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斌律师谈:非法经营类案件中违法所得计算的灵活性

2026/02/21 10:08:23 查看20次 来源:叶斌律师

前年我在杭州遇到过一个特殊的案子,当事人来时神情很急。他说自己卖了一些信息,销售额“数百万元”,但大部分收入都用来支付获取这些信息的成本,真正留在手里的利润少得可怜。可他面对的,却是按总销售额计算违法所得,并据此乘以数倍罚款的处罚。这让他和家属都不明白:“我只赚了这么少,为何要按整个销售额来罚?”

违法所得计算,不是所有办案人都理解它的真正含义

在一些非法经营类案件中,比如涉及信息交易的,检察院和法院往往会参考最高检的办案指引。这份指引常被简单解读为“不扣减成本”,于是违法所得就按全部销售额直接算。然而我在实务中看到,这并不是最高检的本意。文件里用的是“可以”而非“必须”,意味着这是一种普遍适用的原则,但仍有留给检察官自由裁量的空间。

问题在于,不少办案单位采取了“一刀切”的方式——不去核实成本,不去追查上游。不论当事人具体利润如何,直接按收入算违法所得,再按倍数确定罚款。这种做法虽然省事,但有可能忽略案件的特殊性,也容易让罚款数额脱离实际。

特殊情况,是可以也应该酌情处理的

还记得那个案子,当事人销售额“数百万元”,成本几乎占了全部,只剩下一点净利润。若机械地按总额算,再乘以1到5倍确定罚款,金额可能高到当事人根本无法承受。

从我多年的办案经验看,这类情况是可以向检察机关争取特殊处理的。最高检的指引是“通常不扣减成本”,但当利润极低且成本真实存在时,就有理由提出不同计算方法。这时候,律师的工作就是准备充分的成本证据和利润分析,让办案人员直观地看到机械计算的不合理性。

说实话,第一次遇到这种案子时我也有点懵——因为按普通办法算出的数字实在偏离实际太远。但深入分析法条和指引后,就能找到争取灵活处理的突破口。

避免机械处理,才能让处罚与事实匹配

法律文本有很多“通常”“可以”“酌情”这样的词汇,是为了防止机械化处理。刑事案件的罚款额不仅影响当事人的生活,也体现司法对事实的尊重。遇到类似的违法所得争议,当事人和律师应该积极提供证据,向检察官展示真实的收益结构,让裁量落在合理的区间。

归根结底,不是每一笔销售额都应该被当作纯利润来对待。案件的特殊情况,成本与收益的比例,都是值得认真考虑的因素。在办案过程中坚持这一点,就能避免不少不合理的量罚结果,也符合司法处理的初衷。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