从宽路径,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可能。这条路通常不容易走,但值得全力以赴。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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