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2/21 10:08:50 查看25次 来源:叶斌律师
前段时间,有位当事人家属拿着判决书来找我。他的家人因为涉及诈骗,被法院判处了一年五个月的有期徒刑。家属很不解,掰着手指头跟我数:他是第一次犯错,在案子里只是帮忙的角色,事后主动自首,赃款也全部退赔了,为什么这么多从轻情节加起来,法院还是没有给缓刑,而是判了实刑呢?他反复问,叶律师,这个刑期是不是太重了? 我完全理解这种困惑。在很多人看来,法律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就像做加减法,累加起来,似乎就应该得到一个足够“轻”的结果,特别是缓刑。但现实中,法院的判决远比简单的算术复杂。
这位家属的疑问很有代表性。从犯、自首、退赃退赔、初犯,这些都是白纸黑字写在《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里的从宽处罚情节。每一个情节单独拿出来,都意味着当事人的人身危险性降低,或者对社会的危害得到了弥补。当事人家属基于对法律条文朴素的信任,认为具备了这些条件,法院判处缓刑是顺理成章的。他们的期望,建立在一种对法律条款的直线理解上。
这种理解本身没有错,它看到了法律从宽的一面。但刑事判决,尤其是共同犯罪案件的判决,是一枚硬币。我们看到了从宽情节这一面,却容易忽略法院在量刑时,必须翻到硬币的另一面,去综合审视整个案件的全貌。这不仅仅是做加法,更是一个复杂的权衡过程。
那么,在合议庭的会议室里,法官们除了看到这些有利情节,还会重点斟酌什么呢?结合我多年的办案经验,有这么几个层面,是判决书里可能不会详细展开,但却实实在在影响结果的。
首先是案件的整体性质。如果这是一个有组织、有策划的团伙诈骗案件,即便个人是“从犯”,其所参与环节对整体犯罪的作用,以及该犯罪团伙造成的社会危害总额,都是法院考量的背景板。法院在判决时,往往要平衡全案各被告人的刑期,确保量刑的均衡与公正。有时候,为了体现对主犯的严厉惩处,或者基于全案的危害程度,对部分即便有从犯情节的被告人判处实刑,也是一种司法实践中的平衡。
其次,是“退赃退赔”的彻底性与主动性。是的,当事人退赔了自己直接获得的那部分,这值得肯定。但法院会评估,其退赔行为是否足以弥补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其行为导致的危害是否仅用经济退赔就能完全消除?有时候,经济责任了结了,但行为造成的秩序破坏和社会信任损伤,仍然需要一定的刑罚来予以否定性评价。
再者,是认罪悔罪的态度是否贯穿始终。自首是一个重要的起点,但法院更看重的是在后续侦查、起诉乃至庭审阶段,当事人是否稳定、彻底地认罪悔罪,是否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认可量刑建议。态度的反复或对关键事实的回避,都可能削弱从轻情节的效力。
最后,就是原文中提到的“自由裁量权”。这不是一个玄乎的词,它恰恰是司法经验的体现。就像老司机开车,不仅要看交通规则,还要看路况、天气和车流。法官在法定刑幅度内,根据本案所有的情节——包括有利的和不利的——最终确定一个他们认为最恰当的刑期。一年五个月的实刑,在具备诸多从轻情节的诈骗案中,虽然会让家属感到意外,但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考虑到维护量刑的整体平衡时,它确实可能是一个裁量范围内的结果,很难被认定为“量刑过重”。
所以,当我们回头再看那个问题——“判了一年五个月,重不重?”——或许更好的思考方向是:为什么在这么多有利条件下,法院依然作出了这样的判决?
纠结于刑期数字本身“重不重”,意义不大,因为法律上对“量刑过重”有严格的认定标准,通常需要明显违反量刑规范化指引。对当事人和家属而言,更务实的一步,是委托专业律师,对判决书进行详尽的“解码”。律师会帮你分析:判决书中是否充分论述了不适用缓刑的理由?全案其他同案犯的判罚情况如何?在庭审中,公诉方的量刑建议是什么?这些细节,才是理解判决逻辑、评估后续是否有上诉空间的关键。
当然,如果经过专业分析,认为判决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确有错误,上诉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但更重要的是,即便面对实刑判决,这些已经履行的从轻情节(自首、退赃等)依然在发挥作用——它们让刑期停留在了相对较低的幅度内。对于未来,在服刑期间认真改造,这些良好的前期表现也依然是争取减刑、假释的有利基础。
法律从来不是冰冷的公式,它是一次次具体的价值衡量。作为律师,我的作用就是帮助当事人看清这架天平两端的全部砝码,理解裁判者的思维路径,从而无论是接受判决还是继续争取,都能做出最清醒、最有利的选择。
叶斌律师,刑事辩护律师,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执业十八年以来,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带领团队办理刑事案件超2000件,成功帮助上千名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及罪轻判决。在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及卖淫类犯罪,销假类犯罪,性侵类犯罪,毒品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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